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星期四

吴英案现转机:多处财产价值被低估她还得起债


备受关注的吴英案涉案资产到底有多少?资产是否够偿还其负债?吴英案经过一年多的详细整理和调查,得出答案:吴英案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为973185488元-591465000元=381720488元,资产大于负债,吴英足够还债!


3月26日,吴英案律师朱建伟、吕海波再赴东阳,与吴英父亲吴永正商议后,决定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浙江省高院等部门提交补充申诉状,吴英案或由此迎来新曙光。


与此同时,3月初,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解决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的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 。而一直饱受诟病的吴英案资产处置工作仍然进展缓慢,吴英案律师指出,东阳官方在本案涉案资产处置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之处,他们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上述文件精神。


资产大于负债?


朱建伟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经过一年多的四处走访及调查核实,他们已经基本查清了吴英案所有涉案资产情况,“吴英现有资产完全能偿还东阳官方公布的5.6亿元的债务”。


据东阳市官方此前通报,吴英案涉及的债务约为5.6亿元。东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案发时,东阳市公安机关查封的吴英案资产包括用集资诈骗款购买的东阳等地的109处房产、70多件珠宝以及汽车、库存的建材等,2008年的评估价约1.7亿元(珠宝除外);另外,还有涉案资金1800余万元存在专案账户,是前期拍卖车辆所得及追回的赃款。


吴永正多次公开对媒体宣称,该案的资产足够偿还债务。2014年,东阳官方口径则是,虽然近年来房价确有上涨,但资不抵债情况严重,资产共计2.5亿元左右,资金缺口约为3.1亿元。


朱建伟称,在东阳官方和吴永正的言论出现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作为案件代理 律师,他们决定对涉案资产进行一次详细的核实,多次前往东阳、荆门等地,对每一处涉案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取得了能证明有关资产市场价值的众多凭证。


“把我们统计的资产与判决的资产进行比对,发现存在资产漏计和低估情况。”朱建伟提供给记者的说明材料显示,仅被漏记的财产就高达4348万元,而被低估的房产价值约为25551.77万元。


吕海波表示,在2014年东阳官方推动的首次网上拍卖中,吴英案的房产价值被低估已被证实:拍卖前的评估中,房屋单价约为9000元,而在判决书中,案件涉及的房产单价仅4000元左右。


记者注意到,吴英案涉案珠宝的价值认定分歧巨大。朱建伟提供给记者的材料中显示,2006年吴英以144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珠宝玉石,除少部分确实已送人以外,大部分被用于抵押或被公安机关扣押。众所周知,珠宝在过去几年间大幅升值,只按3倍计算,该项资产便超过4亿元。而早前东阳官方宣称,经过两家不同机构评估,被查扣的涉案珠宝估值最高不过几百万元。


申诉直指“罪与非罪”


3.8亿余元。这是律师调查后得出的吴英案资产总值减去债务的结余,其中59146.5万元债务比官方的5.6亿元要高。


对此,朱建伟表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他们对吴英在刑事案件中的债务、民事活动中的债务进行了全面统计,力求一个具体明确的数字。如在东阳市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记载,吴英欠王某厚1300万元,但这一债务未被纳入官方的债务总额中;另外,吴英购买方某的珠宝,实际欠债1.2亿,而东阳官方却将此债务确定为9600余万。


3月27日,朱建伟、吕海波向浙江省高院提交的补充申诉状发出。记者注意到,此次补充申诉状还对吴英被判集资诈骗罪的依据进行了质疑。朱建伟称,吴英作为民营企业主,因公司发展所需对外借资,且在案发前并不存在任何赖账行为;案发时,绝大部分借款并没有到期,其财产存在的形式清楚地表明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与事实不符。


“说得明白一点,这相当于,借钱没有归还就是诈骗。”朱建伟指出,吴英案之所以备受社会尤其是民营企业主关注,其现实意义就在于此。


据悉,民企普遍存在因发展所需向民间借贷的情形,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借贷后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大环境出现变化而出现亏损,暂时难以偿还借款的情况。“这种判决先例是非常可怕的。”朱建伟说。


吕海波称,此次申诉直接指向吴英“罪与非罪”。


《意见》或推动吴英案


中办国办《意见》发布后,吴英案会出现转机吗?


吕海波指出,在办理吴英案的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如目前由东阳市政府来主导处理资产,就存在主体不合法的问题。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而吴英案审结已3年多,处理涉案财产的合法机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丝毫动静;相反,东阳市相关部门却成立资产处置小组、主导财产处置。


另外,吴英案2007年2月立案至今已经8年有余,相关司法机关没有依法、合理、及时处理涉案资产、返还受害人(吴英的债权人),导致巨额财产闲置、价值贬损,背离了侦办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法治精神及吴英本人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悖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在吕海波看来,“更为关键的是,至今有关部门没有区分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是吴英的合法财产。”据吕海波介绍,根据吴英案生效判决确认,吴英的集资诈骗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吴英案生效判决还确认,吴英在2003年至2005年进行了颇具规模的实体经营。这些实体经营应当存在、积累了相应的财产,却被相关部门囫囵处理。而《意见》第二条即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推动吴英案资产处置工作,是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举动,我们希望早日迎来曙光。”吕海波说。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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