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刚过,中国两家电商巨头京东与阿里巴巴又对簿公堂了。这次不是因为“二选一”,而是“双十一”商标之争。原告仍旧是京东,不过被告不是阿里巴巴,而是中国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11月14日,京东和阿里因为“双十一”商标对簿公堂。据《新京报》报导,京东因为申请注册的“京东双十一”等五枚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宣告无效,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14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而在此前将“双十一”注册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报导说,此次法院受理的“双十一”商标总共有五件,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
2017年7月26日,“双11”的发起者、并已注册过“双十一”商标的阿里巴巴,对京东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京东的代理人表示:“京东申请的商标和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评委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用于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和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代理人认为,“双11”、“双十一”是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阿里此前申请的商标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京东申请的商标与阿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京东强调,虽然首届双十一是由阿里发起的,阿里有开创功劳但没有独占资格。并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作为被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
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报导说,阿里方面称,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阿里认为,由于原告京东与阿里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仍将进一步审理。京东与阿里两大电商巨头之争,也不会就此停歇。
来源:看中国
via 争商标 京东告知识产权局 与阿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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