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安部近日发布《警察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对警权作出了若干调整,从原有的52条增加到109条,可称为“大修”。
其中对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规定引起争议。草案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2.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4.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5.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据《美国之音》报道,人权组织“人权观察”周四向法新社表示,草案中有关“可使用武器情形”的规定与联合国的基本原则不符,或会加剧权力的滥用。
去年5月发生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候车室的警民冲突事件,曾一度引起有关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争议。当时,访民徐纯合在上访途中与警察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打死。
《自由亚洲电台》则引述北京律师李静林分析,“中国人连菜刀都要登记,盲目扩大警察的开枪权,我认为,就是要恐吓中国老百姓,让他们对警察惟命是听。”
责任编辑:张兰
原文链接:中国修订《警察法》 恐吓老百姓? - 中国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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