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网信息员梁勇报道)2015年3月25日,因祭奠“六四 ”死难者被成都新津县公安局抓捕的陈云飞,失踪已经超过了九天,家属、朋友、律师多方寻找均无任何消息,报案“失踪”警方不受理,投诉无结果。
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对“强迫失踪”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 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 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如果陈云飞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出具传唤证、拘传证,并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传唤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陈云飞与二十多名成都公民同时被抓捕后,其余人员均已经释放,但陈云飞却无故失踪,家属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符合联合国保护若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对强迫失踪的定义。
据25日与陈云飞一起被抓捕的陈兵说:他们昨天4月2日,到陈云飞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派出所报案,但柳城派出所工作人员以陈云飞失踪事发地不是柳城派出所辖区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陈兵和陈云飞的哥哥到督查投诉,督查称需要调查调查,至今没有回应。
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而当事人失踪案件,既可以说户籍地管辖也可以是案发地管辖,选择 权在当事人。
据陈云飞的律师冉彤告诉本网信息员,他接受陈云飞家属委托,前往新津县公安局查询,但未查到陈云飞有被限制自由的任何法律文书,公安内部网站上也没有登记,从公安内部网络看,所有与陈云飞同名同姓被羁押的人都看了,就是没有陈云飞被羁押的任何记录。
因此可以证实,在25日陈云飞被新津县公安局抓捕后,无端失踪已经超过九天。
据了解:3月21日,陈云飞因去参加成都秋雨之福家庭教会的“上访 者团契”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报警后警察不作为,后成都机投镇派出所警察殴打,并扎针,后到成都市公安局投诉控告警察,成都市公安局至今未做出任何处理结果。结果却被强迫失踪,不排除是控告警察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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