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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2日讯】早晨打开凤凰网浏览看到一个很不一样的题目《中国 驻伊朗大使馆极刑国庆招待会》,该视频标出的时间是2013-10-1 05:35:00 时长 02:20 播出数:9060
我看了真是吓一跳,这“两高解释”刚刚出台,凤凰网就敢造谣了?500次就够判刑,这9060次得判决多么重的刑罚啊!又仔细的斟酌一下,我觉得自己的判断有误,这不是造谣,这是天机泄漏示警世人:中共这个邪恶体制罪恶累累,当判极刑。今天是沈阳小贩夏俊峰被中共体制故意杀害的第七天,民间称头七祭日,也是他出殡的日子,他的冤屈使苍天动容,这是老天爷还给他的公道。我看中共是不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造谣”责任了,一定会解释为编辑错误,声明更正。这个标题如果是出自大V们之手,那一定是不一样的待遇。
其实,小贩夏俊峰真是死的冤。
谁是故意杀人犯?就是那些故意杀害夏俊峰的法官们。他们为了维护公权力、为了欺压弱势群体而故意杀害了维护自己生存权利的小贩。他们根本就没有依法复合该案。该案的事实非常清楚:
其一、当事人夏俊峰在事发前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犯罪准备、没有选定针对的对象等等主观上的故意,事发时是在摆摊做生意,而那些法官们却把这些故意捏造成事发中的“故意”;
其二、城管执法的公务行为是不允许使用暴力的,凡是以执法为名使用暴力的都应该属于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涉嫌犯罪的适用刑法中的约束,夏俊峰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抗击犯罪、依法自卫是合法的;
其三、夏俊峰被暴力胁迫到城管办公处是有目击证人的,城管人员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其四、案发后,夏俊峰是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其五、夏俊峰是在受到多人暴力侵害的明显弱势的情况下使用极端 行为反抗的,属于本能的自我保护,这不能解释为“故意”,人的求生本能是先天的、是与人体的新陈代谢规律相一致的,法律是不能约束本能的,这是基本人权。在夏俊峰处于多人暴力侵害的明显弱势情况下,其本能的极端防卫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有效防卫。相反,如果是一对一的势均力敌,极端防卫就涉嫌防卫过当。因此,夏俊峰是无罪的。
其六、法院说夏俊峰被打没有旁证是明显违反司法举证程序的,涉嫌在刑事审判中故意隐瞒证据,涉嫌故意对被告人作出明显不利的枉法判决。众所周知,该案件的现场是城管办公处,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夏俊峰是被城管人员强迫到那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司法案件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该根据夏俊峰的口供要求该行政执法机关举证,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提供客观有力的客观证据,而不是其内部人员的口头证据,客观证据是指录音、录像和非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证言等等。对方拿不出证据否定夏俊峰的证言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以上这六点,我说中共的那些法官就是一群法盲,他们杀害夏俊峰的一切所谓事实完全是涉嫌故意捏造,完全是涉嫌故意偏袒公权力、是涉嫌故意执法不公。他们的行为涉嫌利用法律 名义枉法裁判、并且涉嫌造成了夏俊峰死亡 的故意,他们应当负刑事责任,夏俊峰的家属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司法复议。
我看:既然天意已经通过凤凰网这个媒体之言传达了判处“国殇日”极刑,我觉得那就判处了中共的极刑,那些干坏事的法官也必须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真是冥冥之中 自有定数 ,善恶有报,天道公平啊!
本文标签:中共, 人权, 城管, 城管执法, 大纪元, 政府, 法律
via 中子子:小贩出殡日,凤凰网判处“国殇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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