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陕西蒲城县警察公然抢劫竟不予立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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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本网信息员日前接到在陕西蒲城谋生的李喜莲投诉,说自己被有警察参与的几人抢劫后,警方不予立案,被迫上访又遭到拦截。


李喜莲跟本网信息员反映:我叫李喜莲,女,生于1969年4月,原籍山东荷泽,2004年到陕西蒲城谋生,现与三个孩子住蒲城县尧山西路。我的电话是:13892509954。


我以向各轴承门店送货为业,靠微薄的收入维持我和孩子们的生活。2011年12月4日,我开车到蒲城县睦镇秦家村路西一门店送货,车刚停在道沿边,一辆银色小轿车尾随跟来,斜插到我的车前,驾驶座上的警察招手要我过去,在我走到警察车前时,我的车突然发动、向后倒,然后向前开,沿着渭清路向北驶去,警察驾驶的银色小车随即跟着我的汽车开走。我车上有近三万元的轴承商品,皮包里有3200元货款、六张欠据及行车证、驾驶证、资格证、客户资料等,连车带货价值约七万元。整个抢掠过程不足五分钟,参与的人共有三个,除开走我的车的人、开车阻挡我并引开我的警察,还有一个坐在警察开的车里。


我在当日13点06分打110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让我向我当时所在的党睦派出所报案,我于13点09分向党睦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是14时10分接的警,14点13分出的警。派出所的警察到现场看了,问了我经过,我报的刑事抢夺案,派出所警察却按无类别案报警登记;我报的是三个作案人,派出所警察只按一个人登记,一切似乎是早安排好的。派出所警察让我按他们的意思写报案材料,不然就不受理。两天后,我按他们的意见写了份材料送去,结果派出所收了材料还是不受理,说我认识开走我车的人,这是经营者内部的事,不属于刑事案件,连谈话笔录都没做,就把我从派出所撵出来,说我妨碍他们的公务。


开我车的人我认识,叫武忠有,开车挡我车、把我叫过去问话、给武忠有提供机会的警察我事后打听出来,他叫赵韦峰,是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的一名交警。我找交警大队,大队领导说这是刑事案件,交警队不管。我找县公安局和党睦派出所,党睦派出所不但不受理还不出手续,就这样把我的案子拖了五个多月。


五个多月我没有分文收入,断绝了生活来源,东凑西借,和三个孩子度日如年,孩子要上学,四口人要吃饭!公安局、交警大队、党睦派出所把我和孩子们当皮球踢,把我逼上了寻求社会救助和上访的道路。


2012年5月7日,也就是案发五个月多后,在渭南市公安局的干预下,蒲城县公安局才向我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书中只涉及武忠有一人,交警赵韦峰是在我强烈质问和抗议的情况下,才在交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场加进去的,这就是蒲城县公安局对此案的正式结论!5月8日,我以五点理由提请蒲城县公安局复议,5月17日,蒲城县公安局以“本局决定维持蒲公(2012)6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向我送达了《复议决定书》。


蒲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该抢夺案“系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蒲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无理,与法有悖:


一、《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复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4条二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赵韦峰是执法人员,着装亲自驾车,团伙抢夺我约七万元的私人财产,凭哪一条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与赵韦峰没经济纠纷,即使有,我认为,甲借乙钱,乙多次讨要无果,乙伙同数人驾车对甲实施诱骗抢夺,甲报案后,公安局总不能以该案系“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吧?总不能以民事纠纷论处吧?同样道理,我的财产被抢快半年了,据说货都被卖了,车和其他手续还在抢夺人手中,蒲城县公安局却说“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我听说赵韦峰的几个亲戚在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任要职,官官相护总不能一点道理都不讲!我不想把谁怎么样,我只想要回我的东西,让我维持生计,县公安局从和谐的角度出发,总不能不给我和孩子一线生路吧。


案发至今近十个月了,我和三个孩子娘们四人到渭南市上访四次,到陕西省政府上访三次,蒲城县公安局每次都答应“回蒲城解决”,但至今不予立案。交警赵韦峰等三名案犯至今逍遥法外。2012年7月19日,我们第二次到渭南市上访,蒲城县公安局七八个人骗我们说回去解决,把我们押解回蒲城,把我们关在县公安局办公室里,从19号15点直到20号17点,才把我们放了,临放前给我们吃了个菜夹馍。


被逼得没有别的法子,9月24日,我们娘母四人第四次到西安,在省政府门前打出标语和冤状,向省上领导呼救。


请救救我们一家,救救我和三个孩子吧。


上访人:李喜莲


电话:13892509954。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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