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 墙:http://tinyurl.com/3e3k442 直连: http://is.gd/1SzG66 据中国甘肃网的消息,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说,被告人陈平福,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大学毕业,住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公诉书说,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标题为《依法治国岂能只顾捆绑普通百姓》、《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一切党派退出学校》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庭审做无罪辩护 网上公开发表辩护词 9月4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陈平福德辩护律师何辉新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记者接通了何律师的电话,了解情况。 记者:你在法庭上作了有力的辩护,能讲一下情况吗? 何辉新律师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已经在网上公开发表,他说: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79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何律师认为,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成钳制言论自由工具 山东大学的退休教授孙文广说,他完全同意何律师的无罪辩护: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从反革命罪演变过来的,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有反革命罪,批评共产党,批评政府,批评领导人物,就是反革命。后来引起大家的公愤,判了很多人,后来就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法律条文应该说是一个恶法。这个恶法是专门用来对付异议人士,害有宗教界人士。" 孙文广教授说,"颠覆国家政权罪"常常被用来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这违背中国宪法的原则,因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而且宪法也规定了作为一个公民,他有权去监督政府,对政府提出批评,而现在有了这样一个罪名,实际上上把公民的这些权利给剥夺了。前一段,用这个罪名判了很多人,包括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 据甘肃网的报道,在9月4号的庭审中,法院谨慎对待陈平福罪名的认定,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双方进行了两轮辩论,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庭宣布将定期宣判。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相关文章:本文标签:党, 共产党, 大纪元, 民主, 民主宪政, 民主法制, 自由, 自由亚洲, 言论自由, 论民主兰州退休教师发帖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
|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