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庭审判长李波,在同一天,先后两度开庭,非法判法轮功学员易文君8年刑期,勒索罚款一万元;非法判69岁的法轮功学员谭顺碧8年半。
美国东部的部分法轮功学员在华盛顿国会山庄前集会,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轮功。
近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庭审判长李波,在同一天,先后两度开庭,非法判法轮功学员易文君8年刑期,勒索罚款一万元;非法判69岁的法轮功学员谭顺碧8年半。
6月12日,作为刑庭副庭长、审判长的李波一再违法,规定这天开庭不准外人进入法庭旁听,家属只能进一人,不敢公开、透明审理。
当事人易文君用自己修炼大法后的事实证实法轮大法好,为自己做无罪辩解,李波多次敲响法槌阻止,不准说下去。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中,也被敲法槌阻止,并受到公诉人的威胁:“你的言行已经很危险了!”。法庭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也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明慧网报导说,李波以权压人,以势压人,不主持公道,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以敲法槌来堵辩护人的嘴,触犯“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违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首先,《宪法》规定:有信仰和无信仰都受法律保护,信仰自由。信与不信都不能受到歧视。子法服从母法,根据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法轮功修炼合法不违法。李波作为刑庭副庭长,更得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遵从证据裁判原则。
1、李波及公诉人诬陷法轮功是×教,应拿出法律依据,庭上举证,对簿公堂。法轮功学员有法轮功不是“×教”的依据。
1)众所周知,前国家领导人乔石经过全国范围大量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经过修炼法轮功学员自己身心受益,是亲身的感受、见证。
2)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14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3)2011年11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出版界最高行政长官柳斌杰签发的第50号令,其中第99项、100项废除禁令,《转法轮》等书籍解禁,出版合法。之后,再没有高出这些级别的单位了,没有国家级文件废除即这些单位或组织自己否定废除以上这两个文件,就应该执行,若有应该公开出示,要合法、符合政务公开的规定
2、公诉人说不出当事人到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表明公诉人对当事人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指控不能成立。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不该判法轮功学员易文君、谭顺碧有罪。
公务员法规定:执行上级明显错误的决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判了法轮功学员有罪,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的追究是违法犯罪。此外,前面的公诉人、公安抓人的人,因这一锤定音,都犯罪。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李波(网络图片)
1972年9月30日出生的李波,曾对多个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
2018年4月10日上午,青羊区法院对李忠芳进行非法庭审,主审法官是李波。
当律师向法庭提交当事人李忠芳无罪的材料,“当事人散发《深思明鉴》,以及家里持有的所看的法轮功书籍和周刊,按照国际条约,这些都是法轮功学员的权益。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不能对有宗教或其它信仰的人加以歧视。
律师向法庭提交一组律师界的辩护意见,说明律师都认为信仰法轮功无罪,传播真相资料无罪。
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一组司法文书,包括不批捕的、不起诉的、撤诉的,说明有的法轮功案件,法院也做出一些免于处罚的决定。
期间法官李波、及在其带动下的公诉人不断打断律师发言。
最后律师指出:“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是一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再被法官打断)我的当事人没有能力去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这个罪名是针对特殊主体,如一些国家机关。
此外,该案也没有受害人,也没有因当事人信仰而造成他人伤害的证据。即没有被“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和客体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扣在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当事人李忠芳头上,从逻辑上说是荒唐的。
50多岁的李忠芳女士出生于青白江农村,从小体弱多病,家境困难,得病连治病的钱都没有。修炼法轮功后,她所有疾病烦恼顿无,一个人撑起家庭的担子,其善良淳朴有口皆碑,从公婆到保姆到生意伙伴,对她都称赞佩服。
李忠芳的女儿为母亲辩护说:在生活当中,她就是按照真善忍做个好人,善待他人。她是我们家公认的贤妻良母。
可在几分钟休庭后,法官李波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判决书宣布:李忠芳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目前在美国的一些宗教及信仰团体被告知,美国政府意在更加严格地审核签证申请,对人权及宗教迫害者拒发签证,包括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已发签证者(包括“绿卡”持有者)也可能被拒入境。李波已经成为被举报者之一。
来源:大纪元
via 李波不主持公道 置法律于不顾 以敲法槌来堵辩护人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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