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 墙:http://tinyurl.com/3e3k442 全文:http://is.gd/1SzG66 【大纪元2012年08月02日讯】我虽非邵阳人,但何清涟女士的文章《壮士之死与邵阳之殇》(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令我感同身受。 前年因邵阳市副市长杨宽生"自杀"一案,我受杨家属委托,任受害方的法律代理人,办理此案中,我所遭遇的情形与李旺阳事件的民间调查团及其家属委托的法律代理人的遭遇如出一辙。当时我还在广州,湖南国保就到我老家让我弟"被洗脚",然后又通过我家族,将我请到湖南省公安厅宾馆进行"友好谈话"。我受到此"礼遇",当然清楚他们的意图,于是就直奔主题地质问"你们既然对认定杨宽生自杀的结论如此有信心,那又何必惧怕律师去了解事实真相呢?"此次具体谈话内容,我之前在《律师与社会稳定》(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一文中披露过,这里就不多说了。 我之所以重提杨宽生"自杀"事件,只是提醒当局,用"压"和"堵"的方式维稳,于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无论是杨宽生还是李旺阳,就算他们真如当局认定的是自杀,那么当局对事件的处置方式至少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诚如韩东方先生所言:"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为什么要匆匆火化遗体?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为什么不让友人瞻仰遗容?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李旺阳自杀案真相民间调查委员会'发起人为什么被软禁、被失踪?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向李旺阳家人提供法律协助的律师为什么被失踪?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邵阳国保在事发现场为什么要对家属像明朝'东厂'一样逐个点名威胁恐吓?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为什么要软禁亲人,切断他们与外界的联系?" 基于此,我就再进一步来剖析湖南当局在处置李旺阳事件发生后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 在法律鉴定之前,当局就认定是自杀,是民事问题,在程序上违法 二、邵阳当局对李旺阳的死因负有举证责任 李旺阳是老资格的异议人士,特别是经过香港媒体报导后,又有很大的影响。这样一个超敏感人士,在"六四"期间不被国保管控是不可能的,而恰恰就在此期间,李旺阳离奇地"自杀"了。公众有理由怀疑李是他杀,且矛头直指邵阳当局。无论是从社会稳定考量,还是撇清自己的责任,邵阳当局都有义务对李旺阳的死因作出合理解释。然而邵阳当局在处置李旺阳事件上种种违反常识的行径,不仅没有起到释疑的作用,反而更加重了公众的怀疑。 邵阳当局可能会辩解:"不错,我有举证责任,可我不是出示了中山大学和中国法医学会的自杀鉴定书吗?"这就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问题。首先,公众普遍怀疑李旺阳之死是邵阳当局所为,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是邵阳警方还是中共当局,都不能充当中立的仲裁者,而只是涉案一方的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则,进行法医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立的机构来鉴定。可在以上两起死亡鉴定中,有家属的委托吗?单方面委托某机构作鉴定,在法律上是非法的。不仅如此,更为严重的是:在事件调查中,家属被控制,家属委托的法律代理人也被失踪!再有,根据证据最佳证明规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提供的证据,是不可采信的。众所周知,无论是中山大学还是中国法医学会都隶属于中共当局,他们能违背党的意旨,作出对当局不利的鉴定结论吗? 三、关于民间调查团和代理人 当局之所以不允许民间独立调查团参与调查,是因为若允许了,就等于承认民间独立调查团的合法存在。如果开了这个先河,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此中共如何操控社会?李旺阳是自杀还是他杀,其本身是个法医鉴别的技术性问题,得出真相是很容易的,少有人不乐见其成。但是当局心中有鬼,所以才瞒了又瞒,压了又压。首先,李旺阳很可能就是被邵阳警方谋杀的,真相一旦披露,就会产生剧烈的社会震荡,直接威胁政权的稳定,因此此事一定要"瞒"住、"压"住。再者,如果此案允许民间介入,就开了民间力量制约中共政权的合法性,特别是李旺阳是异议人士,由此其一党专权便受到挑战和威胁,而这是当局绝不允许的;也因此民间力量,无论是异议人士、公民调查团、维权律师,哪怕是独立代理人、自由作家,当局都要对之进行打压,绝不给他们生成的空隙。 ──转自《中国人权双周刊》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要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2012-08-02 09:30:36 RSS全文订阅中国禁闻,不翻 墙看禁网,SSL全程加密,安全可靠方便 | Email订阅 相关文章:本文标签:人权, 党, 大纪元, 李旺阳, 禁网, 自由, 自由作家, 自由广场[自由广场] 刘正清:"压"和"堵"式的维稳有百害而无一利 | |||
| |||
| |||
|
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自由广场] 刘正清:“压”和“堵”式的维稳有百害而无一利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