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康妈妈谢友容小微体检被贵州医科大附院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
迫不及待欺骗住院手术扫荡切器官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案
【事件经过概述】
2013年春节前夕,贵阳65岁健康妈妈谢友容因偶发例假般轻微无痛血尿(出现3-5天即已自行消失停止),生平第一次去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常规小微体检,欲查询了解偶发例假般血尿的原因(中医意见为身体上火表现,出血是身体的自身自愈功能自我平衡的一种方法,也可看成是身体在进行自我纠错),却被该院泌尿外科无德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高效默契配合合力设陷,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迫不及待欺骗住院再三手术、活活屠宰谋杀扫荡切器官,残忍杀害小微体检的健康妈妈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死后又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
20130122下午15:26时,特需专家门诊首诊医生李开才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在未常检无诊断、无膀胱镜检适应症、无特殊检查知情同意告知情况下,直接安排叫做膀胱镜检(无常引路走向深渊)。23日上午9时遵门诊医嘱到贵医附院碎石中心排队候检。10:03时,膀胱镜检室医生王成跃严重违反首诊负责等诊疗制度规范常规,手拿报告单故作神色沉重声色俱厉告诉家属说是膀胱肿瘤,欺骗忽悠叫健康妈妈马上住院治疗,一下把毫无就医经验、毫无思想准备的家属听闻后立马吓傻、紧张沉重、立即跑步办理住院缴费手续(无常发功坠入深渊)。
20130123日10:00-10:47时,刚交费入院,住院医生孙发、唐开发等又在门诊未常检无诊断、无病因、无临床表现、无依据情况下,编造“门诊诊断、入院诊断和临床诊断”为“膀胱肿瘤”;同时又在无适应症、未行相关特殊检查知情同意告知情况下,同步欺骗忽悠一次性安排开据:“血常规21项、尿常规15项、肝肾功能、电解质、心电图、X胸片、心脏B超、腹部CT与加强CT、凝血功能、P1输血前三项、血生化血清30项血浆9项、乙肝两对半5项等”全套检查大单及相关手术;随后又在全套检查未开始未完成部分无结果情况下(以上项目25日完成结果全部健康正常良好),决定安排25日行TURBT手术。
20130124日上午,医生孙发、唐开发续又在入院全套检查大半未开始未完成无结果、无诊断、无适应症、无手术指征情况下,再次违规安排24日下午即行膀胱镜检切片手术与24-26日输液手术(原定25日TURBT手术取消)。期间忽悠告诉家属说“膀胱全切风险小效果好”。
20130128日上午9时,医生唐开发又在膀胱镜检病理切片报告结果出来前2-3天,通知已排定于20130201行膀胱全切手术,叫即日起开始饮食禁忌与手术备血(即互助献血)等术前相关准备工作(病历记录手术需备血800ml,医生告诉要1600ml家属献血2000ml)。病理报告单打印日期为20130129日,医生唐开发在30日下午草草告诉切片结果为“膀胱尿路上皮癌Ⅱ级”。【该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与患者ID号不是妈妈的,报告单是伪造的。医生伪造病理报告单、欺骗屠宰手术】。
20130131日上午09:00-10:00时,医生们进行术前讨论。讨论记录显示,术前妈妈身体状况一直健康正常良好,无病因、无症状、无膀胱肿瘤临床表现、无手术指征、无诊断依据,却被医生再一次指鹿为马编造定性“入院诊断与术前诊断”为“膀胱尿路上皮癌”,并再进一步编造“手术指征”为“膀胱恶性肿瘤,需积极行手术治疗”,10:00时术前讨论“决定”手术人员、手术时间与手术方式为20130201日行“腹腔镜下根治性膀胱全切+回肠代膀胱术”(微创手术)。然医嘱记录显示,既20130128日上午通知手术安排决定后,又在术前讨论开始前,医生即已通知安排决定了20130201的手术时间手术方式及相关事项。
20130201日07:40时,极致信任极致配合极致认真饮食禁忌彻底洗胃准备好的妈妈,乖乖跟随召集医生散步般心态走进手术室。……术中,医生未行知情同意告知,擅自足背动脉穿刺与肱动脉穿刺,擅自气管插管,……随意改变手术人员,擅自改变术前讨论既定的微创手术方式为直接开腹手术,直接在妈妈腹部切开15cm长巨大口子、再继续野蛮剥离、割破妈妈腹部大血管迅猛大出血、流干全身鲜血重度休克宣告无救五小时后、又继续扫荡切光拿走妈妈腹部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等内脏器官,害常规小微体检的健康妈妈紧咬舌头强忍剧痛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死后又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术中出血21000ml相当于全身换血5-6次。手术室内整整13小时,手术时间比预告的4-5小时整整多了8-9个小时。
20130201日14:30时,医生雷鸣跌跌撞撞跑出来惊恐告知“手术发生了意外,母亲的血管被割破了大出血了,现在正在抢救,但抢救回来的希望几乎为零,你们要做好思想准备”。15:00时手术医生集体出来告诉“在组织全院力量抢救”,妈妈长子女儿主动要求为母输血,被孙发沉默拒绝。17:05时医生集体出来,借口止血和抢救生命需要、骗取在“麻醉科动静脉穿刺置管知情同意书”与“手术同意书”上补充签字(家属始终未明确同意手术),孙发说“子宫没用了可以切除”,并通知安排家属去采买腹带说是“病人推出来时固定捆绑手术伤口用的”(然在23:30时许病房无人时,一大一小两根腹带和妈妈全部衣物一起被放在病房中间床上)。18:30时医生集体出来,告诉家属手术顺利,孙发平静微笑着说:“你母亲情况已经稳定了,用在肚中填塞纱布的办法止住了血(腹内填塞大量7块纱布和明胶海绵与螺钉)。周一开腹拆线取出纱布。所以告诉家属,是让家属不要奇怪母亲的肚子怎么会变得鼓鼓的了?!纱布不是手术大意遗留的。”同时又笑着强调说“子宫和阑尾没用了可以切除,这次我是十八般的武艺都用上了!”……。
20130201日20:40时母亲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家属在大门口彻夜守候……。0202日08:15时,家属被允许进入靠近看见母亲早已全身冰凉、血迹斑斑巨大淤青肿块的遗体:妈妈舌头伸得老长,上下牙紧紧咬住伸出的舌头,右肩部突现巴掌般巨大淤青深紫肿块,鼻腔积满血水、腹部血迹斑斑满是血眼窟窿……,0202日10:00时正式宣告死亡。
妈妈活活惨死,医生除藏匿拒不复印病历不许照相外、还拒不提供不打印费用清单、拒不提供相关电子病历资料,拒不提供手术室ICU法规科等视频录像,医院医生至始拒不认错无一声道歉对不起……。医生孙发等如无其事、淡定自如、满不在乎;宣布死亡后,孙发只淡然问到“你们有什么要求?”。女儿答“我们要命你能还吗?还不了命,你们去拿处理方案,公平公正、有诚意的解决方案”。家属询要母亲病历资料,医生回答“搞丢了,不知道放哪里了”。家属查找追索,医生从ICU办公室最里屋里拿着母亲病历夹偷偷塞进白大褂欲转移。家属发现要求复印照相,医生们一拥而上合力阻挠,粗暴拒绝复印和照相,家属未得清点和查看丝毫,无奈只得要求同意现状密封医方保存。
妈妈活活惨死,医方调聚大批黑衣安保,医生拒不答疑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强势蛮横辩称“手术中意外和死亡属于正常现象”、强势蛮横强调医生的自主权、强势蛮横强调要求尊重理解医生的感受……,竟还威胁家属赶紧交清手术和ICU费用【死后0202下午告知欺诈诊疗手术ICU费用共计63573元(手术费用术前未作任何知情同意告知,术前各项检查已交费12682元),后续天价康复诊疗费因欺诈屠宰手术惨死终止】,否则就不给不给……,家属肝肠寸断、五内俱焚、六神无主、悲痛无助、痛不欲生……在其余家属皆不知情也未授权情况下,妈妈次子晕晕乎乎万般无奈与医方签了一份程序、内容及形式皆违法、侵权、无效的“霸王协议书”,医方出具“贵阳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承认明确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0202-04日晨,妈妈长子女儿再三当面电话短信要求医方提供尸检报告,医方反复推诿拖延不作为……。恰逢2013年春节(0209日大年三十)健康妈妈小微体检忽然活活痛苦惨死……,人死不能复生,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家属不得已强忍悲痛、料理后事。
维权申冤路漫漫。2014年初起诉后历尽艰辛得以复印照相本案关键证据即医方向法院举证提交的小微体检就诊被害人谢友容妈妈住院病历,该病历存在大量严重伪造、隐匿、篡改灭失等问题(详见再审申请书 申请事由一)。门诊住院手术诊疗全程违规欺诈、欺骗健康妈妈住院手术(详情如上)。大半诊疗手术医生无证无资质(详见再审申请书 申请事由四3)。
综上,贵州医科大附院泌尿外科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等无德医生团伙,利用贵医附院特殊地理位置和国家三甲医院与天使医生职务之便、利用人们对国家三甲医院博士专家天使医生普遍深信不疑不设防的普遍心理、及医学专业性复杂性与诊疗手术全程隐秘不透明等因素条件,高效默契配合合力设陷,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伪造病历、虚假诊断、虚假告知、倒行逆施、迫不及待欺骗不合住院条件无适应症无手术指征的健康妈妈住院全套过度伤害检查、欺骗再三手术、残忍屠宰谋杀扫荡切光拿走妈妈腹部器官,谋财害命、残害小微体检的健康妈妈谢友容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死后又继续欺骗忽悠推入ICU隔离假治疗事件。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千真万确、求公审彻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清除混进白衣天使队伍中的害群恶狼,为母申冤、为民除害。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
【更多事实证据】
【附:再审申请书】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孙发唐开发全程欺诈谋杀案】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医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院长
被申请人: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无德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李开才
三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119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人原告因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泌尿外科无德医生孙发、唐开发、王成跃等合力“全程违规过度欺诈诊疗、伪造病历、虚假广告、虚假告知、迫不及待欺骗常规体检的健康妈妈住院再三手术、术中割破妈妈腹部多根动脉大血管迅猛大出血流干全身鲜血后,继续残忍扫荡切光妈妈腹部器官、拿走妈妈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等内脏器官,导致健健朗朗走进手术室的健康妈妈谢友容活活痛苦惨死手术台上,死后被推入ICU隔离假治疗”之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终411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119号民事判决;
2、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申请再审。
本案关键证据即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贵医附院)向原审法院举证提交的就诊人谢友容住院病历,该病历中有29页多明显系伪造的,同时隐匿大量病历,诸多病历记载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通过现有病历无法还原客观真实的诊疗过程。具体说明如下:
(一)术前术后病理报告单均系伪造。一次住院出现2个住院号3个ID号。
1、病历第46页“病理报告单”系伪造的。说明如下:①该病理报告单系术前医方行膀胱镜检查活检病理,报告单上显示病理诊断:(膀胱)尿路上皮癌II级。该报告单的真伪关系到就诊人诊断是否正确,是否有手术指征等一系列诊疗关键问题; ②该病理报告单显示住院号:1229753,患者ID:PS1636,其中住院号与就诊人本次实际住院号1229735不符,而同一就诊人一次住院只可能有一个住院号,故该病历报告单涉嫌伪造; ③患者ID :PS1636与系统中实际患者ID:22026152严重错误不符合(病历第35、36、37、38页贵医23-24日四项诊疗报告单中记录),显然该病理报告单系伪造,目的是为医方给就诊人手术寻找编造合法借口,借以掩饰不良企图、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医方居然解释患者ID是系统随机分配的,显然在为自己寻找编造不符合事实和常理规范的借口,因为ID号,顾名思义,系标识身份的组合数字号码。每个入院的就诊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数字组成的身份标识号码,是唯一的也是整个系统中独一无二的,最大可能的避免了以前医院常发生的同名同姓难以区分的困难,有利于医院信息化管理的开展,每个在这个医院就过医的就诊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患者ID号一直伴随着他。就诊人的所有档案包括影像资料、检查项目结果和以前的住院就诊信息和门诊资料全部可以通过患者ID号调出来方便参考,故有人甚至把患者ID比喻成了人们的“健康身份证”。因此同一个就诊人在同一家医院不可能出现两个不同的ID号,该病理报告单必然系伪造的。
2、术后病理报告单系再次伪造:原因:①报告单显示患者ID:PS2412与前述患者ID再次错误不吻合,显然系再次伪造,具体原因上面已经阐述; ②来源不合法:该报告显示检查时间:20130204系就诊人死亡后的第三天,报告时间为20130207,但直到20160629重审开庭时医方才首次出示,按规定应是在报告出来后的7天内通知家属到场封存归档,一审举证时应同步提交法院质证,显然该报告单来源不合法,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明就诊人术后诊断是正确的。
3、病历编号第47页病理切片计算机图文报告记录:住院号、手术名称、送诊科室、麻醉方式、病理号、麻醉医生、送诊医生等皆空白无记录;该记录上手术和报告时间:20130124.16:56:20与实际手术报告时间严重错误不吻合(病历编号第85页医嘱记录实际手术时间和计算机图文报告时间为20130124.15:30),证明此份计算机图文报告是伪造,送检标本可疑。
(二)病历30、31页《手术记录单》不真实,理由如下:
1、手术人员不真实。本案术前小结中医方确定的手术人员系:孙发、唐开发、孙涛、雷鸣、余琦、王雷、刘伟,手术记录单术者系:孙发、王成跃、吴晓林、马诗星,助手:王雷、雷鸣、余琦。其中王成跃、吴晓林、马诗星未参加术前讨论。据此患方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手术记录单不具有客观性,甚至通过该矛盾记录无法还原到底是哪些人参与了就诊人的手术,患方有理由相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可能系部分参与手术的医生助手还没有取得参与四级手术的资格,甚至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结合其后医方始终没有提供所有人员执业证书更加印证了患方的合理怀疑,故该病历不具有真实性。
2、形式上不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二十二条(十五)项规定:手术记录应有手术者签名;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但是,在本案中的《手术记录单》上却没有所谓的参与手术的四位医生的签名,只有孙发一人签名,不符合规范病历必须具有形式上要求,使患方、法官、鉴定人无法确认为就诊人进行手术的人是谁。为此,该手术记录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3、手术方式与术前讨论及手术同意书等不一致。本案术前讨论及手术同意书确定手术方式:腹腔镜下根治性膀胱全切+回肠代膀胱术,而手术记录:手术名称“膀胱癌根治术+输尿管腹壁造瘘+子宫/阑尾切除术”直接开腹手术,没有经过腹腔镜下微创手术的过程。这也说明该手术记录单不具有真实性。
由此可见,该手术记录单不真实、不合法,贵医附院孙发等随意安排、随意决定、随意改变手术方式和手术人员,而俱不告知就诊人及家属,也使得该病历记载丧失了客观性。
(三)31份检查检验报告单,一半系伪造。具体说明如下:
1、病历21、22、24、25、27、51、62、63系伪造,原因:
形式上不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辅助检查报告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者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而该八份检验报告单上,既无报告人员的签名,也无报告人员的印章,其中21、22、24、25、27这5页麻醉科围术期血气检测结果,和62、63这2页ICU血气分析,无就诊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诊断等记录,由于不具备合法检验报告单形式上要求,客观性也无法保证,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编号第60页《生化科报告单》系伪造:该报告单记录送检时间为20130201,00:00。而事实此时就诊人还在睡觉,距手术开始还有10小时多,但临床诊断已经为失血性休克,相互矛盾,显然该检验单系伪造的。
3、病历52、53、56、58、59无检验报告时间。病历50、53、54、60、46、47、术后病理等内容错误逻辑矛盾,46、47及术后病理如前述,56、59检验项目重复矛盾,53、60实验号重复矛盾系伪造。
(四)其他病历伪造无时间签名,形式上不合法。
1、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6、17-18-19页麻醉记录、28页麻醉计划、61页ICU内APACHE疾病严重程度评分系统、70-71临床路径表单、89-90体温表、94住院病案首页、117页ICU护理计划、127页诊疗情况说明等记录中存在病历无任何医生护士签字。第80页ICU交接记录签字不完善,形式上不合法,无法确认病历真实性问题。证明病历是虚假伪造借以隐瞒手术意外及死亡真相。
2、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20、34、38、52、53、58、59、78、102页记录:无记录报告日期或时间,形式上不合法,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3、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105、107、108、109、110、111、112页中赵鲁强签名与56、59页赵鲁强的签名不同。第50、53、54、60、64、78页中付江泉签名与90页不同。病历58、59临床诊断结论同一医生的书写笔迹与55、56等其他各处不同,系伪造。
(五)病历相互矛盾或明显不符合常理,必然系伪造的,因为事实只有一个。
1、病历编号第69页(病人入院评估表)记载就诊人入院时间为10时50分; 82、85页(医嘱单)记载下医嘱时间为10:50,93页记录入院时间为10:00时,表明就诊人入院入科时间是20130123上午10:50之前。但第1、4、5、6页等记录入院时间为12:29,第11页入院记录虽然记载入院时间为10:47,但却记载入科时间为12:29,如果就诊人为12:29入科,则医方医嘱单记载10:50即已下医嘱,则该医嘱必要时伪造的,因为当时就诊人还没有入院,可见医方提供的病历已完全丧失了客观性,明显系伪造,不能反应真实的诊疗过程。
2、病历记载出血性质、出血量与输血时间、领血记录等记载矛盾及不符合科学之处;
①本案手术记录单记载术中出血为“渗血”,未分时间段记载所谓“渗血量”,只是最后总结术中共出血21000ml;
②麻醉记录,12:00-12:05时大出血800ml,立即加快补液,于12:35出血约8000ml,于14:30出血约16000ml,术中合计出血约21000ml;
③领血记录显示:12:40时第一次领血合计800ml,到14:30时领血合计4150ml,到18:05时领血合计9000ml。尤其12:35时就诊人出血已超过8000ml(相当于就诊人全身2倍血量),且继续在大出血,但领血记录显示12:40才第一次领血,此时就诊人的全血都流干了5-10分钟后,医生们才开始给就诊人输血!血流干了,就诊人还有命活吗?后面的输血还有意义吗?术中输血与血液领取记录的严重矛盾问题;
④由上可见医院手术记录单记载术中出血为严重渗血,这一点明显不符合事实。若为渗血,其在短时间内怎会出现如此大量渗血?既然大量渗血,为何医生不尽快输血,而是等到就诊人出血量近万毫升后才开始输血?足以认定医方病历记载不符合事实,是故意虚假记载,导致本案事实不清。
(六)病历不规范涂改、添加,实际为篡改。
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22、25、27、65页为打印输出后删除重做,其中22、65页系添加删除他人(住院号1229772无名氏、门诊号1301210831杜宏春)病历信息后改用。第72页入院护理计划日期涂改。第80、93页就诊人名字涂改。第87页ICU内临时医嘱时间篡改,而医嘱是绝对禁忌直接涂改的。第96、121页输血记录发血时间涂改。第20页气管型号涂改(遮掩痛苦紧咬伸出的舌头)。
(七)病历隐匿、灭失、销毁、转移75项,逻辑矛盾86项。医方向患方、向原审法院隐匿了大量重要病历,隐匿了对就诊人造成死亡的其他关键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病历不能鉴定。在医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病历中,均缺少以下病历:
隐匿灭失:无全套13项检查申请单、无日常病程记录、无护理记录、无孙发主任医生兼主治医生查房记录第1页(记5页有4页)。
隐匿灭失:始终无20130123日上午膀胱镜检知情告知同意、无全套13项特殊检查(胸部X/腹部CT/CT加强/心脏B/心电图/肺功能/输液/血清生化30项/血浆9项/输血前三项/乙肝两对半5项/肝肾功能/电解质/凝血功能)知情告知同意、无腹腔镜手术知情告知、无手术气管插管知情告知同意(为什么要气管插管?遮掩紧咬伸出的舌头?)、无手术动静脉穿刺知情告知同意(20130201,17:05时许欺骗补签)、无全套各项检查和手术所需费用知情告知。医生唐开发只告诉说“膀胱全切风险小、效果好”。
基于对醉美贵州三甲医院白衣天使博士教授医生团队的完全尊重信任,家属自始自终完全遵从、极致配合医生的安排、家属虽也在医院打印的格式化的手术书上签了名,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认同接受该手术书中内容。就这般稀里糊涂、懵里懵懂、迷迷瞪瞪被招呼走进手术室。麻醉手术开始了:颈动脉穿刺、足背穿刺、“气管插管”(实质应是掩饰妈妈痛苦紧咬伸出的舌头)。切割手术开始了:15厘米--在肚子上直接开大刀了、血管割破大出血了、鲜血迅猛流光了(医生孙发拒绝了女儿主动输血的要求)、继续扫荡切光拿走妈妈腹部器官了(孙发说子宫没用了可以切除)、继续腹部左右打孔、再在腹中填塞一肚子7块纱布明胶海绵2颗大图钉、健康慈母痛苦咬舌活活惨死手术台、再推入ICU隔离假治疗、、、家破人亡了。医生若无其事轻描淡写说“手术中意外和死亡属于正常情况”。
隐匿灭失:无术中血管外科妇科4份会诊记录、无术中动脉穿刺的“有创操作记录”、无术中意外大出血的抢救记录、无13小时术中相关重要医嘱,无麻醉医生与手术医生交接班记录、无手术扫荡切除膀胱子宫阑尾等器官的送检报告(20160629提交伪造的报告)。无死亡记录、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隐匿灭失:拒不提供无手术全程和ICU心电图监测记录、拒不提供无35份相关电子病历、拒不提供不打印费用清单、拒不提供无手术全程和ICU监控录像等。医方隐匿了上述病历,向法院提交的病历不完整、不充分,不符合鉴定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1、隐匿4份会诊记录。贵医举证病历中隐匿没有术中血液外科、石家齐和妇产科共4位医生手术会诊记录。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30、32、73、76页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2月1日下午17:05时补充切割器官签字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记录:术中请血管外科马诗星副主任医生上台会诊,再请妇产科吴晓林主任医生会诊;妇产科总住院医生许晓晓台上会诊。然翻遍贵医举证病历,自始没有上述手术中会诊意见记录。【《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第22条第10款要求: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就诊人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医师和会诊医师签名等】。
2、手术切割器官检验报告。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30、33页【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中记录:“切除膀胱、肿瘤组织、子宫、部分阴道壁和阑尾送病检”,直至3年多后的2016年6月29日重审开庭时,医方首次提交病理报告单,然该病理报告单的患者ID与就诊人谢友容ID还明显不符。说明贵医隐匿就诊人谢友容的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肿瘤”组织的病理报告单。同时也说明就诊人的膀胱、子宫、阑尾、阴道壁、“肿瘤”组织等器官皆健康正常无须切除。也证明贵医对于就诊人的整个诊疗手术行为过程是完全荒诞混乱违反基本逻辑和常识常规!再次证明贵医的诊疗行为不是按照先诊断后治疗手术,而是按照先手术切除后再送去检验诊断,直到把人切死三年多检查不出该死该手术的理由!器官切除手术不是先确诊必须急需手术切除,而是先切除后再送检,诊疗。
3、隐匿手术ICU心电图监测记录。病历29、83记录手术ICU持续心电图监测。贵医举证病历中,自始没有术中、术后、和ICU隔离病房内关于谢友容的心电监测记录和图文报告资料。就诊人谢友容于20130201晨07:45时健健朗朗走进手术室,至晚上20:40时推出手术室又被直接推入ICU隔离治疗,至20130202晨08:10时让家属看见就诊人到10:00家属放弃停止心脏按压接受死亡现实,手术室内整整13小时,ICU内又整整13小时。
4、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82页术前长期医嘱记录:只有2013年1月23、24、26日三次记录,没有1月25、27、28、29、30、31日任何记录。
5、贵医举证病历编号第85、86页术前临时医嘱记录:只有2013年1月23、24、26、31日七次记录,无1月25、27、28、29、30日任何记录。
6、第86页关于2月1日术前术中医嘱中,仅有09:00时和17:20时两次简单临时医嘱,没有07:50-09:00时、09:25-17:20时、17:30-20:40时三个重要时段中关于手术麻醉、手术开始、手术进行、手术意外及手术会诊增加切割器官止血抢救处理过程的任何医嘱记录。是否心虚、故意隐藏手术意外、手术过错伤害及死亡真相?!
7、贵医举证病历中隐匿销毁了27日晨9时过家属带就诊人健康妈妈回家过65岁生日的请假条。矛盾的是:28日晨9时销假按时返回医院时医生通知已安排定了2月1日手术,即日开始饮食禁忌等术前准备工作,同时看见泌尿外科大厅墙上的手术安排表里已公示(有28日开具互助献血申请书和介绍函为证)病历记录却是31日9时进行术前讨论决定手术方式。24日切片时告知病理分析结果要30日才能出来(报告单时间却是29日),30日下午医生拿报告单告诉家属结果。证明:病理分析结果未出、术前讨论未进行,医生们就又再次迫不及待决定并安排了危急生命的手术方式和日期。
8、隐匿拒不提供病历不许家属复印照相,欺骗法官否认存在电子病历手术ICU录像等资料,拒不配合不执行法院强制封存保全令。20130202上午10:40时ICU走廊上,家属询问病历,医生回答“搞丢了不知到哪里去了”;家属查找,医生又偷偷将病历夹放入白大褂欲转移;家属发现拦下要求复印照相,10余医生一拥而上粗暴抢夺拒绝复印照相,悲痛欲绝万般无奈的家属只得妥协要求同意现状密封存于医院(未清点不许家属查看)。后直到20140305下午一审法院开庭举证时贵医律师才出示部分病历给法官登记,法官拿到病历开封后即依序对病历名称和页数进行登记,登记完后说法院没有地方保存病历,即将全部病历交给被告律师带回保管,庭上未对病历内容进行一一质证,查证,核证、认证、未即时复印留存。原告反复再三申请强烈要求法院和卫生厅(20130328-0522发给宋誉峰、张光奇两位厅长的短信为证)强制保全且应该质证的谢友容在被告医院诊疗手术死亡的所有电子病历、手术ICU录像和器官切片标本等资料,被告医院欺骗法院自始隐匿拒不提供(法院调查往来函证据)。原告于20150107上午向一审法官书面第四次申请强制保全妈妈电子病历、器官切片标本和手术ICU等全部影像资料,同时申请复印被告提交的应诉答辩等资料无果,后再次于20150826向法官申请要求复印被告提交答辩应诉资料和相关全部庭审记录,经法官同意后于20150827-31日分两次复印到法院部分审案卷宗和贵医提交病历答辩状等资料(至今没有复印到外委办开庭笔录资料,外委办拒绝原告复印照相),以备下次开庭质证辩论用(谁知法院20150722下午开庭后就直接枉法判决了,又0722开庭时法官借口内容太长阻止原告宣读起诉书和陈述事实经过,无开庭经验的原告错误以为起诉书写了的法官已知道就不必再说了),原告于20150827-31复印时才知被告医院是于20140421提交病历给法院的。请由此推断贵医提交病历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请由此判断一二审法院在举证、查证、质证、鉴定、审判过程中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
综上,鉴于本案关键重要证据即医方提供的纸质病历存在大量伪造和篡改不实及相互矛盾之处,已完全丧失了客观性和合法性,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患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规定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可以申请再审,具体说明如下:
原审法院对医方提交的病历,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组织双方质证,未经双方确认封存(法院医方皆拒不封存),程序不合法。(详见陈述意见、补正笔录及庭审录像为证。)故此患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四项申请再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事由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其仅仅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之一,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病历资料等客观证据也是人民法院定案的重要证据。如果说,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解决的是医疗技术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涉及专业医学问题,鉴于法官的专业局限性,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借助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或鉴定意见来判案,申请人并无意见并表示尊重。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法律所列的三条行为之一,即可推定医疗机构错在过错。很明显,这不需要法官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去评价案件,只需要审查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隐匿即可。而审查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隐匿,只需要用病历与客观事实作比对。庭审中,申请人指出了被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中存在的诸多伪造、篡改和隐匿的事实【具体见申请事由一之(一-七)】,其中,尤为显著的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中2013年1月29的病理报告单,该病理报告单上记载的就诊人住院号、患者ID与就诊人实际住院号和ID严重不符。又明显隐匿了日常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全套13项检查申请单、隐匿未行相关特殊检查穿刺插管手术知情告知同意、穿刺记录、手术中四份会诊记录、抢救记录、手术ICU心电图监测记录、手术切除送检器官(膀胱子宫阑尾等)的病理检验结果报告单、35份电子病历、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大量病历资料【详见申请事由一(七)】。以上种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伪造、篡改、隐匿病历,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申请人还指出被申请人在门诊、住院、手术等全程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事实,还举证质疑了被申请人关联医生护士的诊疗手术资质等问题(详见四3③、一二审起诉书、陈述意见)。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以上被申请人大量伪造篡改、隐匿灭失病历和违法违规无证行医等的行为在“云岩法院(2016)黔0103民初1794号判决书”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119号民事判决”中只字不提,也未进行充分说理,据以支持判决结果的说理简单粗暴,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严重显示公平。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应当由医方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就诊人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患方已根据原审卷宗里的病历材料,指出医方违反《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填写本案病历资料,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多项规定。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在前面已指出医方隐匿了大量病历及关键病历,表明医方存在该法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法应当推定医方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本案医方依法应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在本案一审中及重审中,医方未完成其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关于本案就诊人死亡原因及未能尸检导致鉴定机构退卷责任应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①直接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医方所出具的《贵阳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126)、麻醉记录(病历16-20)、手术记录(病历30-33)及ICU转入护理记录(病历6-8)、第二次转科记录(病历80)均可证实。
②失血性休克的原因:
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由于膀胱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所致渗出性出血。而是:手术医生割破就诊人腹部大血管,导致极短时间内迅猛大出血所致,术中共出血21000ml(相当于全身换血5-6次)。医方手术记录显然隐瞒了具体术中损伤了何血管导致大出血,但麻醉记录显示术中曾阻断腹主动脉,因此术中医方极大可能系直接损伤了腹主动脉致不可控制的大出血发生, 这种严重的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代谢紊乱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实,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酸中毒,同时离子的改变(麻醉单记载)。
③尸检责任
就诊人谢友容 死于 大血管被手术医生野蛮操作损伤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因清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就诊人死因不明,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有告知或者要求患方,应当在就诊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院应对尸检不能承担责任。患方手机短信证明:20130202-0204凌晨,家属再三当面电话短信要求医方提供尸检报告,医院拖延未作为,导致本案错过了尸检最佳时机。故本案最终没有尸检的责任显然不在患方,故诉讼中北京法大法庭司法鉴定中心以本案未尸检决定不予受理过错鉴定责任完全应当由医方承担。
4、医方与妈妈次子Y(就诊人谢友容的次子)所签《协议书》,申请人已反复阐述证明了该协议签订的程序、内容、形式皆不合法、显然无效。
①签字背景:该协议系就诊人死亡当天家属肝肠寸断心情极其悲痛欲绝情况下,医方蛮横无理还乘人之危以不结清费用就不出具死亡证明,要么就签署协议,在这种情况下Y一人在其他亲属不知情情况下被迫与医方签订了该协议。大致内容为要求“患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法律诉讼权利,减免医疗费,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主张其权利”,但其他亲属当天即给医院医生打电话发短信再三要求提供并作相关的尸检鉴定时,医方故意推诿拖延拒不作为,借以隐瞒术中损伤情况。
②法理依据:首先内容上,该协议内容非家属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烈排他合法权利,协议显示公平、乘人之危、妄想以协议形式掩盖逃避侵权伤害致死事实和法律责任。其次程序上,该协议无其他家属知情或授权代为同意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5、55、58、5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等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违法、侵权、自始无效,对患方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证明了医方的霸王心虚蛮横违法侵权事实。最后形式上,该协议为被告医院“院总值班”盖章,签字人孙发,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并以此判案是严重错误的,患方依法起诉提出赔偿追责请求不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故患方适用《民事诉诉法》第200条第六项申请再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事由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申请再审,具体说明如下:
1、枉法裁判一,对关键证据不充分质证,对证据的“三性”不做全面认定。
本案主要关键证据即医方提供的就诊人谢友容住院病历。针对该病历,患方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见申请事由一),但一审法院明知病历记载多处矛盾,明知患方对此发表了更为详细的质证意见,但一、二审法院对此视若不见,不对此主要证据进行任何审核并确认其“三性”。一、二审法院对如此关键重要的证据的“三性”未全面审核认定,就草率地得出结论,做出不利于患方的判决,即违反了程序,也违背了事实,属于枉法裁判,因为即使本案需依赖鉴定确定医方诊疗行为过错,但鉴定前法院也需首先质证确认证据的三性,是否能作为合格的检材。
2、枉法裁判二,未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重了患方举证责任,将该案最终没有鉴定的责任归因于患方,并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的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具体如下:
①该案患方起诉后即同时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后未能鉴定非患方之错。
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院作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人,理应对病历的真实性负责,应当通过举证、质证、认定的严格法律程序,将病历所涉及的事实与依据经过审查认定以后,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或认定,满足证据真实性的病历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不满足证据真实性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同时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对病历的部分失真的事实进行说明,并将法院对病历和事实的认定意见一并转交到鉴定机构,供鉴定参考之用。这样鉴定机构才能获得真实、客观的鉴定材料与事实依据,才能得出比较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本身对鉴定检材的真实性不负责,如果提供的鉴定检材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机构必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要么不受理,要么终止鉴定。因此本案鉴定机构终止鉴定退回法院并无过错,患方当然更无过错,错在一、二审法院没有对鉴定检材即关键重要证据的“三性”进行认定,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审查义务,属枉法裁判。
③一、二审法院故意忽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属于法院对证据属性认证的法定职责。本案医方病历伪造的事实以及相互矛盾不符合常理之处其实根本不需要专业人员的认定,一、二审法院法官只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即可认定,这些改动系故意而为之,导致病历相互矛盾,病历已完全丧失了客观性,无法通过病历还原真实的诊疗过程,这种不真实的病历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医方在庭审中也提出了一些辩称理由,但未具体回应患方提出的异议及病历不真实相互矛盾之处,根本谈不上合理解释,一、二审法院明显罔顾事实;二审法院仅仅简单询问患方一句是否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而忘记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属于法院对证据属性认证的法定职责。而所谓病历真实性的司法鉴定是指病历瑕疵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墨迹鉴定等技术手段认定的医方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司法技术鉴定对真实性进行认定),但病历记载内容的前后不一致、不符合逻辑及形式上的缺漏少补均属于法院依法可以查明的问题,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本案中患方主张病历问题主要属于后者,故病历真实性的认定责任仍在法院。
④本案中医方提供病历患方已经充分阐述了医方病历至少有相互矛盾不符合常理及隐匿病历这几点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患方认为至少应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或缓和,而一、二审法院的做法明显加重了患方举证责任,导致对患方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后果。严重侵犯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将举证责任全部归结于患方,并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的判决,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鉴定是本案必须的,一、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也应该依照患方原审或医方的申请甚至依职权送鉴定,但一、二审法院自己不再送鉴定,却将责任推卸给患方,忽略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典型的枉法裁判。
3、枉法裁判三,关于本案医方诊疗行为过错问题,实际上医方除伪造、篡改、隐匿病历外,即使依据现有经过篡改、伪造后的病历来看,其诊疗行为本身也是有明显过错的,这些过错有些根本不需要专业人员的认定,只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即使是任何普通人员均可直接认定。说明如下:
①术前诊断不明确,术前准备不充分,仓促手术酿大错;
门诊住院手术诊疗规范常规:从外查到内查,从无创到有创。 膀胱镜腹腔镜等特殊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必须病兆风险大于手术风险时,才考虑实施手术。非特殊紧急情况,必须检查清楚、分析确认、诊断无误、手术指征明确、充分告知、获取同意、准备充分后,才安排实施相适应的手术。一般情况必须门诊确诊后,达到相应“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的确诊就诊人才能收住院治疗。
病历124、42页示:20130122-23日就诊人在被告医院门诊,未常检未知情告知同意直接膀胱镜检,在门诊无诊断情况下被收住院。
病历编号第1、9、11-12、40、43、67、69、70、72、85、91、93、94页示:23日就诊人才刚入院,住院医生未常检未查验,就诊人无病因、无临床表现、无手术指征情况下,即轻率写下膀胱肿瘤的“入院诊断和临床诊断”[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诊疗指南-泌尿外科分册》(59、66页)第五章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第二、三节关于膀胱癌与尿道肿瘤的概述、病因、临床表现、诊断要点与治疗方式及原则,可知可证明:原告妈妈谢友容身体健康正常良好],同时一次性开据全套检查大单(病历1、9、67),并即按照膀胱肿瘤开始“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择期手术治疗”(病历35-38、40、43、46-47、49、51-52、55-59、66、77、85),迫不及待推行所谓相关“手术治疗”进程。
病历编号第1-5、28、40、46、47、67、70、77、85、125页示:20130123、24、28日住院医生迫不及待反复欺骗违规安排20130124-25日TURBT术和20130201日膀胱全切等手术。24日晨常规检查未完部分结果未出就已安排定了25日进行TURBT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家属发现墙上公示质疑25日的手术安排,医生就又随口取消并随口安排24日下午立即行膀胱镜病理切片手术(告知要30下午出结果)。然28晨,病理切片结果还未出来,术前讨论未进行,就又通知已安排确定0201行膀胱全切手术(膀胱全切除手术指征为恶性癌症3级以上、浸润深、覆盖广、其他办法医治无效的肿瘤)。20130201日未备好血、没准备腹带、未做好基本准备工作就开始实施手术,手术到下午17点了,才想起并临时安排家属去买捆绑就诊人手术伤口用的腹带,说是推出手术室时用来捆绑伤口用的。
②未告知家属并征得家属同意即直接变微创(腹腔镜下膀胱全切+回肠代膀胱术)手术为开腹手术,严重侵犯了就诊人及家属知情同意选择权,并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本案医方病历记载在2013年1月31日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及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均明确拟定的手术方式为“腹腔镜下膀胱全切+回肠代膀胱术”,虽然其后注明根据术中所见,必要时行开放手术,但本案的手术记录直接记录手术名称为:膀胱癌根治术+输尿管腹壁造瘘+子宫切除术。且一开始即直接开腹手术,不存在有腹腔镜手术或先行腹腔镜手术后中转开腹手术,完全背离了术前拟定的手术方案及和家属告知经家属同意的手术方案。医方直接变更手术方案(由微创变为直接开腹),未和就诊人家属有任何沟通,并因此导致严重损害后果,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严重侵犯了就诊人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直接剥夺了就诊人及家属在充分知情同意基础上选择治疗的权利,并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患方认为仅仅依据此一点,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方也应该承担100%侵权责任。
③大半参与诊疗手术的医生无资质,医方拒不完整提供其资格证书等;
大半诊疗手术医生无证无资质。国家卫计委网站核查:诊疗医生雷鸣、王雷、汤欣、徐琛、孙涛、余琦、马燕、徐新华、熊婷婷等无证无资质,涉嫌非法行医。唐开发、吴志平、顾昌世、高婷、项一宁等未举证。孙发所举证为不完整复印件信息与国家卫计委网站信息不符合。医院科室也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表”“医疗技术及临床专科准入评审申请表”。二审中医方仍拒绝提供上述全部参与手术及治疗的医护人员相应资质,患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完全可以推定患方的主张成立。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明显错误。
④术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动作粗暴,致损伤大血管致就诊人短期内大量出血,抢救不及时,最终死亡;
术中医方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动作粗暴,强行切除,损伤大血管致短期内就诊人出血超大量出血,但由于术前准备不足,抢救不及时,致就诊人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术中出血21000ml,医方术中手术操作存在重大失误。
⑤术中无理由切除子宫、阑尾及阴道后壁,术后病理提示无粘连;
本案术前检查如膀胱B超、CT(含增强)、膀胱镜及病理均未提示本案膀胱肿块侵及肌层,更未穿透膀胱壁,这一点术后病理也均证实仅侵及膀胱固有层,表明本案就诊人膀胱壁并无粘连,医方手术记载膀胱壁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完全不符合事实,完全系医方推卸自己责任而编造出来的。同时根据术后病理并未提示子宫体表面有出血及肿瘤侵及,故医方切除子宫有助于止血的说法也无任何事实依据,即医方切除子宫也没有任何适应症。同理医方术中切除阑尾也无任何适应症。
⑥手术记录不细致,故意隐匿重要事实,导致无法通过手术记录还原真实的手术经过;
医方的手术记录记载不仔细,显然系医方故意隐匿重要事实,如本案术中医方手术记录记载术中出血系渗血,显然不符合事实,就诊人在短期内出血达16000ml,很快出现失血性休克及呼吸心跳骤停显然不可能系渗血,同时医方在术中曾出来告知家属手术出现问题,割破了大血管,且麻醉记录记载术中曾阻断腹主动脉,但这些关键事实居然在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没有记载损伤了那个血管,具体是如何处理的,就诊人术中进行心肺复苏的经过也只字未提,导致无法通过手术记录还原真实的手术经过,显然因此导致的后果应由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⑦就诊人死亡后,乘人之危欺骗家属签署协议放弃尸检,借以逃避责任;
本案就诊人实际即术中死亡,直接死亡原因医方也确定失血性休克,但导致失血性休克原因由于医方手术记录隐瞒了术中损伤情况,医方为继续彻底隐瞒术中损伤,在就诊人死亡后莫名喊出以不结清费用就不出具死亡证明等为由骗取就诊死者之一子(Y)当天即签署了一份强烈排他合法权益的协议,放弃尸检及诉讼,显然是乘人之危,且该协议的签署就诊人其他直系亲属并不知情,当然更未签字。协议签字前后,其他亲属一直坚持找医方要求医方出具死亡原因及尸检报告,这些均有电话及短信记录证明,故医方急于签署该协议,显然是想继续欺骗家属,隐瞒事实,借以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上述过错一、二审法官完全可以认定,而并不不是只有具备医疗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认定,一、二审法官对此不做任何认定即草率判决,显然也系枉法裁判。
综上,原生效判决有上述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患方合法权益,患方依法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患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
via 惊爆: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活摘屠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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