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星期日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全文及问题与解答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

《全球》乃美国《2017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中第1261-1265节。

原文链接在此。全文翻译如下,译文由“中国人权问责中心”提供。

小标题 F – 制裁

1261节 短标题

此小标题也可称为《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

1262节 定义

在此小标题下:

(1) 外国人 “外国人”一词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5.304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义)。

(2)​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意思以《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规定的意思为准(见《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译注:“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相关定义见后】

(3) 人- “人”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1.308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义)。

(3)​ 美国人 “美国人”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5.315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义)。

1263节 实施制裁之授权

(a) 概述- 总统依据可靠证据,可对任何外国人实施(b)款所描述的制裁,当总统认定此外国人-

(1) 在任何国家对下列两类人实施了法外杀人、、或以其它方式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

(A) 寻求揭露政府进行的不法活动;或

(B) 寻求获得、行使、捍卫或促进国际认可的权利和自由,如宗教、言论、结社、集会的自由,以及公平审判和民主选举的权利;

(2) 在第(1)段所述的活动中,作为外国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外国人;

(3) 是一名政府官员,或者是这样一名官员的高层伙伴,从事、协助、命令、控制、或指挥重大腐败行为,包括征用私产或公产为个人谋利、与政府合同或开采自然资源相关的腐败、贿赂、或者向外国管辖区帮助或转移腐败所得;或

(4) 为第(3)段所述活动提供实质上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资金、材料或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支持。

(b) 制裁描述- 本款所述的制裁如下:

(1) 不允许进入美国- 针对一个外国人个人–

(A) 不给予获得美国签证或被允许进入美国的资格;或

(B) 如果此人已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依照《移民和国籍法》第221(i)节(《美国法典》第8卷第1201(i)节)取消该签证或其它文件。

(2) 冻结财产

(A) 概述– 如果外国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在美国,或来到了美国境内,或者在美国人的拥有或控制下,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执行对所有财产和权益交易的冻结。

(B) 国家紧急要求之不适用性–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2节的要求(《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不适用于本节的目的。

(C) 与货物进口有关之例外

(i) 概述– 第(A)子段下冻结或禁止任何财产和财产权益任何交易的授权不包括对进口货物实施制裁的授权。

(ii) 货物– 在这个子段,“货物”一词的意思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16节(《美国法典》第50卷第4618节)的定义为准(该定义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下持续有效。)。

(c) 实施制裁时需考虑的某些信息-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a)款实施制裁时,总统须考虑—

 (1) 国会每个相关委员会的主席及资深成员联合提供的信息;及

(2) 由其它国家以及监督人权状况的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可靠信息。

(d) 由国会相关委员会提出的请求-

(1) 概述- 在收到符合第(2)段就一个外国人是否从事了(a)款所描述的活动的请求后,总统应在120天内–

(A) ​决定该人是否从事了这些活动;以及

(B) 就此决定​向提出该请求的相关委员会的主席及资深委员、或不止一个委员会提交一份保密或非保密报告,包括—

(i) 总统是否对该人实施了制裁或打算实施制裁的陈述;及

(ii)​如总统已经实施制裁或打算实施制裁,这些制裁是什么。

 (2) 要求-

(A) 与违反人权相关的请求- 就第(1)段下一个外国人是否从事了(a)款第(1)和第(2)段所描述的活动而提出的请求,应由国会相关委员会之一的主席和资深成员共同书面提交总统。

(B) 与腐败相关的请求- 就第(1)段下一个外国人是否从事了(a)款第(3)和第(4)段所描述的活动而提出的请求,应由下列委员会的主席和资深成员共同书面提交总统—

    (i) 相关委员会之一;以及

    (ii) 众议院相关委员会之一。

(e) 遵守联合国总部协议和达成执法目标例外- 如果接受某个个人进入美国会有助达成重要的执法目标,或者如果接受某个个人进入美国以便美国可以遵守与联合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Lake Success (成功湖)签署、同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议,或者履行美国的其它相关国际义务,那么(b)(1)款制裁不适用于该个人。

(f) 执行财产冻结- 一个人违反、试图违反、与他人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总统所施加的(b)(2)款制裁、或任何为执行此制裁而发布的任何规定、许可或命令,均应受到《国际经济经济权利法》第206节(b)和(c)款(《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5节)所规定的惩罚,应与违反(a)款描述的非法行为的人同等对待。

(g) 终止制裁- 总统可终止依据本节对一个人的制裁,如果总统这样决定并在终止制裁前15天内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报告—

(1)​ 有可信的信息证明该人没有从事制裁涉及的活动;

(2)​ 该人已经因制裁所涉及的活动受到相应起诉;

(3)​ 该人在行为上有可信的显著变化,已经对制裁所涉及的活动付出了适当代价,并做出可靠承诺今后不再参与(a)款所描述的活动;或

(4)​ 终止制裁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

(h) 监管当局- 总统须发布实施本节所需的规定、许可和命令。

(i) 对可制裁的外国人的确认- 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的助理国务卿,视情况与负责领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以及国务院其它部门进行咨询协商,被授权向国务卿提交可能符合(a)款衡量标准的外国人名单,供国务卿审查和考虑。

(j) 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定义- 在本节中,国会相关委员会指的是–

(1)​ 参议院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及

(2)​ 众议院金融服务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

1264 向国会提交报告

(a) 概述- 总统应依据(b)款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总统依据第1263节在提交报告前一年期间实施制裁的外国人名单;

(2)​ 对每个人实施的制裁类型的描述;

(3) ​总统决定制裁的外国人的人数–

(A) 根据第1263节(a)款在该年期间实施的制裁;及

(B) 根据第1263节(g)款在该年期间终止的制裁;

(4) 依个案情况,实施制裁的日期,或终止制裁的日期;

(5)​ 实施或终止制裁的理由;

(6) ​总统做了哪些努力鼓励其它国家政府实施类似第1263节所授权的制裁。

(b) 提交日期-

(1)初步报告 总统应在本法生效日后120天内依照(a)款提交初步报告。

(2)后续报告

(A) 概述– 总统须依照(a)款于12月10日或者这个日期后国会参众两院开会的第一天提交后续报告—

(i) 在提交初步报告之公历年,如果在该年12月10日前提交了初步报告;及

(ii) 此后每个公历年。

(B) 国会声明– 国会指出,自1950以来每年12月10日已在美国和国际上被公认为“人权日”。

(c) 报告的形式-

(1) 概述– 依照(a)款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应是非保密的,但可以包含一个保密附件。

(2) 例外– 总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以第(1)段授权的保密附件形式提交(a)(1)款所要求的名单中一个外国人名字–

(A) 总统认定这样做关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

             (B) 总统以与国会意图及本法宗旨一致的方式使用此附件;以及

(C) 总统在提交保密名单附件前不少于15天,通知国会相关委员会,说明为什么将该名字列入保密附件,尽管有公开可信的信息表明此人从事了第1263(a)款所描述的活动。

(d) 公布于众-

(1) 概述– (a)款所要求的报告内容非保密部分应向公众开放,包括在《联邦公报》上发表。

(2) 保密性要求不适用于签证记录- 总统应该公布(a)(1)款所要求的名单,不管《移民和国籍法》第222(f)条(《联邦法典》第8卷第1202(f)节)对美国发放签证、拒签或允许进入的相关记录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e) 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定义- 这节中的国会相关委员会指的是—

(1) ​参议院拨款委员会,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及

(2)​ 众议院拨款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

1265节 日落

(a) 概述- 本标题下的制裁授权将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年后终止。

(b) 有效制裁的延续- 本节(a)具体指的日期当日或之前施加、并在此日期仍然有效的本标题下的制裁应继续有效,直至依据1263(g)款终止为止。

美国全球马格尼茨基法问题与解答

谢尔盖・马格尼茨基(Sergei Magnitsky)是一位俄罗斯会计师,2009年遭酷刑、剥夺照护,最后死于莫斯科监狱牢房。俄罗斯当局迫害他,是因为他参与揭发一起重大税务诈欺案,多名高级政府官员被指控涉案。

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以他命名的法律,制裁据信参与重大人权侵害的俄罗斯官员,冻结他们在美国的资产,禁止他们入境美国。

作为全球问责的重要一步,国会以原本针对俄罗斯的马格尼茨基法为基础,在2016年制定《全球马格尼茨基法》,允许行政机关对世界任何地方犯下人权侵害或重大贪腐的人员实施签证禁令和个别制裁。该法普获两党支持。马里兰州民主党籍参议员班・卡定(Ben Cardin)提出草案版本,五名共和党参议员和五名民主党参议员共同联署,欧巴马总统于2016年12月23日签署完成立法。

《全球马格尼茨基法》有何作用?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授权总统阻止或撤销特定“外国人”(包括人员与机构)的入境签证或对其实施财产制裁。以下对象得予制裁:(a) 若其参与或代理他人参与“法外杀人、酷刑或其他对国际认可之人权的严重侵犯”,或 (b) 若其身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的高级助理并共谋实施“重大贪腐行为”。

为何《全球马格尼茨基法》是一种有效手段?

该法促进所有各级政府尊重人权,使美国行政机关有能力对任何参与侵犯人权的个人实施制裁,不分官阶高低,甚至包括非政府协力人员。制裁的形式包括冻结其储存在美国银行的资产,和禁止发给入境美国的签证。

《马格尼茨基法》的作用在于吓阻,迫使外国各级官员在实施非法暴力或贪腐行为前,考虑来自美国政府的后果。该法并为外国政府提供诱因,促其改善国内问责机制。通过协助美国进行全球马格尼茨基调查,外国领导人将可展现其绝不纵容国内人权侵犯者的决心。

《全球马格尼茨基法》制裁能有多大效果?

制裁措施禁止相关人员入境美国,允许拘押其存在美国的任何财产,并有效防止其与大量银行、企业进行交易。凡是美国公司或在美国设有分支的跨国公司,只要和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都可能违反美国的制裁措施。事实上,曾和川普之子会面的俄罗斯律师娜塔莉娅・维塞尔尼斯卡娅(Natalia Veselnitskaya)至少有一名客户遭到《马格尼茨基法》制裁,因此她到美国国会来抗议该法。

川普总统对《全球马格尼茨基法》有何立场?

川普总统在2017年4月20日致函国会议员,确认其政府“支持这项重要立法”且将“致力于坚定、彻底执法”。川普并强调,他的政府正在搜寻应受该法制裁的个人和机构,并“收集适用该法所必需的证据”。川普上任迄今,促进人权的纪录不佳。若能妥善执行《全球马格尼茨基法》,他将有机会向世人证明美国外交政策仍旧以保护人权为基本成分。

谁可以向总统建议制裁对象?

该法授权民主、人权与劳工事务助理国务卿,参酌国务院其他官员意见,向国务卿提出制裁对象的建议。参议院银行、住房与都市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也都可以向总统提交名单。总统在研议制裁决定时,还可以审阅其他国家或监督人权侵犯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可靠信息。实际上,实施制裁与否的决策可能主要由国务院和财政部共同做成。

《全球马格尼茨基法》目前实施进度?

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副主席卡定和参议院委员会主席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已于8月致函川普,提出他们认为应受《全球马格尼茨基法》制裁的20人名单。包括人权观察在内的一群人权组织也在9月向国务卿及财政部长提交一份来自世界各国的15人名单──以及详细的证据档案──即各组织认定应受全球马格尼茨基制裁的优先对象。

前述名单包括参与实施酷刑、强迫失踪、谋杀、性侵和勒索的人员。9月8日,川普正式授权财政部长实施经济制裁,授权国务卿实施签证禁令,为执行该法制裁措施做好准备。

其他国家有没有类似《全球马格尼茨基法》的法律?

几个欧洲国家、加拿大和欧洲议会都已通过法案,因谢尔盖・马格尼茨基之死而对俄罗斯官员实施制裁。近来,有几个国家已将制裁范围扩大,纳入不分国家的人权侵害者。2月21日,英国通过自己的《全球马格尼茨基法》。爱沙尼亚于2016年完成类似立法。加拿大国会和欧洲议会都在审议制裁国际人权侵犯者的法案。

 

译者附加翻译:
502B(d)(1) of the 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 (22 U.S.C. 2304(d)(1):
(d)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1) the term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includes torture o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prolonged detention without charges and trial, causing the disappearance of persons by the abduction and clandestine detention of those persons, and other flagrant denial of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or the security of person;

《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 (《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对“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定义:

(d) 定义  为本节之目的起见-

(1)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包括实施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凌辱对待或惩罚人;未经指控和审判而超长羁押人;通过绑架和秘密羁押而使人失踪;以及以其它方式悍然剥夺生命权、自由、或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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