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云南建水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邓辉一案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当事人邓辉控告江泽民合法合理;公诉人的指控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法庭应该宣判邓辉无罪释放。邓辉当庭坦荡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和四次被拘留关押迫害的经历,整个过程展现了法轮功学员的真诚善良、无怨无恨的风采,令公诉人和法庭人员感动。
法官当天没有宣判结果。据悉,当天法庭外门口十多名警察和便衣拉起了警戒线,进出法院的人员需经严密询查、登记,气氛森严。
辩护律师:控告江泽民合法合理
明慧网云南通讯员报导,当天八点四十分,建水法院第二法庭正式开始庭审。公诉人指控称,二零一五年六月邓辉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邮寄了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该控告状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为“×教宣传品”,因而邓辉的行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诉人还指控,邓辉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从建水火车站乘车返回昆明时,身上携带了含有法轮功电子文档内容的MP3、手机和手机SD卡,在昆明市西方园路的住处存有《转法轮》(法轮功主要书籍)、《洪吟》(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诗集)、《明慧周刊》和“法轮大法好”书签等物品。
针对公诉指控,辩护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辩护律师认为,任何党派或者国家领导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邓辉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属于依法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即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切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律师说,邓辉无辜多次遭拘留劳教,属于国家领导人凭借个人意志“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滥权渎职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有职责依法受理公民对国家领导人的控告;本案公诉人指控邓辉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江泽民提起刑事控告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指控不能成立。
法庭应当宣告邓辉无罪
律师当庭表示,邓辉个人保管、持有、收藏、阅读的MP3、电子书、《洪吟》等电子读物、纸质读物,系其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正当权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律师说,这些物品或从国家历史、社会变迁,或从个人言行、传统道德等方面,向世人诠释人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讲述真诚、善良、忍耐的优良美德,对于挽救当今中国社会危机的重要性。这些物品,不是邪教宣传品。
辩护律师还指出,指控法轮功为×教完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十多年的事实证明,法轮功及修炼者并没有所谓的自焚、骗财、围攻等危害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国家已经认定的邪教名单中也并无法轮功,相反法轮功尊崇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疾恶扬善,倡导真诚善良忍耐和友好互助。信仰法轮功是宪法确认的公民信仰自由,该权利不容剥夺。法庭当依法宣告邓辉无罪。
邓辉坦荡讲述个人经历和心路历程 感动众人
邓辉认为自己修炼法轮功、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没有错,更没有犯罪。在律师的法庭发问环节,邓辉还回答和讲述了自己从一九九四年开始走进法轮功、一路精进修炼的过程,以及仅因为向善做好人曾经遭受四次拘留关押迫害的苦难经历。
目击者表示,邓辉平淡朴实的言语之间,向法庭生动地展现了一名法轮功修炼者的的真诚善良、刻苦勤劳、没有抱怨、没有仇恨,忍辱负重的精神面貌。
法官、检察官和法庭旁听者,被邓辉的个人经历感染。公诉人张亚娇听完邓辉的法庭讲述表示:“我非常同情邓辉的遭遇。”
辩护律师对此正义回应说,“这不是同情的问题”;“我们需要的是对真相的大胆面对,对真诚、善良、宽容精神的守卫,对罪与非罪的甄别!”
看望父亲返程途中被抓捕
邓辉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从昆明回到老家看望年迈的父亲。十月五日返回昆明时,他在建水火车站验票时被警察无辜拦截、搜身。警察虽一无所获,但根据邓辉临时居住证的地址,跑到他昆明租处非法搜查,抄走大法书籍及法轮功无辜遭受迫害的真相资料,遂将邓辉关进看守所。
多次被非法绑架和无理开除工作
这是邓辉因修炼法轮功第五次被绑架。他曾两次被非法劳教。二零零一年七月他被非法劳教两年,后被非法延期八个月。邓辉于二零零四年四月出狱,回到父亲身边。不想几个月后,他又被建水公安局抓进劳教所,直到二零零七年九月释放。
多年来,邓辉不断地找工作,一次又一次地被无理开除工作。
二零零八年秋,邓辉经朋友介绍,从一家自行车商行离职来到昆明市的一家体育训练基地做保安,勤恳职守,深受老板喜欢。邓辉对律师说:“两千元的工资只够养活自己,无力照管父亲。”提起父亲,他的眼圈再次湿润:“但就是这份工作,云南西山公安分局的国保警察也逼迫老板把我辞退了……”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舒雅
via 因诉江遭起诉 云南邓辉当庭陈述感动法庭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