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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7日,住北京市崇文区革新里甲19号的张悦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京建东拆许字【2010】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起诉后不久,该院裁定中止诉讼,一年多后突然恢复诉讼。
张悦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9月30日向第三人颁发了京建东拆许字【2010】第1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其范围为:东至原永外大街东线:南至革新南路;西至马家堡路;北至铁路。张悦认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不具备作出此许可的主体资格,其行为违反建设部建法(2004)154号文件第4条规定;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违背了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既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原告方的意见,违法了《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
张悦希望法院排除干扰,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拆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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