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公诉人指,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蒋洁敏案毫无悬念地开始审理,对于蒋洁敏的涉案金额,亦同样毫无悬念地展示在公众面前——与以往的情形一样,当初发布的数额,与实际审理中的数额,差额巨大,令人费解。
2013年9月2日,新华网以《内部人士称蒋洁敏涉及金额一定很惊人》为题,报道了有关蒋洁敏的贪腐情况:一位内部人士表示,〝王永春曾经是蒋洁敏的爱将,李华林曾任职胜利油田,而这也是蒋洁敏起家的地方,这几件事情肯定有联系,看来这个曾经被称为中石油最具权势者的蒋洁敏,没办法顺利躲过这次反腐风暴了,估计这次涉及的金额一定很惊人〞。
去年7月4日,新华网发文指出:〝这些涉案企业‘一把手’的涉案金额往往令人咋舌。据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柏维春统计,2010年国有企业腐败涉及挪用公款的案例中,1人涉案5.8亿元,2011年1人涉案7.9亿元。虽然蒋洁敏、宋林等‘大老虎’的涉案金额尚不得而知,但对百姓而言,必是天文数字〞。
你也可以说,蒋洁敏的1482余万元对于百姓而言,确实〝很惊人〞,确实属于〝天文数字〞,但新华网文章中所指的〝很惊人〞〝天文数字〞,显然不在此列。
数额的事情搁一边,令我们疑惑不解的,还有对蒋洁敏的指控。
令笔者不明白的是,自蒋洁敏2013年9月1日自国资委主任任上落马至今,已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蒋洁敏何以就未交代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的1482余万的差额,究竟来自于哪里?不交代款项来源,这能说其认罪态度好吗?
据报道,前述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蒋洁敏作了最后陈述。他说,〝我衷心感谢组织对我的挽救,真诚地感谢全体办案人员对我的关心和教育。我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明确的,犯罪证据是真实、确凿的,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我认罪悔罪,供认不讳。我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若只是看这段话,我们会认为,蒋洁敏态度诚恳、对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深刻反省,认罪悔罪。但是,看过电视画面与同期声的人,一定会觉得,完全不是那么回事,甚或说,内中多有蹊跷。
真实情境是,蒋洁敏在说出上面一段话时,语气冰冷,完全是一副〝公事公办〞的口吻。他的脸上,没有任何表情,说出的话语 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完全没有〝认罪悔罪〞当有的哪怕一丝的真诚,亦看不出这是其发自内心的话语。相反,倒让人感到其是在〝例行公事〞,是在走过场,是在希图尽快〝过关〞。
并且,令我们大惑不解的是,在蒋洁敏不长的〝最后陈述〞中,他对自己用了两个〝供认不讳〞。
这样重复的、明显不当的,甚或说是错误的用词,是否内含蹊跷?质言之,蒋洁敏是否要以这样的用词,来表明自己的〝迫不得已〞,来钉个楔子,故意设法让人〝浮想联翩〞?
众所周知,作为一个法律场合的常用语,〝供认不讳〞的字面意思是指,被告人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对针对自己的某项指控完全认同。
这个词汇,只能是由控方在宣布、宣读被告人的罪行与对罪行的认识的场合时,由控方用的、说的。也就是说,这是控方对被告人的单向、特定、特指用语。含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准确,被告人自己亦完全认同之意。
〝供认不讳〞一词,含有对被告人由于全盘认可犯罪事实的褒赞之意。
王朔的《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中,〝我对所犯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一语,完全是反讽的情境设置与阅读效果。
而今,被告人蒋洁敏将由控方当说的〝供认不讳〞,拿来自己说出口,并且连说两遍——自己站在控方的立场、角度,对自己进行〝宣判〞;自己用单向、特定、特指的法律用语,对自己多加褒赞——这里面蹊跷的成分之外,当还有着多重不该有的错位,有着令人回味的深层次内涵。
或许,蒋洁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的低下而一时疏忽,但是,在这样一个重要的时刻,这样一个重要的场合,我们不太认可其果真〝疏忽〞。
作为一个常年担任高级领导干部的犯罪嫌疑人,这点文化水平、法律意识,蒋洁敏应该还是具备的。若此,则蒋洁敏的心机、城府绝对非同一般,即便是站在被告席上的今天亦如是。
由此,我们不难推断这些已然走上被告席的〝大老虎〞们真实的心态,与对自己作为被告的真实认知。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本文标签:天文, 家庭, 新华网, 新唐人, 法律, 蒋洁敏
via 祝振强:蒋洁敏为何要褒赞自己〝供认不讳〞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