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德国之声
作者: 任琛
昆山“反杀”现场已经热传网络
这两天中国的微信朋友圈,被“砍人遭反杀”的“昆山‘龙哥’”刷屏。民间舆论纷纷认为杀人者属正当防卫,要求将其无罪释放。德国之声就此询问了德国刑法问题专家,得到的回答非常明确。
根据中国媒体报道,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电动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声称经初步调查:27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舆论一边倒
相关消息发出后,立即引发了中国民众在互联网上的激烈反响。所有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倾向认为杀人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网民们搜出了被害男子混身纹身,喝酒闹事的照片和视频,并登出了一系列被害男子刘某曾经因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留的记录。
同时中国国内的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对此案发表看法。有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在内的法律专家认为,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甚至有律师称于某某有“无限防卫权”。同时也有包括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中国的《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幅度的参考了以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的《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第32-35条中明确规范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向德国之声表示,按照德国刑法的定义,于某某虽然杀人,但他的行为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范畴
格隆斯特分析称,评估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刑法第32条看宝马车车主是否采取了对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进攻性行动。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宝马司机回车取刀后直接向于某某奔去的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击性行为,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可以被归为正当防卫范畴。
格隆斯特特别分析指出,当然正当防卫也不能过度。德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一般来说,受攻击者应该用最有效的办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视频里,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个人需要面对三四个人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于某某夺过宝马司机手中的刀之后虽然将其刺倒在地。但当时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结束了攻击性行为。最关键的是,宝马司机选择了返回停车处的方向。格隆斯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断宝马司机要返回车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这种武器有可能是枪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继续追逐,将宝马司机砍倒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他有权力采取有效手段终结对方的进攻能力”。
德国律师: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针对于某某可能涉嫌正当防卫过度杀人的指责,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他指出,如果宝马司机当时被夺刀砍倒在地后,倒地不动,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击的动作。那于某某将其追砍致死就是防卫过度。但关键问题是宝马司机没有原地不动,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国的宪法的第33条还对“防卫过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出: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专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称,于某某当时自己也身受刀伤。所以说,就算当时宝马司机当时不是跑回停车方向,于某某继续追赶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断他是在陷入慌乱、恐惧、惊吓时防卫过当,但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中国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看法。他指出,发起肢体攻击的是宝马车主,回车拿刀的是宝马车主,拿刀后又直接向于某某发起攻势的还是宝马车主。因此格隆斯特认为:按照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via 德国刑法专家:“可以向宝马男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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