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大陆数万名法轮功学员向中共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控告发动迫害法轮功修炼群体的元凶、中共前党魁江泽民。控告人来之社会各个领域和阶层,其中不乏公检法系统的法官、检察官、警督、律师等,他们从法律层面来控诉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法的罪行。
从5月底到6月25日,海外明慧网收到了两万多份诉状副本,每封控告书都记录了控告人在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却遭受残酷迫害的血泪经历。
在江泽民集团主导的这场长达16年的非法迫害中,其操控的“610”办公室对各地法轮功学员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的灭绝政策,无数法轮功学员惨遭酷刑,被迫害致死、致伤、致残,家破人亡,流离失所。
四川退休检察官:没有法律根据和任何证据
据明慧网6月30日报导, 79岁的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张明朗先生和妻子李蓉华女士近期控告迫害他们与其他法轮功学员的祸首江泽民。
张明朗和李蓉华老俩口在诉状里讲述了修炼法轮功后重获新生的经历。老俩口表示,缠身30载的病痛全没有了,无病一身轻。此外,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真诚处事,善心待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做事不伤害他人。
老俩口质问,法轮功哪一点不好?教人说真话、做真事,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哪点不好?全国人大组织的调查结论是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可是江泽民却要镇压这样一个淳朴善良的人群。
从1999年7月以来,张明朗和李蓉华夫妇被非法拘留5次,期间被非法抄家,抢夺私人合法财物,非法罚款,连续几天酷刑刑讯逼供。无辜儿女也被株连,正常出境被拒,还时常被国保电话骚扰。
2006年4月,张明朗还被巴州区法院刑庭以所谓“组织和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3年缓刑四年。
张明朗先生说,巴中市区法院在“610”操控下把给群众讲法轮功真相和散发法轮功资料的行为说成是触犯了《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这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张明朗先生说,从第一点来看,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也没有涉及到法轮功。
张明朗先生近一步解释:“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七四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由中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二》说的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不是法轮功宣传品。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所以说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张明朗先生表示,说“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任何证据。
他说,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我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我的?我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我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法院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江泽民是真正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
张明朗先生表示:“从第二点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我给群众讲法轮功真相、散发法轮功资料的行为导致了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
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我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
而恰恰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江泽民才真正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
江泽民犯罪所触及刑法的条款
张明朗先生和李蓉华女士在控告信里从法律角度上详细论证了中共对他们的迫害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首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1,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这是信仰问题,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信仰自由。)
2,持有法轮功的书籍、宣传品是合法的,宣传、持有《九评共产党》等评论性书籍、音像等是合法的;讲清真相,申诉冤情,上互联网以及发送信息等都是合法的,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信仰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自由。)
3,在江泽民治下的法院,在“610”办公室,对我强加以“组织和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应该依法追究首犯江泽民的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明朗先生结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匡扶正义,依法追究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破坏法律实施的首犯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张明朗在诉江状里还列出了江泽民犯罪所触及刑法的条款:
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精神、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610”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违反了《宪法》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5条中的前4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广州警界法律讲师:江泽民以权代法实施迫害,应受法律制裁
6月25日下午,曾年年被中共公安系统嘉奖的赵萍女士通过快递寄到了最高检察院及最高法院的“刑事控告书”已签收。
据明慧网报导,赵萍女士原是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法律讲师、二级警督。赵萍所参与编写(副主编)《中国警察法教程》(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是广东省警察院校教授警察法的通用教材,也是广东省警察学习警察法的必用材料 (广东省公安厅明传电报通知)。
在控告书中,赵萍女士详细列举了江泽民触犯的《中国刑法》条款:“江泽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8条、第243条、第245条、第248条、第249条、第251条、第300条、第397条分别构成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歧视、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滥用职权罪。”
她说:“江泽民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滥用职权直接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迫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赵萍女士炼法轮功,源于偶然得到一本《转法轮》。看过如获至宝,找到炼功点开始学炼,没想到如脱胎换骨,各种多年缠身的疾病不翼而飞,不再每天昏昏沉沉、身心疲惫,而是身心健康,精力充沛。
修炼法轮功后,赵萍按照法轮功所要求的“真、善、忍”原则与人为善,做事为他人着想。在单位里,在利益上不去与人争斗,单位分配的位置地头都好的住房也退出给其他需要的同事。赵萍年年被公安系统嘉奖。
1999年,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实施了一场群体灭绝性迫害,给赵萍精神和肉体上、经济上造成巨大的严重的伤害。
1999年11月和2005年5月,为反映炼功的真实情况,赵萍先后到北京,合法上访,遭到北京和广州公安局非法关押,后被单位非法被开除公职。2000年在贵阳探亲期间,因散发揭露天安门自焚伪案真相的传单,2001年3月被非法劳教3年。2008年8月北京奥运维稳,赵萍再被非法冤判三年,被关押广东女子监狱监狱,并遭受酷刑、奴工等非人待遇。
一级法官控告江泽民
原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法院官员孙灵华,6月8日向最高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控告书”,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她担任过行政审判庭庭长、经济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200年在严酷迫害中被非法开除工职。
孙灵华说: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是中国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江泽民怕好人多,公然编造谎言,侮辱、诽谤法轮功和法轮功师父,迫害法轮功善良的修炼群体,而且持续了十六年之久,其行为触犯了国际法、宪法、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多种严重犯罪。
孙灵华因体弱多病,1995年8月,经一位医生介绍,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一段时间后,孙灵华的风湿性心脏病、乳腺炎、胃炎、、妇科病等十多种疾病不翼而飞,第一次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美妙。1997年开始,孙灵华再没办过公费医疗证,给国家节省了不少医药费。
孙灵华用健康的身体在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她按“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吃请不到,送礼不要。1995年、1996年,她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1996年底,被评为锦州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因为江泽民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孙灵华2003年6月被非法开除工职,3次被送到辽宁马三家劳教所迫害,在沈阳大北监狱坐了七年半的冤狱。
孙灵华被非法关押期间,一位探望她的民众对警察说:“当地法院一百干警,有一个不收礼的法官也就是孙灵华,看守所不应该关好人!”
孙灵华申请最高检察院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提起公诉,把江泽民绳之以法,尽快结束这场已经历时十六年的迫害。
原江苏南京一级警督控告江泽民
原大陆江苏南京市浦口监狱一级警督、技术工程师水莉女士,近日向北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控告书,控告制造和维持这场迫害的元凶江泽民。
水莉女士表示,控告江泽民也是为了警醒其追随者,制止犯罪,给予他们未来的希望。
她说:“我要控告邪恶之首江泽民!他毒害了几亿人。我认为那些具体实施迫害大法弟子的610人员、警察也都是承受着来自高层的压力而所为,他们明知修炼法轮功都是好人中的好人,为了自保,为了金钱地位昧着良心在犯罪,他们也将面临正义的审判。
我把江泽民作为控告对象,也是想给那些不明真相的610人员、警察的未来留下希望与机会,其实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及牺牲品。”
现年72岁的水莉女士自1995年退修后身体越来越差,脾气急躁。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她变了:处处能为他人着想,善待他人,谦卑忍让,家庭和睦,整天乐呵呵的,身体不适不翼而飞,给国家节省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用。
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发起了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后,水莉女士遭中共当局非法关押看守所二次、绑架强制洗脑六次、非法抄家七次,并且,多次被抢走电脑等私人物品。水莉女士及家人的精神均受到极大伤害;此外,没修炼法轮功的大儿子曾被牵连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十五天,小儿子被扣留四十八小时。
原黑龙江副检察长控告江泽民
原黑龙江省清河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晓时,1996年和全家一起修炼法轮功。6月6日,徐晓时和妻子潘晶华向中共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刑事控告状,要求追究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
徐晓时修炼法轮功后,他的心绞痛、胃炎、关节炎和颈椎等多种病灶全部消失了,身体强健,并时刻用真善忍要求,心性道德得到升华。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秉公办案,曾受到黑龙江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员荣誉称号,同时多次获得松花江林区分院和林业局奖励。
在江泽民为首的中共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后,他们一家人受到各种迫害,两位老人过早离世。徐晓时多次被强制洗脑,限制人身自由。2000年被林业局调出检察机关,发配到林业局一个最基层单位。
加拿大律师:只需几个检察官对控告展开调查就会产生涟漪效应
在中国发生的控告江泽民大潮在海外也引发关注。
加拿大安省多伦多著名律师周易天对《大纪元》说,从西方的角度看,人权受害者在中国控告江泽民很有意义。“中国是个很有意思的国家,他有法律,但是其法律被错误使用。”他解释说,在中共专制下,法律成了一件装饰品。从西方律法对此事的理解,中国只需有几个检察官开始对这些控告状展开调查,就会产生涟漪效应。
“如果调查员、检控官及法官都称职的话,就可以把践踏人权的罪犯绳之以法。”他说,如果检察机构接受这些举报,开始工作并获得一些积极进展的话,“那就很了不起”。
周易天认为,只要有几个对江泽民的控告获得立案调查及起诉,最高法院作出几个关键的决定,也就是说,“有几个成功的审讯,就能改变整个国家”。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李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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