2012年3月4日星期日

郑酋午:香港的机构能不能调查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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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周四下午出席立法会特别答问大会,就接受款待一事向公众致歉,凤凰网以《香港特首含泪道歉》为题进行报道(凤凰网2012-3-1)。事后香港廉政公署也表示要介入调查,其后传媒也有不同报道,各种指责每天不断全方位而指向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香港的机构能不能调查特首?
   
从曾荫权出席立法会特别答问大会讲述的情况来看,就这么一些事引起市民的不满:(一)两周前私人休假时,曾荫权与太太到澳门扫墓,期间他接受了朋友邀请,到酒店观看歌星费玉清的演出,他在今次休假期间,还在朋友的游艇上留宿,之后坐朋友游艇返港,他说,另外一次是在去年4月,他亦有坐朋友游艇由澳门返港,两次坐游艇都有邀付500元港币交通费;(二)曾荫权今年2月起签定租住东海花园单位的租约,7月起租,以便离任后短暂离开香港,这是朋友的房子,朋友给予一定的优待,该单位面积630平方米,每年租金80万元人民币,租期3年,费用不包括工人及司机,但他表明已放弃租住深圳单位,并会跟业主商讨解约事宜。这样的事就引起香港市民的普遍不满,大陆民众有很多人迷惑不解。有人说,这算什么?朋友邀请听歌、在朋友的游艇上留宿、坐朋友游艇返港和租住朋友房子等这些都是小事,在我国大陆官场出现这些事太平常了,用得着大惊小怪吗?什么廉政公署还表示要介入调查,太不尊重把领导了吧?
   
以前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1843年,《英王制诰》颁布,宣布设置香港殖民地,由英国派总督进行管理,香港总督是英国派驻香港的英王代表。1997年7月,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总督职务取消。港督的权力很大,主持香港的行政机关行政局和立法机关立法局,两局的议员都是由港督任命。直至1991年才有第一次立法会直选选出部分议员。在1985年前,港督除委任立法局所有议员外,在所有议案上也有"最终否决权",但是1992年末任港督彭定康上任后大幅改变以往做法。总督遵守英国法律犯事只受英国调查不受香港的任何机构调查。理由是香港是英国殖民地,不是港人的财产,其政权不是受港人委托产生而由英国任命,所以香港的机构无权管辖主权拥有者英国(王)的代表。
   
现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曾荫权为现在的第三任行政长官。现在的特首与殖民地时期的总督不同,总督是英国任命,不经过香港,特首是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现在这是一种双层任免制度安排。没有选举委员会的选举肯定当不上特首,没有国务院的任命也当不上特首,但特首被选上并任命后,国务院的任命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收回,如不收回还是特首,尽管已被立法会弹劾。从这个角度看,特首任免须经国务院首肯,但要调查特首,不需国务院首肯。
   
现在的贪腐调查权在于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ICAC)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香港回归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4日。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并能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反贪经验引起了全球关注,反贪模式也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香港廉政公署虽然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但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所以,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行政长官恐怕没有这个权力。廉政公署虽然能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但《防止贿赂条例》所指的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中的"利益"只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所以要由廉政公署调查只能调查租房事情。

但是,好在现在的香港与殖民地时期的香港不同,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廉政公署不能直接调查但假如立法会通过专门法案要求特首接受廉政公署调查或特首愿意自动接受调查,廉政公署还是可以调查的。现在立法会召开特别答问大会要求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出席会议接受质询,曾荫权也只好乖乖出席接受质询。曾荫权也表示愿意接受廉署调查,但如果曾荫权不愿意接受调查,立法会就必须通过专门议案才行。
   
曾荫权如果不愿意接受调查,立法会又通不过专门议案,要进行调查还得在他辞职或暂停职务之后,所以有的议员就发问,比如,立法会议员刘健仪在特首答问大会上表示,特首致歉不是为了利益冲突问题,而是因事件令市民忧虑,而廉署调查是否涉及贪腐问题,曾荫权会否在调查时迴避、暂时停职。但曾荫权回应称,直至今日廉署仍未查问他,他对调查会全面配合,绝不会干预。他表示,作为特首,不能随时离开岗位,影响特区工作。他指出,廉署独立工作,如要检控直接问律政司,毋须经过他批准。如果他离职或暂停职务,必有人暂时代理,"暂代"的人也可命令廉署进行调查。
   
对调查特首一事,我是这样看的,根据现在理念,国家主权应该属于国民,任何政权都是受人民委托来进行管理的,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最低级行政长官都应该接受调查。现在的化国家都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行政首长都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并接受居民或居民代表机构的监督,如有犯事都应该接受地方调查,不应拥有特权。这一原理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已成为普世性的原理了,据此,香港的机构也应该能够调查特首,如现在的法律与这一原理相冲突,法律应该修改。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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