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明慧文章“美国国务院将对迫害法轮功者严格审核签证”列举了美国关于不得入境的相关法律及总统令,但只是涉及普通意义上的严重侵犯人权的一些条款。其实,关于不得入境,还有专门针对“强制性移植人体器官”的一条(法律条文见下),而且特别把“中国人”单独列出。自二零一一年六月起,在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的DS-160表格上增加了一项,要求申请人回答有无直接参与过强制性的器官或者身体组织的移植。
据此,建议大陆学员系统收集与器官移植相关的医院领导、医生及护士的个人信息,我们审核后把名单提交美国国务院,请求将这些人纳入“严格审查”的名单、依法拒发签证。
大陆学员可让相关医护人员知道美国的此条法律,并告知他们大法弟子正在收集其个人信息、准备递交美国国务院。这样对可能还在进行的强制摘取器官能起到遏制作用。同时也可建议医护人员收集本医院使用来源不明之器官的证据、向大陆大法学员或明慧网举报。对举报者我们会考虑网开一面、不将其名字递交美国国务院。
另外,根据美国国务院官员介绍,拿到美国签证并非一个人理所当然的权利,而是可给可不给的特殊权利。虽然在美国法庭上是“无罪推定”,即,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罪,否则按无罪推定,但审核签证则不然,只要签证官“合理的怀疑”(reasonable doubt)申请人可能不符合签证的要求,即可拒签,而无需看到十足的证据。
中国每年器官移植总量远远超过中共声称的死囚器官及自愿捐赠的器官的数量,大部分器官来源不明,国际社会的调查表明,中共多年来一直在强摘(活摘)法轮功学员和其他良心犯的器官。正如当初全国实施“一胎化”政策时几乎所有医院都参与了强制堕胎,那么今天的签证官完全可以“合理的怀疑”中国的所有移植医院很可能都参与了强制性器官移植,从而对移植医院的负责人、医生及护士拒发签证。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 姓名
– 性别
– 所在之器官移植的单位
– 职位(领导、医生或护士等)
– 尽量提供出生年月或大致年龄,可防重名。没有亦可,因汉字不易重名。)
相关法律见下。
美国法典第八卷 外国人与国籍
第十二章移民与国籍
第1182f节 拒绝从事强迫器官或身体组织移植的中国人和其它国家国民进入美国
拒绝入境……国务卿必须指示领事官员不得向那些国务卿根据可靠和具体信息确定曾直接参与强制性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任何人签发入境签证,除非国务卿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外国国民已经停止参与和支持这种做法。
转自明慧网
via 收集器官移植医护人员的名字 供美国政府严审签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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