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声记者文清综合报导)6月5日,中纪委监察部在关于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除指其“贪巨款”“受巨贿”外,还罕见的使用了“通奸”一词,引起外界热议。
日前,中纪委通报称,经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并称,开除戴春宁的党籍,将其涉嫌犯罪问题 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在处理官员时,很少用“通奸”一词,多用“生活腐化”,“生活作风严重腐化”或“严重道德败坏”。有官员曾透露,“生活腐化”是指三个以下情妇 (夫);而“道德败坏”与“生活糜烂”,则是指三个及三个以上情妇(夫)。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通奸”是指: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 据悉,目前,大陆 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通奸罪。有专家表示,“通奸”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但若查到官员有权色交易,则将追究法律 责任。而“通奸”中华民国及韩国属于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中国古代,惩治官员通奸则是要用重典的。如: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就在《法经》中的杂律一篇中写道,“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而《史记始皇本纪》也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则对“私通”定以极刑,而且可以“人人得以诛之”。《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从汉代开始对通奸罪就出现了官重民轻的原则,惩治通奸的官员几乎都是重典。老百姓犯通奸罪,受到的处罚则要轻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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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国出口信保公司副总“通奸”引热议 - 希望之声广播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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