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明年的“修宪内容应该不会包括“修订国家主席任期制”(高新)

笔者在两天前的《“习氏宪法”将恢复全国人大是党的从属机构的“文革宪法”内容?》一文播出后,读到海外媒体竞相转载的《明报》的“北京消息透露”,标题是《“习思想”拟入党章 料明年启动修宪 国家任期或修订》。文中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已着手在今年秋天召开中共十九大时修改党章,概括国家主席理政新理念的“习近平思想”将会写入党章,并会启动修改宪法,将“习近平思想”写入宪法,而有消息称,未来修宪的主要内容,除写入习近平思想、确立国家监察委的宪制地位外,国家主席任期也可能会有重大修订。

《明报》的文章中说:中共党章明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自十八大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反腐肃贪运动中逐步全面掌控权力,并在去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确立“习核心”在党内的地位,北京消息人士称,由“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基础构建的“习近平治国理政新思想”,将在十九大召开时写入党章,并成为全党行动指南。

包含“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佈局及“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佈局的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写入党章时将精简为“习近平思想”。习近平也将由此成为继中共已故领袖毛泽东、邓小平之后,第3个以姓名命名其思想理念的中共领导人。目前,内地已推进对“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舆论造势。

《明报》更引述“京城消息人士”的“指出”:去年10月于北京京西宾馆召开中共六中全会时,曾有与会中委提出,现时确立“习核心”是否为时过早,并质疑是否应待今年召开十九大时才确立,对此,政治局常委兼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明言,这是党中央的决定,只需落实,毋须再讨论。

依笔者的看法,如果说习近平是否一定就要赶在今年的十九大就修订党章还有待观察的话,明年三月的“修宪”已经是板上钉钉,因为已经确定要在明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上正式宣布成立的“正国级机构”必须有宪法中的相关条文保证其合法性。

笔者这里说的正国级机构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虽然有“一府两院”之说,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是副国级机构,中央政法委在习近平上台之后也已经被降格为副国级机构。

而未来的监察委因为执掌“全复盖”的生杀大权,而且已经明确是与中纪委“合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纪委书记是当然的国家监察委主席(或主任),行政级别上当然是与国务院平起平坐。

而《明报》援引的“京城消息人士指出”的内容,完全就是对过去一直在被境外媒体热炒的“习近平企图连任三届甚至恢复终身制”传闻的推理:既然习近平想在“领导核心”的位置上连任两届以上,自然也想连任国家主席了。而党中央总书记任期党章没有规定,但国家主席任期宪法规定只能连任两届,那么习近平自然就要为此修改宪法了。

依笔者的看法,明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上既然要修宪,那么除了加进监察委并赋予它对全部公职人员生杀予夺大权的内容,应该也还会有其他,比如笔者在上篇文章中介绍过的,干脆让“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实话实说,公开、彻底、完全对全党、全国乃至全世界大大方方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是中共中央决策的执行机构(或者说下属机构)。将现行宪法中的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回“文革宪法”中的“合理表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笔者上篇文章中引述了习近平所说的“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煳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 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这一段话,其实已经为在宪法中写明全国人大只能姓“党”作了舆论铺垫。

至于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的任期,笔者的看法是即使会修改也不是明年三月份的事情,而是二零二三年三月的事情。明年三月笃定不会发生。

百分之百可以肯定的是,明年三月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至少还有笔者上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应该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取代。

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肯定会被取消或者修改的内容是: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十八条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如上这些条款之所以已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在监察委试点省市里“暂时停止使用”,首先是为了给监察委行使过去只能由公安和检察院才能行使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要让监察委可以“合法”将其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没有限制,特别是时间上的限制。进一步的分析内容,留待下篇文章继续。

(文章仅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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