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访民冉崇碧控告广东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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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58冉崇碧向本网信息员哭诉了她不到5岁幼女被强奸,案发地广东省三级法院枉法判决,使她受伤害的幼女无钱医治又失学,她也因为讨公道投诉数年无果。
访民冉崇碧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盘石镇,父母早亡,16岁时就到广东打工谋生,后来结婚育有一女,丈夫弃下母女,使她独自一人带着女儿邹冉继续在广东谋生。
20086811时许,罪犯覃立原来到正在东莞市人民公园南门与正在卖玉米谋生的冉崇碧聊天,并给冉崇碧带在身边的女儿买东西吃,之后,覃立原带冉崇碧女儿到东城区堑头路28租住屋内帮忙拿玉米穗,当覃进入冉崇碧租住屋后,覃就抱起不到5岁的邹冉实施奸淫,致使其邹冉下体受伤,覃为了毁灭罪证,将邹冉带有精液的裤子换洗,又给邹冉2.5元钱哄骗不准告诉母亲。
当晚23时许,邹冉因下体疼痛难忍,表现异常时,在冉崇碧询问下女儿才说出实情,于是,冉崇碧迅速找来罪犯覃立原,一起将女儿邹冉送医院,冉见女儿受伤严重,就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后,迅速控制罪犯,提取证据。但罪犯自以为毁灭了罪证,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最终还是从邹冉裤子上提取到罪犯残留的精液,经DNA检测鉴定, 为罪犯覃立原所留。
该案经东莞市市区检察院向东莞市法院公诉后,东莞市法院作出(2008)东刑法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覃立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被告人覃立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超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冉共人民币2255.2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冉的其他诉讼请求。4、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访民冉崇碧说,依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捏造事实,以强奸犯覃立原投案自首为由,重案轻判,只对当时发生医疗费作了赔偿,而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
因此,访民冉崇碧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覃立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赔偿上诉人邹冉人身损害费,按案发地居民年均收入乘以20年计算;3、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乘2人;4、赔偿误工损失费。
2009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又作出(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覃立原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再审予以纠正。再审判决"1、撤销原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123项;2、维持原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4项;3、被告人覃立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4、被告人覃立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共人民币5224.4元;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二审法院换汤不换药的判决,受害人冉崇碧再次上诉,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害人冉崇碧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继续提出上诉,希望得到一个公正判决,但是,广东省高级法院仍然作出(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驳回申诉。
受害人冉崇碧说,我女儿自此受伤害后,因无钱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只几岁的女儿阴部一直流白带,几年来断断续续治疗,得不到根治,也一直无法上学读书,这一切都是罪犯和法院的枉法不公造成,我要为我女儿讨回公道。我恳请社会关注,促使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受害访民冉崇碧的电话:1324148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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