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

上海维权人士举办第10期免费法律知识学习讲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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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孙小芸报道)8月28日中午11时30分~12时30分,上海公民免费学习知识,推动依国第10课《行政诉讼法》要点之七成功完成,本期有30多位公民参加学习。

主讲人:上海法律 工作者顾国平联系人:上海维权 人士郑培培

顾国平老师的讲课内容如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解释》六 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七条之重点是:提出回避权的作用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回避权,要充分利用回避权,为以后的上诉和申诉提供条件和机会。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员、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报告、第三人等。

第四十八条之重点是:法院审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但是,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从未看到和听到法院会去遵行这条规定办案的。这又是一条形同虚设的条款,毫无任何约束力。我本人的底保被扣案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五十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五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之重点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并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为的期限。

但是,上述两条规定,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从未看到、听到、知道有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从未见到法院有按上述规定判案的事例的例子。

第六十一条之重点是:法院应当能够以被告(政府)时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例如:政府部门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房屋裁决”。也就是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条规定相对比较重要,请大家必须要记住。并在诉讼案件当中,充分利用它来维权。

第六十七条之重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政府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特别是对有争议的事实,以及事实认定不清楚的政府行为,都应当开庭重新审理,而不能只进行书面审理。可惜的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不独立,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案件,法院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而且存在官官相护。所以,大部分民告官的诉讼,只能是民输的结局和告终。故就没有公平、公正而言。

没有一个的制度没有一个制约权力机制没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构没有一个的环境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任何人都会堕落成为贪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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