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被判死缓。(法新社图片)
中国最高法院日前发布减刑假释新规,从明年7月起生效。新规要求死缓减刑后罪犯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判处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有评论认为,新规旨在让在“反腐”运动中落马的高官把牢底坐穿。
中国最高法院1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网的报道说,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新规要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报道说,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从实体上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
河南律师常伯阳对此评论说:
“它有这个规定,就是有这样一个标准在这儿,总是比没有更好。起码公民可以拿这个去监督,对他们滥用这个权力也是一种约束。但实践中会不会得到正确的执行,可能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新规要求,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于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减刑假释新规,美国纽约的项小吉律师评论说:
“它对这个法律的解释,从《刑法》来讲,我认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司法解释,等于是个立法。而中国的法律,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权,而不是最高法院。”
新规还要求对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在人大表决通过后新设的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网11月15日发表题为《这些贪官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的文章,历数白恩培等近期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文章说,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项小吉律师认为,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减刑假释新规,旨在让在“反腐”运动中落马的高官,把牢底坐穿:
“习近平上台以来,一大批高官判了死缓、无期之类的重刑。这个解释一出台,杜绝了这些高官有可能在近期就能出狱的这么一种现实状况。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以后,那么他的减刑至少就延缓了。”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的假释减刑新规,对未成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有适当从宽的考虑。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也从宽掌握。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via 中国最高法院:死缓减刑后罪犯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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