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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文与他的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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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警官将罗开文带上富康车 |
(维权网信息员刘洪报道)据四川省成都市市民罗开文(15228833296)介绍,自从他于3月12日因戴"反党反社会主义"帽子在春熙路路过,被警察殴打后,(详见本网相关报道: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5748.html,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12.html)罗开文多次到区市公安局进行投诉,但一直被推诿。 据罗开文说:他被打后于3月19日到成都市公安局警察督察处,控告警号为006229号的警察,警号为008527的警官接待了他,听了他的陈述后,让罗开文回去,说七天内给予答复。 3月20日,罗开文接到一个自称是锦江区公安分局的电话(028-86407046),一个女警官向罗开文了解情况,但未作任何答复。 3月30日下午罗开文在朋友的陪同下,再次到市公安局递交了书面的控告状,警号为071731的警察接待了他,还是让他回去,他们调查后七天内给予答复(上次投诉至今未给答复) 3月31日下午4点20分,锦江公安分局再次来电,对罗开文说:"经他们调查:006229号警察,是一个40多岁的妇女,没有警察打过你,我们是正常执法。" 罗开文立即指出:我的医生证明已经交给了市公安局,难道我是自己打伤的自己吗? 这位警察说:那我们再查,这位警察自称姓戴,戴警官问罗开文有什么要求。罗开文说:第一,打人的警察应该立即向我道歉,第二,我的医疗费应该由他个人承担。 戴警官听后说:等他们调查落实后,再给予答复。 4月10日下午,锦江分局致电罗开文说:"明天再来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戴警官又来电说:"今天有事,明天或星期五再来"。 4月13日上午9点40分,锦江公安分局再次来电说:"因工作太忙,下周再来"。 4月17日下午,戴警官再次来电要到罗开文家了解情况,因罗开文正在外面和朋友喝茶,电话里约好在大慈寺门口见面,见面时,警察开了一辆白色的普通富康车,让罗开文上车说是带罗开文去喝茶,在车上,戴警官问了事发当时的情况,罗开文把案发当时的情况再次陈述后,又递给了警官罗开文自己的名片,戴警官又问了罗开文的家庭情况,随后问罗开文到华阳在哪里转车,罗开文告诉他在成都火车南站,于是警察就将车开到了火车南站对罗开文说:"本来请你喝茶,我们都没有带钱"。说完叫罗开文自己乘坐公交车回华阳。下车后罗开文告诉戴警官:"打我的那个警察就是用对讲机向上级汇报我戴'反党,反社会主义'帽子的警察,打我的正是这个警察,你们不可能不知道。显然是他的上级在对讲机里命令这个警察打我的,我希望你们要秉公作出处理。" 时至今日,成都市公安局对于006229警察殴打罗开文一事,没有任何答复,也不做任何处理,让罗开文先生对这个社会制度感到失望,对各级警察不作为感到失望,于是写了"控诉书",向全社会控诉成都警察滥用职权,无故殴打市民的行为,向社会控诉成都警察领导的不作为。 罗开文对笔者说:"我打算将控诉书大量印刷,到春熙路闹市区去散发,让老百姓看看成都警察的真面目。" 附:罗开文的控诉书 控 诉 人:罗开文,男,现年75岁。住址:成都市华阳正大街73号, 联系电话:028–85643438 15228833296 被控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及春熙路派出所及不明所在单位的 值勤警察胸号为:006229者。 一、警察违法打人的事实与过程 2012年3月10日下午5时40分左右,我途经成都市红星路三段到红星路四段去乘公共汽车回家时,有一个身穿黑色警察制服的年轻人边喊"老头(儿)!站住!"边向我跑来,并大声问我:"你反党,反哪个党?!"。与此同时,从四面八方窜出来六、七个警察将我围住,趁势将我头上戴的白色棒球帽强抢在手,并用对讲机给他们的上司报告:"有个老头(儿),头戴反动标语帽子!"。他们的上司怎样回答的? 我听不清楚。但是,他们的行动告诉了我,他们违犯<警察法>的行为是被他们的上司许可的。他们的上司是谁? 据常理推断,应该是成都市春熙路派出所或者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 其时围住我的七个警察,将我推搡上一辆警车(这点就足够说明这七个人是现职警察),其中的一个20多岁的警察,用对讲机向其上级报告,报告完毕之后便用拳头猛打我的头部。我怒问他"你咋打人!?",同时看他佩戴的胸号。他边打边说:"不准看,你要看我还要打!打了就白打"! 我在顶住他的拳头时,终于看清楚了他佩戴的胸号是006229。在我被打得将要休克之时,该警车呼啸而去。至春熙路派出所时,他们将我拖下警车,交给派出所的警察。我被打的证据是:我向成都市公安局督察处举报时,督察处警察的验看和登记笔录和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单>(此单出具于2012年3月14日)。 二、我提出控告的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是我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春熙路派出所和那个不知所在单位的、胸号为006229号警察提出控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