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星期四

杜导正胡德华等7人向北京中院递交投诉函

8月24日,杜导正、胡德华等7名高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发出《投诉函》,要求该院收到投诉后,15天内责令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本案。(网络图片)

8月24日,杜导正、胡德华等7名高层,向市第三中级发出《投诉函》,要求该院收到投诉后,15天内责令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本案。(网络图片)

8月24日,《炎黄春秋》杂志社杜导正、胡德华等7名高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发出《投诉函》,要求该院收到投诉后,15天内责令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本案。

8月24日下午,杂志社杜导正、胡德华、徐庆全、王彦君、杜明明、丁东、冯立三等7人,委托莫少平、丁锡奎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发出 《投诉函》。

《投诉函》认为,北京朝阳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认为本案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案由等方面均完全不同。朝阳区法院仍借口“同一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而不予立案,不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有违常识。

同时,朝阳区法院不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已违反了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该法律的第九条规定,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

炎黄春秋杂志社杜导正等7名高管 8月16日下午,以个人名义起诉“伪”炎黄春秋杂志社侵犯自己的姓名权等,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等材料。但8月23日朝阳区法院口头通知了代表律师,以“同一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为由不予立案。

《投诉函》要求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收到投诉后,15天内查明事实,责令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本案,依法追究中国艺术研究院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反馈给起诉当事人本人。

8月4日,48名炎黄春秋杂志社的顾问、编委联合签名,发表声明,支持《炎黄春秋》杂志主要创办人、社长、法定代表人杜导正,谴责中国艺术研究院非法占用炎黄春秋杂志社办公室和网站等行径,谴责“第八期”伪刊上盗用他们的名字,并声明对任何可能的盗用本社顾问、编委的名义的行为进行追责。

投诉函1

投诉函2

投诉函3

来源: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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