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律师,您好,今天想请教一个问题,是关于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轮功的新动态,比如这一两年被无罪释放的案件逐渐多起来,您长期关注这方面的案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正好最近刚刚发现一个问题,一个让我再次惊愕到目瞪口呆的问题,一个隐藏极深的阴谋,或者说陷阱、祸胎。唉,我不得不承认,要说610邪恶机构的狡诈,真是超过九尾妖狐几万倍。
问:中共的邪恶与残暴,您了解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而且到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是在走下坡路,到这个时候了,还有什么新花招能出乎您的意料?
答:听我从头说起。先接您刚才所述,无罪案例逐渐增多的情形。分析原因,我感觉有三个,一是去年初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针对迫害法轮功出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从表面上看,似乎比以前处罚尺度略微放宽,好像是说下手不是那么狠了,而且它是在以前几个仓促拼凑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再拼凑了一下,再加上这些年司法系统在实践中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轮功积累的经验,所以从条文上给人感觉好像规范些、趋缓些,以至于有律师总结出这个解释出台的原则是“能不抓就不抓,能不判就不判”。
问:可是大家都知道迫害法轮功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为什么日暮途穷了,还弄出这么个东西呢?给人感觉似乎是重申中共的迫害立场和给底层参与迫害者打鸡血,是倒行逆施?
答:历次政治运动表明,中共做恶,如果不是形势把它逼到那个份上,从来它都不会自己迁过自新。而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当初掌握权力的参与者太多,他们都知道停止迫害就意味着被清算,所以只要这些人权罪犯中有一个还在台上,他就要拼命维持这场迫害。
问:是的,毒药再怎么过滤也无法变成饮料。您说迫害案例减少的第二个原因是什么?
答:江泽民犯罪集团的失势、被抓,使一些司法者多少心有余悸。使他们不愿意继续给610做傀儡,主动停止做恶,避免将来成为替罪羊。第三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轮功学员持续十几年讲真相,唤醒很多司法者的良知,他们尽可能在保护这个饱经磨难的修炼群体。这是最难得的。
问:没错。法轮功学员用他们经历的血与火的苦难,用他们的大善大忍之心在唤醒着世人的良知。快说说您刚才提到的那个隐秘的陷阱,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还是刚才谈论的这个司法解释,您看一下,条文不多,您只看一条,第十五条,就足够了。
问:第十五条内容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哦,我看明白了,这里涉及到谁有权认定邪教的问题。我们一直说邪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的行政机关或立法、司法机关能说了算的。看这一条确实挺邪恶,这表面上说是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在认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级以上公安局就有权认定。
答:你已经看出了两个问题。在正常国家,一个宗教、信仰的好与坏,从来就不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说了算的。这是当代文明世界的常识。但是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它偏要说“公安机关就能认定”,而且呢,地级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就能认定,这意味着全国地级市公安机关,加上省级公安机关,再加上公安部,三百多个公安机关有权、有能力认定“邪教”。
问:而这些大大小小的公安机关还都是姓“党”的,信奉无神论的。
答:是,一个无神论的机构,去认定哪个宗教信的神是真的,哪个宗教信的神是假的,这简直是自心生魔呀,只有魔鬼才这么干。
问:对了,我们一直说,2000年出台的文件里,公安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共认定了14个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它这样从新授权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这不是意味着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跳开公安部认定的邪教,随便给人扣帽子吗?
答:是的。它就是为了否定当初的14个邪教里没有法轮功这种事实。表面上说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受各级610机构严格操控的,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610和国保警察或者压根就是一帮人。我看了一些案卷,实践当中具体由谁出具“认定意见”呢?“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办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专案办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等,说白了,就是公安部门内部的610机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邪恶组织。这是第三个问题。
问:还有其它问题吗?我怎么看不出来了?
答:还有至少三个问题。这份文件里没有公安部的联署,但是却对公安部的下属机关设定权力和责任,这属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滥权,越俎代庖,明显违反了《立法法》。当然这个文件之所以没让公安部联署,也是怕被人翻起“14种邪教(公安部办公厅参与认定了7种)中没有法轮功”的旧账。这是第四个问题。第五个问题相当重要。就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个“认定意见”的问题。
问:刑事案件里一般不都是用“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吗?这个“认定”是不是和“鉴定”一回事?
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认定意见”这个法律术语。《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出七大证据,其中,只有“鉴定意见”,没有“认定意见”。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以鉴定一般指自然人,如最常见的法医。如果是机构鉴定,那么该机构内的鉴定人必须要签名,这是最起码的。
而这个“认定意见”呢?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借用这个司法解释创制的一个游离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外的术语。它和“鉴定意见”只有一字之差,而阴谋就藏在这一字之差里。因为“认定意见”不属于《刑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术语,所以就没有对出具它的主体的资质要求。说白了,盖个章就可以,不需要这个机构有什么资质,不需要机构里的任何人有什么专门知识、专业资格,不需要哪个人签字负责,当然也不需要任何人承担责任。
问:竟然有这么荒唐!
答:这还不是最荒唐的,最荒唐的是第六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程序设置上,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彼此是有互相监督、制约的,尽可能避免错案发生,或者至少是各有分工的,禁止互相干预。但在迫害法轮功的操作流程图上,国保支队、国保大队、反邪教办公室是首当其冲的打手,他们把法轮功学员绑架后,经过检察院、法院出去转一圈程序,最终认定“犯罪证据”、认定有罪的关键环节又回到了绑匪手中。从起点到终点,通过司法解释立法的方式确保迫害的结果必须严密掌控在610手里,过程当中的法律程序:法院、检察院统统都成了地地道道的傀儡。从这个司法解释看,周强、曹建明等人权恶棍是公然为各级610邪恶机构站台,相当于阎王为小鬼当差。
问:太不可思议了。可是,这个文件出来一年多了,为什么几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答:我们每个善良人都可能严重低估了中共的邪恶。我也是最近看各地迫害案卷中的“认定意见”,越看越感觉不对劲,经过深入了解才发现端倪的。本来愿意代理法轮功案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就少,很多律师也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方面的所谓法律条文感到厌恶,所以很少有人仔细推究。这个司法解释公布的时间正好安排在过年前两天,很多人由于忙年无暇他顾。更关键的是,如果不结合实际案卷中随处可见、明目张胆的“认定意见”,很难对这个邪恶的阴谋有整体认识。可以肯定的是,是610机构操控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问:从法律上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破解610机构的邪恶阴谋吗?
答:也不难,两头入手。从源头上,以这个伪装的司法解释为证据,投诉、举报、控告周强、曹建明等人权恶棍为610站台的犯罪事实,他们的确是在利用这个所谓的司法解释实实在在破坏《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使《刑法》300条不能正确适用,使《刑事诉讼法》形同虚设。他们是司法界的败类,恶贯满盈。在具体的迫害案例中,利用好“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定要把“认定意见”排除掉,把这个邪恶而非法的证据排除掉之后,他们抢劫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物品都是无罪证据,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守护信仰、讲清真相的努力与《刑法》300条毫不相干。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上,法官和公诉人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我们提出来,他们应该慎重对待。必要时提出忠告:今天不做傀儡,明天就不会成为替罪羊!
来源:明慧网
via 揭露周强、曹建明公然为610站台的阴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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