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星期六

【投书】田振夏:刑事申诉状

翻 墙:http://tinyurl.com/3e3k442 直连: http://is.gd/1SzG66

2012年12月15日讯】申诉人:田振夏,生于1946年,中专文化,捕前系国家基层员干部,在乡级任副职,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


1991年6月9日凌晨4时许,一起自寻短见,死因清楚的自杀案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乡田家村发生了,死者陶桂香,家庭妇女,时年44岁,系申诉人之妻。


因陶桂香非正常死亡 ,甘肃省司法机关为办“人情案”置法律而不顾,人为认定我杀了妻子陶桂香,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权利终身,我不服判,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不但不纠正一审错判反而在裁定中伪造事实后,竟维持了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人为故意炮制了全国典型罕见的人命冤案。


请求事项:


(一)陶桂香自杀有8份新证据,法院认定我故意杀人罪无有杀人证据。请求法院重新立案审查纠正。

(二)两次开棺验尸,五家法医鉴定,其鉴定结论大相迳庭,依法而论,陶桂香究竟咋死仍尚未弄清,请求综合分析再鉴定,还死者真面目。


申诉理由


一、陶桂香为什么会告我黑状、为什么会自杀:


1970年,我与本乡青年陶桂香喜结连理,生有两男一女,城镇户口,可算幸福之家。1983年后,陶桂香疾病较多,经本乡个体医生杨蔚江多次治疗有好转,杨是念佛人,乘看病之机给陶传授什么念佛之道,陶因此动心加入了佛教,拜杨为师,皈依后法名宏杏,我在外乡工作,念陶孤单,念佛有个精神寄托也好,于是我就同意了,这本来是相互体贴,尊重对方的表现,可莫想到陶桂香念佛后来竟“走火入魔”,装神弄鬼,众人皆知,我曾多次劝阻开导均无效果,只好由她建佛堂邀人聚会。


1990年春,我将大儿子田兴转到七中补习高考,次子田丰随我上初三,家中只有陶桂香及小女田咏梅俩人,时间大约一年多,陶桂香死后小女告诉我们:在哪些日子里,杨蔚江、陈怀州()有时来了晚上住下就不走了,此事我全然不知道,杨、陈的介入给我好端端的家庭带来了可怕的隐患。


由于杨、陈与陶的平凡接触,陶桂香的确变了,她表面上虽与我不发生冲突,可在背地里编造我的坏话,曾扬言要“出家”,说什么不与无信仰的人一起生活,杨也对我说:“待老母去世后就出家”,不难看出他们同唱一个调,陶打算出家后也不让我过好日子,适逢1991年4月初,我给山东工作的裴世忠同学之女帮办迁报了农转非户口,陶桂香不知道,可杨蔚江当我去了他药房后,便问我去北道干啥去,我随口说给裴的娃娃迁报了一个户口,谁知杨蔚江将此话告诉了陶桂香,陶猜定将迁来的户口一定落在自己的户口本上,他们仨人合谋后,同年4月中旬,陶桂香去天水市委找有权势的亲戚夏熙勇(中干)由夏执笔伪造事实,以其姐之名诬告了我,状子发天水市、麦积区两级政府。


1991年5月底,我见到了检举信抄件,是其姐陶菊香所告,妻弟陶多仓知道后,于同年6月8日下午7时许来到我家 ,他当着我夫妇面决定次日我们仨人同去找其姐问明告状真相,并且说:“如果是大姐所告,就断了她回娘家的路”。又对我妻说:“如果是你告的,我这条路也就不走了”。他征得我俩同意次日去方可回家,可就在当晚大约凌晨4时许,心中有鬼的陶桂香被妻弟突如其来的决定给了致命的打击,她怕次日去定会暴露自己,无法面对现实,在难以承受极大压力下选择 一死了之,竟服敌敌畏后又上吊,经众人送乡卫生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二、陶桂香的检举信无疑是诬告,她的呼吁书肯定是人死后有人替她伪造的,不知何人何时交入案卷之中。


陶桂香被坏人利用,糊涂的以其姐之名告了我黑状,不念二十年夫妻之情,不心疼自己所生子女,竟与他人合谋要告倒我,当她从杨蔚江口中得知我给裴的娃娃迁报了户口,猜定落在自己的户口本上,故在检举信中伪造她不同意落在自己户口本上,为此,我们之间发生了争执,我便如何殴打她及逼她喝磷化锌的检举信,发送市、区两级政府。


我知道陶桂香不愿意我给裴家办事,所以迁报户口没有告诉她,我另办了户口本(有据可查)只于状子上提及磷化锌,那是我参加区上召开灭害虫现场会上给各级乡镇发下的,我将一盒放在家里灭鼠用,我听二哥田进才说陶桂香将此盒磷化锌拿到村支书田常兴跟前哭诉说,我给她买下的毒药让她喝,时间大约是1991年4月27日,分明是陶桂香为告倒我提前造舆论。


陶桂香的呼吁书,陶是粗识字,根本不懂呼吁是什么意思,我在庭审中听到呼吁书写于1991年6月7日,此时陶去过娘家,当晚我就接回家,娘家肯定无人替她写,8日陶又没出门,晚上人死了,所以、此呼吁书无疑是陶桂香死后有人伪造的,由何人何时交给司法机关,请求查处。


三、该案中法医验尸公然作弊,请求综合分析再鉴定,还死者真面目:


该案第一次开棺验尸是人死后第5天由麦积区公安法医解剖验尸的,其结论:“死者系DDV中毒,并导致颈部受压而死亡”。颈部索沟在左耳下4.4CM、右耳下4.2CM处消失,均有毒物图片 作证。符合陶桂香服毒又上吊的事实,可定性为:“他杀的可能性大”。理由是索沟近平行,一年以后,开始逐级分析鉴定,天水市鉴定为:“他杀”,承认死者DDV中毒的事实,甘肃省公安厅鉴定为:“他杀无疑”,承认死者DDV中毒的事实。鉴定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颈部索沟在双侧耳下消失,略呈向上趋势,难以认定此索沟是缢沟还是勒沟”。公安部鉴定为疑案,可为什么未提及DDV中毒一事呢?怀疑 DDV毒物未送公安部。请求核实。


人死事隔二年以后,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示麦积区法院牵头,派专人去上海邀请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 技术研究所的法医前来第二次开棺验尸,权威法医将死者人头割去,搞了一份假鉴定书,说什么死者颈部索沟在颈后交叉,多荒唐的谬论,并无依据证实,更石破天惊的鉴定为:“死者陶桂香因生前遭受暴力作用,包括颈部受到扼压,最终由于勒颈死亡(勒死)本例为他勒(他杀)”,这纯属是无有根据事实的胡说八道,既然生前遭受暴力,暴力就是搏斗,必有伤痕,请问伤在死者何处?何物所致?请问为什么第一次验尸时却没有发现伤痕?既然死者颈部受到扼压,请问何物扼压,有何依据?请问死者生前DDV中毒这一铁的事实又作何解释?凭什么否认DDV中毒?分明是所谓权威法医为办人情案,丧尽天良,丧尽医德,公然验尸作弊,草菅人命、徇情枉法。


综上所述,两次开棺验尸鉴定结论如此大相迳庭,依法而论,陶桂香究竟咋死仍未弄清,请求综合分析再鉴定是该案的关键所在。


四、该案判决裁定书认定我犯罪事实错误,无疑是枉法裁判: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天刑初字第十号判决及省高院(1994)甘刑终字第463号裁定书无疑是一纸空文,其字里行间违背事实,前矛后盾,关键情节均属伪造,请立案庭依法审查。


(一)判决、裁定书一开始指控:“1991年4月中旬,被告人田振夏为其友裴世忠之女非法转报农业户口,并欲落在自家户口上,为此,引起妻子陶桂香的不满,并发生争执,田殴打陶并哄骗让喝磷化锌未逞”。


此情节指控无疑失控,我给山东工作的裴世忠同学的女儿合法要了准迁证(有问题 是对方之事)将迁来的城镇户口落在麦积区西山坪乡政府,另办了户口本,陶桂香不知道,她从杨蔚江口中得知我给裴的娃娃迁报了户口,她猜定落在自己的户口上,故请人伪造了检举信,可司法机关知道另办了户口本,竟在判决裁定中伪造成“欲落”两字,欲落其实质没有落户口,指控依据检举信伪造的,所以,判决,裁定起因错误,其后果必然更错误,请审查。


(二)判决、裁定书接着指空:“田振夏持抄件多次追问陶桂香,并要求陶撤回控告信,陶未于答应,因此田怀恨在心,曾扬言要致陶于死地”。


此情节荒唐更离谱,检举信署名是陶菊香所告,我凭什么会多次追问陶桂香,有证据吗?我曾动员陶桂香给其姐去做工作,并让其姐撤回伪造的检举信,陶答应并于1991年6月3~4日去了她姐处,儿女均可作证。指控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我对陶怀恨在心的念头,指控我扬言,请问在何时何地向何人扬言,证据在哪里?


(三)判决、裁定书中指控我所谓杀妻的情节:“同年6月8日,被告人田振夏又令陶桂香约其弟陶多仓次日去秦城区与其姐对质,当晚田振夏在愤恨之下产生杀妻恶念,既扼压陶桂香颈部,并用绳子勒颈致陶桂香死亡”。


且不说此情节纯属伪造,单就此情节而论,既然法院也承认次日我们仨人去秦城区找其姐对质,这就说明谁告状真相不明,我没有理由直接怀疑是陶桂香,我凭什么会产生恶念?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当晚先把妻子杀害、除非我有精神病,否则难以自圆其说,省高院发现一审判决关键之处前矛后盾,不但不依法纠正反而肆无忌惮的在裁定中伪造了“陶桂香拒绝去”,企图变通此情节,陶桂香同意去的证人有我和陶多仓,请问拒绝去的证据在哪里?


(四)判决、裁定书接着指控:“作案后,田振夏对他人谎称陶桂香服敌敌畏后又上吊自杀的情况,且唆使他人作伪证,阻挠验尸,企图掩盖罪行”。


最后以司法部法医鉴定结论结束指控。请问我在何时何地作案?说我伪造现场,请问真正现场在何处?我将发现死者陶桂香自杀地点及情节经过作了反覆陈述。并与第一次验尸结论吻合,请问凭什么否定DDV中毒的事实,我唆使什么人作什么伪证?分明第一次验尸法医征求是否验尸,妻弟陶多仓不同意验尸,有签字为依据,凭什么说我阻挠验尸。请问我有何罪需要掩盖。值得一提的是;整个卷材空白一片,法院唯一的证据就是司法部法医作弊的鉴定结论,他们将此结论以倒推的手法套在我头上,认定我杀了陶桂香。判处死缓。显然不是依法办案,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五、该案审理中对我采用惨无人道的,致我终身伤残:


1991年6月17日是我人生的厄运日,下午7时许,麦积区公安刑警在副队长李建平的带领下,将我哄骗出村,突然将我大绑推进了车,我提出质问他们不理睬,到了刑警队,他们连夜突审,由于我没有罪无话可说,竟遭大小绑折腾到第二天。下午被送进看守所,从6月19日起开头三天并没有绑打我,可过了这几天,每天早上八点他们来看守所,用绳子大绑着去刑警队审讯,摩托车经过闹市区众人皆知,一去就是一天,大约持续了近20几天,均有人目睹可证,天地 可鉴。


单间审讯室又搬到会议室,由仨人小组增到近十人,他们采用“车轮战”,我每天都在死亡线上挣扎,他们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作笔录。在一次审讯中,李建平对我说:“市、区领导对你的案子很重视,意思是能否早一点结案。可十几天过去了,你什么不交待。”我说:“我没有伤害陶桂香”。李给一起的人使了脸色,他们都走了,李说:“你想不想回家”?我说:“当然想回家,三个孩子无人管”。李接着说:“那么你就说在陶死的当晚你把她打了两拳,踢了两脚,这能算什么,俩口子哪有不吵打之事”。当时我回家心切,忽略了李在诱供我,竟违背事实的承认打了两拳,踢了两脚,糊涂的等着回家,可千万莫想到更加残酷的刑讯逼供又降在无辜者头上。记得有一次,李建平将我大绑着的绳子突然解了,很快使劲又用小绑将我捆的非常紧,然后背在自己的肩上猛抖,抖罢放下,背靠墙来回往墙上碰,当时将我的左手小拇指碰坏,至今无法弯曲。


记得又有一次审讯中,我被大绑着,刑警、白勇强让我交待陶桂香你是咋害死的,我说,陶桂香确实是自杀,与我无关系。话音刚落谁知王建民冲上来左右打我嘴,当时打得口鼻流血,可更莫想到白勇强也冲上来,一脚把我踏倒在地,又连了几下,血溅在白墙上,两颗大牙被打掉,剩余大牙被打松动,不几天又掉了两颗,数月后大牙基本掉光了,其它牙齿完好足可说明,腹部踏伤,数月内只能侧身睡觉。


将近20天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在我难以承受,自杀未遂后才终止,我记算了一下,仅大小绑多达40余绳,更有甚的是,中院宣领判决书,审判长张存录指示法警来看守所提人,当时我戴着大镣,按理手铐戴上就行,可法警竟用锁喉绳将我大绑后,抬上车,其目的,一是他们办冤案心虚,怕我抗争,二是不放过迫害我的每一个机会。


1993年秋,某一天,所长赵明亮指示马副所长叫我,一出监院门,就被武警驾起恕⒈景父静痪弑干比税傅幕疽?p>1、该案无有我杀妻的任何动机,

2、该案无有我杀妻现场;

3、该案无有我杀妻证据;

4、该案无有我杀妻真凶器;

5、该案无有我杀妻作案经过;

6、该案无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书证物证;

7、该案无有证人证言能证明我杀了陶桂香;

8、该案无有我杀妻供述。


我再次向法院承诺:“量你们举不出我勒死陶桂香的任何证据,无疑是铁的事实”。请求重新立案审查纠正。


这是一起全国典型罕见的人命冤案,冤狱20年另17天估计是全国之最。

16年来,冤民数千份据理服人的诉状始终撞不开执法公正的大门,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该案就是知错不纠正,今天,既就是法院受理了此案,要达到彻底平反 昭雪谈何容易。为了早日讨回公道,冤民决定在网上打官司,促进司法公正,将该案内幕 上网公开,冤民要质问甘肃省中高两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是否要有杀人证据来作证,请问我杀妻的证据在哪里?量你们举不出来,请问认定我故意杀人罪依法成立吗?难道此案不是枉法裁判吗?


冤民是无辜的,只要一息尚存,定会采取最有效的举措依法抗争到底。为了自己的清白,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别无选择。冤民坚信,在当今社会无有杀人证据的人命冤案迟早一定能胜诉。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田振夏


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致我终身伤残


尊敬的各级领导:


控告人:田振夏,现年65岁,中专文化,捕前系国家基层党员干部,在乡级任副职,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


1991年6月17日是我人生最痛苦的厄运日,我被麦积区公安刑警哄骗出村后,在不出示任何凭证的情况下,突然他们将我大绑后推上吉普车,在刑警队副队长李建平的带领下直开刑警队,他们仨人连夜突审,大小绑暴刑迫害到第二天,以收容审查为由送麦积区看守所。


我没有杀妻,陶桂香死于自杀,死因十分清楚,与我无关系,可原告一方亲戚权势大,司法机关为办“人情案”,工作人员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无辜者遭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前三天的审讯并没有绑打我,可到了第四天,副队长李建平等俩人每天早上八点钟来看守所提我,他们将我大绑后押在摩托车上去刑警队审讯,其实质就是人身迫害,在我无法承受捆绑打骂的残酷迫害下,自杀未遂后才停止了刑讯逼供。


记算将近20天绑押提审,每天都要经过闹市区,众人目睹。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铭记在心,每天大绑数小时,直到双手青黑无法站立才松绳,他们以法绳为藉口,假公济私,故意迫害无辜者,仅举两次特别的刑讯逼供,敬请有关领导能为冤民作主,指示依法查处。


记得某一次审讯中,副队长李建平说我态度不端正,走上来将我大绑的绳子解了,很快扎实的将我又小绑了,背在自己的背上猛抖,抖罢放下背靠墙,他双手抓住来回往墙上碰,只碰了两下我就倒地了,他见我不行了,才慢慢 地松了绳,由于往墙上推碰,将我的左手小拇指碰伤,至今疼痛指节无法弯曲。


记得又某一天的审讯中,刑警王建民、白勇强俩人,我每次都是大绑着站着,王建民让我交待陶桂香你是咋害死的,我说我没有伤害陶桂香,她是自杀话音刚落,王建民冲上来打我嘴,左右开弓,仅几下打得口鼻流血,更没想到白勇强又赶上来,一脚将我踏倒,又连了几下,血溅在白墙上,我失声痛哭,深感他们要下毒手了,两颗大牙打掉了,剩余的上下大牙都被打松动,无法嚼东西,不几天又掉了两颗,数月后基本掉光了,其它牙齿至今完好足可证明。腰腹踏伤数月内只能侧身睡觉。


刑讯逼供在我难以承受下曾违心的作过二次有罪供述,可被司法部法医鉴定否定了,有二份笔录我签字时写了我受不了了的话,足可说明他们刑讯逼供的残酷,我记算了一下,仅大小绑多达40余绳,致使我至今双臂双手酸麻隐痛,遇冷骨头也疼,无法举东西,给我留下了终身伤残。


冤民认为,李建平、王建民、白勇强在该案审讯中,徇情枉法,假公济私,故意迫害被告人,无疑触犯了中国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理应追究其他们的刑事责任。


看守所赵明亮所长为办“人情案”故意想方设法迫害被告人。


我被关押在麦积区看守所里,赵明亮所长安排同号舍的被告人张厚利(已执行)引诱让我向外写条子,张犯提供了铅笔及纸,我当时放不下三个孩子,就往外写条子托人跑一下,当赵所长见条子无有价值,便公开此事,我遭到了打骂及戴手铐的处罚。


1993年秋、某一天,赵所长安排马副所长将院门一开叫我出来,我刚一出院门就被几名武警驾起抬到武警中队院里,他们将我大绑后压倒扎了一付看守所最大的铁缭(18斤重)我问:你们凭什么给我戴大镣,你们对无起诉的嫌疑人如此迫害,其结果他们又给我扎上了背铐,疼痛寸步难行,这都是赵明亮一手策划的,其目的让我冤死在看守所,无情的铁镣伴我熬过了春夏秋冬,特别是冬天,看守所无取暖条件,人与铁镣同睡的滋味,可想而知,一直戴到1995年元月入监,用铁镣的迫害致使我至今两小腿及双脚酸麻疼痛,遇冷骨头也疼,无疑给我留下了终身伤残。


冤民认为:赵明亮所长,利用手中的权利,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宣领判决时,审判长张存录指示法警去看守所将我用锁喉绳大绑起来,我当时戴着大镣,无法上车只能抬上去,这样做只能说明两点,一是张存录知道自己办了冤案,心虚唯恐我依法抗争,二是假公济私不放过迫害我的每一次机会。


我已是年过花甲,身体伤残,在监狱又患上了高血压、心脏病是生活无法自理的废人,可我向公、检、法、监、讨回公道的决心不变,渴盼有关领导指示依法查处,冤民感激不尽。


谨致!

控告人:田振夏

2011年7月6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相关文章:



本文标签:, , , , , , ,





via 【投书】田振夏:刑事申诉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