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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英报道)成都崇州访民向信息员爆料称:苗场主陈敏今天(9月26日)去崇州法院拿到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崇州真的太黑了,陈敏的苗圃明明是被“鸿福公司”推掉的,居然裁定说:“没有鸿福公司损毁苗圃具体事实”因而不予立案。
据了解:陈敏所起诉的四川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在陈敏进行刑事控告时,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故意毁坏陈敏种植场的犯罪嫌疑人系四川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洪总经理亲自向控告人种植场承认相关涉嫌犯罪的行为是他们公司的人所为。而公安机关是以陈敏的前夫与人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因此,陈敏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居然还未审理就作出这样荒唐的不予立案的裁定。
律师告诉信息员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四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书:
1、民事诉状(原告必须亲笔签字,原告是法人的,诉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民事诉状至少应一式三份(一个被告),如被告有几个的,每增加一名被告,诉状应相应增加一份,因为法院如受理了你的起诉,须向被告送达诉状,法院需要留一份,原告自己也应留一份。
2、原告的相关证明
如是个人,应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如是法人,应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的相关证明
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机关出具的工商情况。
4、相应证据
5、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
6、另外,带上诉讼费,以便法院立即受理后可以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说:只要向法院提供了这些证据和材料,法院就应当受理,陈敏这样的情况法院属于枉法裁定,法官将实体审理的内容拿到立案审查中来做,实际上是未审先判了。
这位律师说: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的事实理由是指,在起诉书中的描述,而这些描述是否是事实,是需要在立案后实体审理中从原被告的质证辩论中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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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成都崇州陈敏苗园被毁,法院枉法裁定不立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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