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民族自决权问题在未来中国依然可能会成为一个复杂而痛苦的问题。对于中国,民族问题经邪恶共产党68年的权制,使之变成了一个更加复杂了的问题,尤以在西藏、新疆两地为甚、为烈。
美国有一百多个民族,而美国却没有民族问题。因为在这一问题上,美国一直在做正确的事。长期的一律平等,公民权自治,渐渐地淡化了人们的民族身分意识。
中共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祸国殃民的做法。且不置评自治权真假本身,但这种以民族身分为特别施政对象的长期做法,却在客观上潜移默化地在意识上强化着人们对民族特别身分的认同,渐渐地生成了一种特别的、以民族身分意义为本的文化心理现象,在现实中导致了数不清的实际问题。
未来中国将不含糊地保障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将是地方自治权的一部分,是地方自治权的一种行使形式。而对于国际公法原则下的民族自决权问题,这需要未来中国全体公民与他们选出的政治精英们一道探寻建立符合我们各民族现实利益及长期福祉的共识,这就是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的实质性共识,这一点十分重要,事关每个公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公民的命运和福祉。无疑,民族自决权不能损及历史业已形成的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必须是这片国土上共同生活在这个共同历史形成的国家的各民族最终的共识。
任何人都无力否认,绝大多数民族国家的形成之历史渊源,以及作为历史事实的古老程度,都在使民族自决权原则得以产生的国际立法组织以上;即,民族国家的形成事实远在制定国际法的国际组织之先。有关国际组织在一战结束后才出现过它的雏形,真正具有广泛共识意义的国际组织之产生实于1946年后才陆续开始。
而从历史上看,迄至13世纪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西藏便在中国政府的管制之下。我们必须承认,1949年以后,西藏出现了人权及社会治理历史最黑暗的时期。中共政权无时、无处不体现为一个流氓无赖政权。1951年,中共与西藏是签定过协议的,承诺西藏的既行政治制度不变,维持官员职供不变,可仅仅三年后中共就抛弃了这个协议而引致了抗议,藏民族的历史厄运从此开始。
恶政治是西藏始终的一个祸源,其它民族地区亦如出一辙。以新疆“七五”事件为例,后来的流血乃至死亡的结果,在任何文明政治制度下都是能够避免的。据超级巨贪“领导同志”王乐泉当晚的电视讲话中透露的信息是,先发生了民族群众两次至自治区广场下的聚集,“都被我武装警察冲散。”和平表达被暴力冲散,暴力发泄成了最后的手段。
彼时我正被软禁于乌鲁木齐市。中共恐怖组织从不检省自己,它永远无辜、永远正确。其实现代人的常识是,允许人民和平表达不满,习惯与人民沟通对话,懂得与人民适当妥协是正常国家里太正常不过的事,它恰恰是现代政治治理的一般模式。但于恶魔中共是绝不可行的,在它眼里,它只迷信野蛮暴力,绝不改变以管束牲畜的方式管束人民,人性及血性未泯的民族的暴力反抗也就不可避免。
未来中国的民族自决,可决出民族自治的治理模式。在于我,在理论认识上、观念上,便是每个自然村票决成一国,只要能保得大家得了相较最不差的幸福和宁静则未必不可。
然而,世间现实的复杂性则远非如理论上,观念树帜般简单便捷。中共控制下的当下中国,有5个自治省、30个民族自治州、117个自治县、1093个民族聚居乡。这便是未来我们必须面对的实在局面。这是我们有别于世界其它国家的特别国情吗?不是,绝不是。却是中共长期的“民族政策”下生成的一个现实的恶果。
横向看同一历史时期的制度文明国家,均没有把民族本身作为特别的治理主体加以调整,由是便在这些国家里没有生成明显的民族关系问题。把民族本身作为特别的法律治理主体,其必然结果是使含民族身分意识在内的民族问题终成为突起的非常的问题,突出并强化民族观念,久积成了结构性的矛盾和问题。
无疑,作为民族地区结构性矛盾终于生成的致因,相较而言,所谓民族政策依然只是技术性的,结构性的症结仍然是中共邪恶的专制制度。中共总洋洋自得地说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许多人心里都明白,这种“统一”实在不是内在的、真正的终极性统一;这种“统一”是长期的以血腥暴力为基础的冷酷的政治高压的结果;反动当局长期在新疆、西藏等地维持着骇人听闻的血腥镇压,就是对这种“统一”内涵的最具讽刺意义的诠释。
2017年后的一个时期内,被特别突出了68年的民族问题,有可能会阶段性地产生对国家治理秩序及治理目标的负影响,这是特别需要热心于未来中国政治事业的人们,特别是西藏、新疆的教俗领袖们冷峻思索的。
我们应当清晰认识到,任何社会的改革实践,其最大的危险即在于人们桎梏于眼下利害而丧失了明显的远见。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不以远见、以理性权衡而审慎拒斥危险,那么将要到来的则不会是我们的巨大历史机遇,而是相反。各地非理性主导下的、功利而短视的分离活动,便必会导致生灵涂炭,国运衰微,乃至文明的毁灭。
世间任何文明国家,无疑都会有属于自己的价值共同意识,这种共同意识是个人身分归属之母,它构成一个国家强大凝聚力的前提。中共恐怖组织头目们,对人类社会复杂性的无知令人吃惊。他们在过去67年里,竟然没有建立起这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同意识,这是他们将至的自身悲剧命运的最致命性因素——十几亿没有价值共同意识的人生活在一起,这是一条死路。
无疑终于的动乱局面使愚昧的统治者感到了危机,然而,他们企图摆脱危机的手段却无异于饮鸠止渴,煽动普遍的民族主义情绪,结果是明显的,它同时导致了民族主义思想在汉族以外的民族中的明显滋生及蔓延。
普遍的历史经验醒目地证明,民族主义无论是在何时何地都是排他性的和自我封闭的,都会是一种在盲目狂热中走向危途的非理现象。奥尔特加认为:民族主义的目标从来不在于它有着怎样的实质性内容,而是它能激发出的狂热行动的激情形式;各式各样的民族主义都是死胡同,如果我们试着将任何一种民族主义投射到将来,那么,我们会发现它是没有出路的;民族主义始终与创制国家的原则背道而驰,民族主义具有排他性,而国家原则却具有包容性。民族主义绝不会带给愚蠢的独裁者所巴望的局面。我们大家,尤以西藏和新疆的教俗领袖们,更当冷峻地警惕民族主义向来的于始作俑者造成毁灭性命运的历史记录。
改变人民业已根植于生命深处的、已成既有感情的国家观念是非常困难的,亦是十分危险的。任何稍有头脑的、稍微了解中国文化的历史及现状者,任何对自己在中国的将来怀有美好期待者,都能厘清我以上列举的那一长串实在数字的意义,都当清楚不受拘限的民族自决于这国、这世界意味着怎样危险的意义。
无疑,谋得一个民族的自治及长远福祉的途径并非唯有分离成完全独立意义上的政治实体才得实现,今天西方国家已走过的路即是极宝贵的实证。独立自治或许是一些人认为的最佳状态。但人类自身天然的局限性,加之后天生成的历史的、现实的环境拘限,都常是人类无法拥有如意美好局面的障碍。人类文明的真正力量永远体现在于复杂的差异中寻求建立、寻求一致,而非以差异为起点破坏并分离。
鉴于历史的、现实的实在现状,未来探寻谋得各民族自治及长远福祉,唯可在维持中国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现;以实现各民族在自由政治生活、自由文化生活及道德生活中统一的和谐融合。而历史的、现实的情形决定着,它的实现途径便是联邦式民主宪政制度下的地方自治。
联邦式民主宪政体制下的各地方自治蓝图,早已成为一种实在地发挥着公认的“好”的现实作用的活的真理,而不是在理论上,或是在人群的知识认知上的所在。这是目前我能认识到的于未来中国各民族无结构性危险的一条好路。
在人类迄今所有的政治形式中,最能体现人的共同生活之崇高愿景与合理实践的莫过于民主宪政体制下的分权自治制度。它是迄今人类所能发现的、可拥有的、宽容政治、共识政治的最高形式。它的力量及伟大意义在于,它是多数人必须承认少数人的权利,拥有着与即便是敌人和平共处的能力。
西方世界成熟的历史经验证明,培养、维持、滋长并长期推动人类文明福祉前行的最有保障的力量,就是自由民主氛围下生成的自治性社会力量,而绝不是国家。自由民主社会的蓬勃活力源于各种对立力量间的强有力碰撞及对抗。若使我们能够冷峻地、理性地把握好将至的历史机遇,我们将现实地赢得这国各民族人民前所未有的文明发展机遇。届时,表里如一联合起来的政府,民间和自愿组织等多方面的合力实践,将形成对久积了的社会疾病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及深度的普遍根治,为我们各民族的长远发展拓平道路。
一个文明社会的最终基础,须是全体人民的那种共同一致的感情融合。这种融合了的感情依靠着全体人民健全的精神与美好的心灵以滋育而生成伟大的创造力量。这当是所有热心未来中国政治事业者,尤以那些于此有着清晰认识的西藏、新疆的教俗领袖们一致努力的方向。
我们当清醒地认识到,历来的历史经验表明,人类历史中常充满着不确定的艰辛和苦难,不时在满目的希望中骤间跌入悲怆的苦渊,而中国历史上相关的教训尤甚、尤烈。
未来中国当有着强大的社会建设目标,以制衡国家权力,更好地且不含糊地保卫地方自治权利,保卫每个具体人的人权。切实地把握好这国这次将至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机遇,坚实地共同建立起中国政治文明和谐发展的体制性基础,共同构建我们大家的美好未来。
关于民族不受拘束的自决会产生的政治和社会的复杂性后果不是有限篇幅的文字能述说清楚的。而它的必然导致异常复杂的局面却是可以确实的。民族问题历史源远绵长,便是确立民族自决权原则法律主体的联合国本身之产生亦刚过60年,而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具体的法律文件的产生则更其的晚,诸如两个人权公约,是联合国成立20年后方产生的。
2017年后,关涉民族自决分歧产生的后果,首当其冲的承担者当然是我们中国人。但这个问题当然会牵涉到极其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历史的、现实的、文化的、伦理的、种族的、地缘的、政治的、法律的等等。但无论如何维持一个统一的、联邦式宪政体制下的联省自治的中国,将符合各关联方的最大利益。干扰、阻挠建立这一符合所有各方长远利益目标的行为,将会因此而付出苦代价,包括道义上的。我们将排除万难,绝不含糊地去实践这一符合各民族人民长远福址的伟大历史目标。
对于未来中国民族自治的实现形式,我在前面已提及,它是联邦式地方自治的一种形式。对于具体操作,我在起草相关内容时也有过不少的思索。毫无疑问,民族地方实现自治的单位依然不外乎自治省、自治县、自治城市以及非属国家体系的乡镇、村、社区自治,于其它普通自治单位系由公民自治之区别在于,它的自治内涵是少数民族公民自治。
但实现这种自治前提是须得有一个居民票决前置,这正是我拟定宪法条文中采用的定式述语,即:是所在区域或城市居民票决而未采用所在区域城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公决。无疑,决定特定区域或城市的自治形式,是所有该特定区域或城市居民平等的政治权利而非系具有某种民族身分居民的特权,即特定区域或城市是建立以民族自治形式的自治政府还是建立以公民为治理基础的自治政府,悉由所在区域或城市的全体居民中具有投票权利能力的居民投票公共决定,这应该是个不难理解的平等原则。
来源:DJY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via 高智晟制宪思想记录之四: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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