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占领行动」唔知点收科之际,「占中」发起人之一戴耀廷天马行空出茅招,向政府提出三点建议,佢话建议系希望带来变相公投的效果,为「占领行动」带来转机,化解政改引发的危机。
戴耀廷的具体建议:
(一)、特区政府要明确订下提交有关政改的法案给立法会议决的日期。
(二)、行政长官要明确表明若相关法案未能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他就会启动《基本法》第50条解散立法会进行重选的程序。
(三)、行政长官要明确表明若重选出来的立法会仍有超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是反对原先的法案时,他会提出修正案还是会选择 辞职。
政务司长林郑月娥批评戴耀廷的「公投建议」不切实际,并指政改不是《基本法》第五十条所指的「重要法案」;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则认为,「重要法案」的定义并未有权威性解释。回归十七年,《基本法》的争论不休,主因就是政治表述各取所需,从未依照法律规定得出一个无可争议的结论。
第五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二条(3)规定: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戴耀廷响应林郑月娥的批评,并以「法律 观点」反驳前政制及大陆事务局长林瑞麟关于政改不受《基本法》第五十条「重要法案」规管的论述。戴耀廷认为,附件一并无明确说明修改产生办法的建议是由谁及以什么形式交到立法会议决,但2004年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规定是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的法案,以此老屈常委会已明确将政改建议也纳入了第五十条的范围。
《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已经明文规定,立法会议员无权对政治体制提出法律草案,当然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对政改建议提出法律草案,附件一并无明确说明就等于无规定?第五十条所指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都是过半数通过的本地法案;《基本法》是中国 宪法的特别法,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是修改宪法的规格,附件一、二的修改是修改宪法的特别法,绝对不属于第五十条的「重要法案」,戴耀廷不学无术。
戴耀廷认为,《基本法》某程度上已引入了公投的概念及程序安排。立法会如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如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而且确,第五十条已明确规定容许公投的事项,让全体选民对所争议的重要法案作出抉择,但先决条是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部议员都是经由普选产生。咿家立法会一半议员属于功能组别,根本不能够代表香港选民,解散立法会重选又点可以算系公投?戴耀廷冇脑。
《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是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的职权是第四十八条;立法会普选的规定是第六十八条,立法会的职权是第七十三条,《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职权,都是设定普选后的权力。当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部议员不是由普选产生,立法会拒绝通过重要法案而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就是行使不正义 的「行政霸权」。
事实上,《基本法》的主条文都是双普选后的规定,因此附件一及二给予10年过渡期,2007年容许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双普选一拖再拖,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未能落实,行政与立法关系长期对立,香港的乱局是中央一手造成。
戴耀廷又认为,政改方案被否决而解散立法会重选,对政府来说也是「有赢冇输的安排」,只要行政长官不将原法案交立法会议决,或对原法案作有限的字眼修改,就可以回避辞职的法定要求。政改方案不属于《基本法》第五十条的「重要法案」;第五十二条(3)亦已明文规定,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必须将原法案交重选后的立法会议决,戴耀廷点解咁钟意乱噏廿四?
戴耀廷解散立法会重选的主张如果能够实现,已经是2015年尾或是2016年初嘅事,从时间计算,应该是2016立法会换届的选举工程。占中玩大咗,常委会「8.31决定」的礼品效应烟消云散,「泛民」惊到有得震冇得瞓,寄望「细路仔救兵」学联同埋学民思潮同佢哋箍票。
事实的真相,梁振英系「红色沙包」,「泛民」根本唔想佢落台,只希望梁振英解散立法会俾佢哋做选举工程。雁过留声人死留名,如中央继续不遵守《基本法》拒绝拨乱反正,梁振英不是考虑辞职而是应该劈炮,有心为香港做事却被迫执行「非法也是法」,就算如何努力都不会留下好名声,反而只会坏了名节。
来源:香港独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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