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

[自由广场] 郭老学徒:宪法为什么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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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1日讯】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不再是权力的奴仆。

在所有的公民权利中,最最重要的是言论。因为,公民如果连真话都不可以去讲,连意见都不能表达,连关系到自己利益和存亡的事情的真实情况都无从知晓,连权力执掌者都不可以批评,其他的权利都是空谈。

看一个社会是黑暗还是光明,就看有没有或者看的程度就可以了。是判断一个政权是否具有人民性是否得到人民拥护的最清晰的标志。没有及其出版自由等表达自由,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被剥夺了,人民就会被权力执掌者所左右所控制,就必然处于黑暗之中。一个光明的社会,必然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反人民的政权必然害怕和限制人民表达,必然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越是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越表明其政权是背离人民的。

言论自由是光明与黑暗的分水岭。

人类走进现代社会的进程也是言论自由不断扩大的进程。

313年前的1695年,英国废止了出版前的检查制度;178年前的1830年,又终止了出版后检查和惩罚的制度。

217年前的1791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确实保障了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一百多年前的19世纪,约有20个国家实现了言论自由。

20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现了言论自由。

然而,在21世纪的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却还被剥夺着。人们至今还在为争取言论自由而奋斗着。

当今世界,再专制的国家,再残暴的统治者,也不敢公开地理直气壮地宣称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关于言论自由,中国也并不缺法律上的承诺,只是权力执掌者从来就不被法律约束,不去落实和执行法律。

1949年以后,中国一共有4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自由的权利。

1954年第一部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1975年文革后期的第二部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78年文革结束后的第三部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中国现行宪法(1982年)关于公民的自由,在第三十五条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为什么宪法明明规定了的条款拒不执行?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在先后四部宪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的主人――中国公民的权利――却一直被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剥夺着。特别要指出的是,这几部宪法都是执政自己组织制定的。

为什么自己制定的宪法自己不执行?为什么违反宪法的行为不被追究?为什么违反宪法的人不仅不受惩处还会被重用?为什么违反宪法理所当然理直气壮?宪法为什么不管用?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执政者不把法放在眼里,口头上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实际上是党治国家,党的领导至上。党治的本质是人治,是领导治,权大于法、权替代法、权否定法,执掌权力的人把自己凌驾于由他们自己制定的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之上。党权无限制,宪法没人理。红头文件、上级精神、领导讲话在决定着社会秩序和行为,法律成了权力的小妾,需要了,拿过来用,不需要了,晾到一边去,或者干脆休了。执掌权力的人不把法律特别是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放在眼里,一个权力部门的小官员都可以把法律否了,把公民的权利剥夺了。

这种状况不应当也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了。十九世纪以前的中国是皇帝世纪,二十世纪的中国是领袖世纪,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一定是必然是公民世纪。在公民世纪里,公民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所有权利,必然会成为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是没有办法阻挡的!

──转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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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1 13: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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