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挂牌监察委就是为了让纪委享受“治外法权”!》,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介绍了在中纪委与国家监察委的关系就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的关系的前提下就能够让中纪委和地方的各级纪委在对党内滥权的同时,还随时可以打着监察委的旗号对非中共党员施行 “全覆盖“。
可以想见,明年三月中共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给中纪委和地方纪委以“合署办公”的名义挂上国家和地方监察委的招牌之后,过去中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最被诟病的所谓“双规”措施即可以换成“留置”的说法,“覆盖”王歧山所说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
笔者过去曾在本专栏为文《当中纪委杠上政法委:以党代法惩治贪赃枉法》,文中引述了现在美国纽约的叶宁律师的评论:“双规这种陋规是于法无据的。因为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如果没有法院或检察院的逮捕命令,不得拘禁公民的人身自由。双规其实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帮规,双规本身是非法的,属于私刑范畴。双规中发生的酷刑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中国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笔者在本专栏的另外一篇文章《“双规”:典型的以非法惩治违法》中也曾经介绍过:就连著名的中共“党内反腐专家”、官居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的李永忠在大谈“两规”也就是“双规”在目前阶段的必要性时,也不能不承认这种执政党内的“纪律手段”事实上是与法相背,是典型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案人,即使没有对受害者施以殴打、侮辱,也要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此款罪行的,更要被从重处罚。
所以,一定要深究下去的话,从王歧山往下的所有“双规”措施的决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以国家工作人身的身份犯下了“非法拘禁罪”。曾有报道说:周永康担任政法委书记期间曾经在一个反映检察院系统不少人质疑“双规”是“以党代法”的内部“情况通报”上指示说:党内纪律手段的合法性源自于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这个问题没有讨论余地!
如果此说属实,那么他周永康日后自己身陷“双规“,还真的是被习近平和王歧山“请君入瓮”了。
习近平上台之后,对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大老虎“们的处理程序都是先由中纪委出观将他们以”双规“的名义拘禁,只是因为这些所谓的”大老虎“都是恶贯满盈,千夫所指,所以无人关注中共政权将他们”移交司法“之前的”双规“措施是否违法。
另外,包括薄熙来在内的“大老虎“们因为全都领受的是无期徒刑,所以也不存在一个”押期抵刑期“的问题,但当年江泽民在台上的时候陈希同就此问题提出抗议,当局一直拒不答复直到把陈希同活活熬死。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进行了所谓“公开宣判”,宣布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被监视居住之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事实上,前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早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结束之时即已经失去自由。而这个时间,距离日后宣布的刑期起始日期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相隔两年四个月。之所以不把这两年四个月时间折抵陈希同的服刑时间,道理就在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宣布对陈希同实行“监视居住”,是由北京市检察机关进行的,从中共现行法律条文中,尚能够找得出依据来;而对陈希同在此之前被即已经被关押的两年零四个月时间,没有办法依照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所以只好不作解释。
按照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前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宣布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等。
而陈希同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下旬失去人身自由以后所得到的待遇,无疑是这样一种“监视居住”的形式。陈希同本人到底是刑事犯还是中共政权治下的一类特殊政治犯另当别论。既便他过去的行为确实是严重触犯刑律,在被判刑之前,也只是中共刑事诉讼法中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而该刑事诉讼法中白字黑字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很显然,在陈希同被正式宣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之前,中纪委和中央办公厅行使了对他进行侦查、拘留以及预审的任务。也就是说,在陈希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中纪委和中央办公厅扮演了公安机关的角色。
2004年陈希同获得保外就医,期间他曾对身边友人透露,在公安部一名副部长对他宣布“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前的两年又四个月时间里,他不但是被中纪委的人非常关押,而且是异地关押。二十八个月的暗无天日的生活,不但从未让亲属见面,而且也只告诉他“你现在不在北京”,具体被关押的地方直到他陈希同保外就医之后才对外界所说的“陈希同被关押在内蒙古某地”的说法将信将疑。
中共各级纪委,特别是中纪委这种非法拘禁的手段除了施用于“移交司法之前”的党内腐败分子和陈希同这样的党内权力斗争牺牲品,更经常地用在所谓的“证人”身上。
众所周知,象周永康、令计划之类的“大老虎”一经被宣布“接受调查”,他们身边的亲属、下属就会有一大票人“失联”。事实上这些人都是被中纪委以“配合调查”的名义施行了“双规”。这些人如果“配合”得好,就有可能不被“移交司法”,所以这些“大老虎”的至爱亲朋们没有一个不是为了自保而出卖自己的父母、子女、上司、朋友、同事或者昔日情人的。比如周永康和李东生的后宫央视的那几个女人“失联”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又重回人间,都是因为“配合”调查之后被中纪委网开一面了。
笔者本专栏的上篇文章里已经介绍过,中共纪委的“双规”,也就是即将挂牌的国家监察委和地方监察委的“留置”权可以把过去纪委只能对党内人士才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全覆盖”,中纪委和地方纪委以“监察委”的名义在“合法”行使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 “强制措施”的权力的同时,又可以享受“法外治权”,令被监察(侦察)者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而全国人大通过的该“方案”的具体内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试点地区成立监察委后,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被要求停止执行。这说意味着党的纪委以监察委名义对任何人随时采取名称已经由“双规”换成“留置”的没有时间限制的关押和拘禁,被“留置”者再想“维权”也已经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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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中共将删改《刑事诉讼法》令维权者无法可依(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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