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务院今发布「反间谍法实施细则」,除针对境外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间谍器材等做出定义,还认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属间谍行为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新华社报导,中国国务院今天发布第692号令,为根据「反间谍法」制订的实施细则,共计5章、26条,自公布日起施行。
反间谍法第39条提及「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由於法条并未定义何种作为或行动属危害国安行为,实务执行易引发争议,恐导致人心惶惶。
对此,实施细则明确「以外」行为内容包括8类: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还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资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以及: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此外,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针对反间谍法25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实施细则认定有4类: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於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在具体的法律定义上,根据实施细则条文,第3条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4条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国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至於「敌对组织」,第5条称,是指敌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中国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
来源:中央社
via 中共公布反间谍法细则 破坏统一也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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