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星期二

隐于史册的中国古代“法医”(图)




清代审案场景(华兴网)


在中华民族进程中,仵作、古代法医学是汇入人类创造的知识宝库中的一个分支。仵作是什么?他与今天的法医有什么联系?专家学者在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后,揭开了仵作的千古之谜和神秘面纱。


华夏“首任大法官”迷信“神兽”


部落舜帝时期专设“士”官负责司法检验与审判,皋陶就是被舜帝选中的首任“士”官,皋陶因此被后世尊为华夏“首任大法官”。对那些怀疑 有罪的人,皋陶办案,常常牵着一头浑身披着青色长毛的独角兽,亲自检验取证。传说独角兽具有某种神力,能查明案情和判断被告有罪与否。当然,这是原始社会临近崩溃 时代的称谓,那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神明裁判”习惯法时代,故而神权、神判现象在司法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


封建社会形成后,人们抛弃了这种原始、朴素、唯心的判定是非方法,在后来的《吕刑》《秦律》《唐律》中,已难以看到“神明裁判”的影子。当然,那个时候只是启蒙时期,和现在的法律 是没法比的。


到了公元前1000年左右,华夏大地出现了一支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他们活跃在各地衙门里从事着司法检验工作。他们可以在高度的尸体上凭借尚存的骨骼和毛发,推断出死者的性别、年龄、职业等;他们可以判断死者生前是否属于某类毒物中毒而死;他们能凭尸体所呈现的各种现象,判断死者是“真死”还是“假死”;他们凭树枝上不起眼的小小一滴血,便推断出死者不是自杀,而是被人谋杀后,蓄意制造的假象……这就是仵作的前身。


汉代盛行法医学检验


据相关文献记载,早在公元前3世纪,我国官员检验制度已初步萌芽。官府不仅受理平民告状案子,对无人告状的无名尸也要实施检验,作为侦破和量刑的重要手段。因为有人追究死伤,那就得有人干检伤验尸的事。战国末期官署就设有“令史”一职,专门带领奴隶(牢隶臣)“有经验者”“妻妾”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到了秦代,个案鉴定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因《秦律》中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要处不同的刑罚。因此,对损伤的检验鉴定就成了刑罚的依据,这就使秦时的司法实践中,对活体进行医学损伤检验成为必然。可以说“令史”“牢隶臣”“有经验者”“妻妾”就是我国现代刑事、侦查人员、法医、技术专家、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在汉代,法医学检验已相当盛行。前汉时,长陵人尚方禁,年轻时曾与人通奸被女子夫砍伤面部。后为做官,他贿赂府衙竟被荐为守尉。了解情况的太守朱博,后来召见了尚方禁,并当面检验了他面部的创伤,经太守质问,尚方禁慌忙磕头服罪。后汉时,扬州刺史严遵巡视时,见丈夫被烧死的一个妇人哭声惧而不哀,非常怀疑,命人上前查看。后发现竟有苍蝇聚集在死者头部,发髻被散开后,果见有一铁钉钉入死者头部,妇人立即服罪。


唐武则天年间,湖州佐史江琛为陷害刺史裴光,将裴光所写文章 中的字割下来,拼凑成文,伪造了一封写给徐敬业的谋反信,并向朝廷告发。武则天派御史前去审问,裴光说:“字是我写的,但话不是我说的。”前后换了3个御使,都不能定案。武则天又派一个名叫张金楚的官员负责调查此案。张金楚仔细检查信件,结果发现信上的字都是粘贴而成的,平铺在桌上看不出来。于是,他便将衙门的官员召集起来,当着众人的面,将信件放在一盆水里,结果一个个字都散开了,案情也因此大白。自此以后,这也成为一种利用试验破案的方法。


“仵作行人”崭露头角


到了宋代,这种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才被统称为仵作或行人。据《玉堂闲话》(948年-950年)记载:有个经商在外的商人,妻子被杀,却遍寻不见头颅,妻娘家人抓住回家的女婿报官。受不住拷打的商人,糊里糊涂就认下杀妻死罪。然而,结案时,太守府衙里一名从事感到此案可疑,他游说太守,建议复查。太守便从境内所有的仵作行人着手,命令仵作行人必须说清近日替人安葬的可疑情节。一仵作报出,境内某大户豪绅办丧事,只说死了奶妈,可灵柩极轻,从墙头抬过,像是无物。太守便遣人挖墓开棺,果得一女人 头!提出被囚商人辨认,并非妻首,太守收捕大户讯问,豪绅大户无奈地供出:杀了自家奶妈,后将头颅装棺埋葬,并以无头尸体假做商人妻,好将商人妻养于密室,案情告破,被判斩的商人亦被开释回家。这就是仵作行人协助办案的较早文字记载。


在宋代官府衙门里,仵作已参与 具体办案,并有了明确的分工,仵作就是负责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指挥下大声喝报伤痕的。


从五代时期,仵作营殡殓丧葬行当,到宋代充当衙门检验官员助手,到元明时代成为正式检验鉴定吏役,及至清代出现专门针对仵作们的培养与奖励制度,成为法定检验吏的仵作们,在官署内的地位始终没有提高,他们的官方身份甚至被讥为“贱役”,成为不少人奚落和嘲讽的对象,仵作行人还被人简称为“屠行”。然而,正是这些“屠行”里“贱役”的职业司法化,以及“贱役”们从事检验死伤技术的专门化,使仵作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不断提升。


明清证据观念逐步强化


在两宋时期,我国古代的勘验检查制度已较为完备。宋朝的法律还首次把勘验鉴定的官吏规定为县尉和州司理参军及仵作、巫婆等。


《折狱龟鉴》中,作者郑克还阐述了一种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指出,情即指案情,迹即指痕迹、物证与伤疤。“情迹论”强调的就是“重证据,轻口供”。这种理论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诉讼理论的新挑战。与“情迹论”理论有关的案例在《折狱龟鉴》中比比皆是。如程琳担任开封知府时,皇宫内发生火灾。经调查,现场发现有裁缝用的熨斗,宦官便主观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此案疑点甚多。经过再次仔细勘察,发现后宫现场烧饭的灶比较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就变得干燥异常极易引起火灾,最终查清了起火原因。书中另有:钱冶在潮州海阳县令任上,遇州中有大姓家中起火,经查,发现火源来自邻居某家,便将其逮捕审讯。然某家喊冤不服,太守将此案交钱冶审理。钱冶发现引起火灾的一只木头床脚不是大姓家之物,却极像其仇家之物,便带人去仇家,将床脚进行了比对,有了物证事实,仇家便供认了纵火并栽赃的犯罪事实。


郑克在《折狱龟鉴》里总结的破案之术、断狱之道、定案之法在指导刑事技术与司法实践上曾起了重大作用,对宋代及后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情迹论”更是对中国 古代证据理论的重大突破,在我国古代刑事侦察、司法裁判乃至法医学发展上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地位,郑克被称为华夏首位系统 探讨物证理论的法学家是当之无愧的。


到了元代,官署修改了宋代检验官躬亲检验方式,规定案件均由检验官躬亲监视,只让仵作验尸,且由仵作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又是一个大的变化。


在明清时代,对勘验检察官的责任和处罚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不去,至令尸体变化,或主管官员不亲临检所监视,只让吏卒检验,无论初检或复检,官吏检验不认真,以轻报重或以重报轻,增加或减少尸伤,确定死伤不实,致死原因根本不明,主管官员杖60,机构负责官员杖70,吏、典杖80。仵作和具体参加检验人员,检验不实,杖80。明清时代的证据观念已逐步强化。


清雍正年间,河北献县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 取证破案的典型案例。一个夏夜,电光闪闪,雷雨过后,人报城西一男子被雷打死。明晟到现场发现被炸泥土是从下向上飞起的,断定人不是雷打死的。明晟进一步勘察被炸地面那个凹坑,断定为炸药所炸形成。而制造炸药,就需要硫磺,明晟马上派人去暗地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


文献中少有记载


尽管与刑名之学密切相关的法医学知识与仵作司法实践在中国发源很早,有关现场勘察、尸检等属于法医学与刑侦技术的具体内容,却极少见于传统 正史典籍文献中。


仵作实际上就是法医。现代法医学的定型化是近200年来的事,其传入我国亦不过近百年历史 。目前,现代法医学已成为与刑事案件侦察、起诉、审判密切相关的显学,与司法实践须臾不可离也。古代法医学虽未能完成向现代法医学飞跃,但仵作行人长期践行于古老华夏大地上的法医学司法实践,独创出一整套检验尸体伤痕方法,以及随后出现记载他们独具见解的著述文字,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来源: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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