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就雷洋死亡案向社会公布的对该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作为向党和全国人民就司法公正交付的一张答卷,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我们相信,雷洋家属也不会信服贵院的这个决定!
仅就贵院的这个决定而言,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请如实向贵院上级检察院和党的政法领导机关反映:
一、贵院认定雷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却又拒不适用该两项罪名应当适用的起诉条件,而是适用一般罪行的起诉条件,不计后果,只讲情节,把特定罪行按一般罪行处理,实为适用法律不当!
二、雷洋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既然已被确认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起诉条件就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适用,该法律条款昭昭在目,其立法原意是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必须受到刑罚惩罚;适用顺序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任何罪行致人死亡的都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要判刑,其情节不严重的不重判,其情节严重的要重判,有隐瞒真相等徇私舞弊情节的还要进一步重判!故该条刑法的适用是先看后果,再看情节,而不是相反!但贵院的不予起诉决定完全背离了这条法律的立法原意,并颠倒了其适用顺序~~即只讲情节,不讲后果,甚至无视严重后果的存在,实在说不上是依法办案!
三、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真讲法,讲真法,而不是假讲法,讲假法,更不能像贵院这样公然枉法,“自杀性”抹黑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四、依法治国是习主席党中央的根本治国方针,司法公正也是习主席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全国公检法系统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的根本决策,不应至今还在贵院遇到如此严重的障碍而不能自拔!
另应指出,雷洋尸检不许雷洋家属近亲属及其委托律师到场见证,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尸体解剖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重新鉴定。
请即纠正,盼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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