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专家、国际海事法教授归纳了中共的所作所为,并根据国际法律逐条解释了中共的罪责所在。(Fotolia)
由于中共就疫情对内隐瞒真相、压制言论,对外拖延分享疫情信息,不履行国际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导致病毒在全球大流行。美国专家撰文,罗列中共在导致病毒大流行上所犯罪行,并基于《国际卫生条例》,解析对中共的追责,以及让中共承担责任的各种方式。
詹姆斯?克拉斯卡(James Kraska)是美国海军战争学院斯托克顿国际法中心的主席,兼国际海事法教授。近日,美国专业军事网站“War on the Rocks”发表了克拉斯卡的文章《中国(中共)对COVID-19(中共病毒)损害负有法律责任索赔可达上万亿》(China Is Legally Responsible for COVID-19 Damage and Claims Could Be in the Trillions)。
克拉斯卡在文章中归纳了中共的所作所为,并根据国际法律逐条解释了中共的罪责所在。他还指出,虽然中共很可能企图逃避罪责,但世界各国的自助对策清单可以无限加长。
对内隐瞒真相 压制言论 错失应对病毒良机
克拉斯卡首先陈述了到目前为止,外界已知的中共在应对中共病毒时的所作所为。他表示,当中共病毒于12月中旬至1月中旬在武汉爆发时,中共政府显然就疫情故意向中国民众隐瞒了事实真相,并为迎接1月25日中国新年到来的人们提供了虚假保证。
去年12月中旬,在武汉华南海鲜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和顾客中爆发了一种新型的类似流感疾病。12月26日,多家中国新闻媒体发布了一名匿名实验室技术员的报告,他们有惊人的发现:该疾病是由一种新的冠状病毒引起的,这种冠状病毒与非典(SARS)或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有87%的相似之处。
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于12月30日在网上朋友圈中拉响了警报。当晚,武汉市公共卫生部门征询了有关“原因不明肺炎”出现的信息,但并没有提及李医生的相关讨论。12月31日,武汉市卫生委员会错误地指出,这种疾病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并被描述为“可防可控”的季节性流感。
很快,李医生和其他提醒民众注意病毒的医学专家被中共压制或监禁。今年1月1日,中共官媒新华社报导:“警方呼吁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在李文亮医生贴文之后的第四天,公安局官员强迫他签署训诫书,承认他发有关SARS的信息是“不对的”,他最终于2月6日死于中共病毒。
中共也压制了其他医生的警报,官方媒体禁止有关该病毒的信息。尽管当局关闭了武汉的“海鲜市场”,但它们并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到1月22日,当该病毒致17人死亡,并导致570多人感染时,中共加强了对该病毒的信息压制,并对“渎职”的批评进一步审查。即使病例不断增加,官员们也反复宣布可能不会再有更多的感染。
2月1日,《纽约时报》报导说:“中共政府对疫情的最初处理使该病毒深度扎根。在关键时刻,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警觉和政治尴尬,(中共)官员们选择保密和维持秩序,而不是公开面对日益增长的危机。”
对外信息不透明 导致世界各国深受其害
克拉斯卡认为,中共应对中共病毒所造成的后果最重要的是国际影响,由于中共的不作为,中共病毒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国,对全球造成的重大伤害将遭受国际各国追讨。
克拉斯卡表示,重要的是,中共未能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快速共享有关中共病毒的信息。例如,中国(中共)一直等到危机发生将近两个月的2月14日,才披露有1700名医护人员被感染。有关医务人员大量感染的信息对于理解中共病毒传播的方式和制定遏制病毒的策略至关重要。世卫组织的专家还受到中共官员的阻碍,无法获取有关医院传播的数据。
克拉斯卡认为,中共未能向世卫组织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这更是道德上的崩溃,同时根据国际法,中共违反了对其它国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现在有大约150多个受害国可以寻求法律补救。
但是,克拉斯卡认为,不幸的是,中共逃脱国际法律制裁是其专制体制的一部分,中共重复了其18年前因阻碍信息而使非典危机恶化的做法。当时,中共试图掩盖非典疫情的蔓延,最终导致世卫组织成员国在2005年采用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在这两次疫情下,如果中共立即遵守其法律义务,并采取行动,中国和世界将避免成千上万的不必要的死亡。
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中国研究负责人裘德?布兰切特(Jude Blanchette)观察到,尽管中共的公共卫生体系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但其政治体系已经倒退。
《国际卫生条例》:须迅速、及时、准确提供详情
中国(中共)是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194个缔约国之一,因此该条例对中共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克拉斯卡表示,就有关可能构成国际隐患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共有责任迅速收集信息,并为达成国际共识作出贡献。1969年,世界卫生大会(World Health Assembly)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条例》,以控制六种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天花、复发热和斑疹伤寒。2005年的修订版增加了由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脊髓灰质炎、SARAS,以及第二个附件中提到的新亚型引起的人际流感病例。
《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要求各国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有关第二附件中定义的潜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充分详细信息,以便采取预防世界大流行的措施。世卫组织在第十条中还有一项任务,对于病原微生物的非官方报告向各国进行核实。各国须在24小时内按要求提供及时和透明的信息,并参与对所出现的风险进行协作评估的工作。然而,中共拒绝了世卫组织在1月下旬(以及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在2月初)一再提出的流行病调查援助,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华盛顿邮报》在2月26日的一个故事中得出结论,中共“没有提供世卫组织官员和其他专家期望和需要的细节”。
中共法律责任清单 条条有据可循
作为国际法教授,克拉斯卡认为,中共的故意行为不仅错误,而且违法。他罗列了中共到目前为止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01年《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的第一条,各国应对其国际不法行为负责。该委员会对国家责任法的重述是在各国的参与下发展制定的,以反映国际惯例法的基本原则,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
“不法行为”是指那些“归属于国家”,并且“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第二条)。当一种行为是通过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或司法职能来进行执行时,该行为归属于国家行为(第四条)。尽管中共的不法行为始于地方政府,但迅速传递到了中央政府,直至中共最高层,因此其行为归属于中国(中共政府)。一个“国家机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即使中共否认地方当局或官方媒体的行为不直接归于中央政府,但如果这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以其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正如北京政府做的那样,那么该行为仍应具有这种地位(国家责任)(第十一条)。
不法行为是指那些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第十一条)。违反行为是指“不遵从该义务对其所要求的”行为。中共未能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与世卫组织迅速并透明地共享信息,这构成了早期和随后的长期违反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因此,中共对其国际不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其后果包括对因其不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给予充分赔偿。
克拉斯卡认为,中共渎职行为无疑是造成全球性大流行的原因。南安普顿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流行病学模型显示,如果中共以负责任的态度比现在快一周、两周或三周采取行动,受中共病毒感染的人数就会分别下降66%、86%和95%。由于未能遵守其对《国际卫生条例》的法律承诺,中共政府放手让病毒全球传播,造成各国生灵涂炭,后果日益严重。
伴随着疾病和死亡案例的增加,中共病毒的成本每天都在增加。各国为限制损害而采取的缓解和控制措施正在破坏全球经济。根据《国家责任条款》(Article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第三十一条,各国必须就其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给予充分赔偿。伤害同时包括物质或精神损失。
受害国家有权“以实物归还、补偿、满足,以及保证和担保不重复发生的形式”获得充分赔偿(第三十四条)。实物归还意味着受害国有权被恢复到与犯下不法行为之前相同的状态(第三十五条)。在实物归还没有做到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获得补偿(第三十六条),并有权通过由在中国(中共)犯下渎职行为的官员进行道歉,对其进行内部纪律处分,甚至对其进行刑事诉讼而获得满足(第三十七条)。
最后,受害国有权获得不重复发生的保证,尽管在SARAS之后正是为此目的而设计了2005年的《国际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随着世界继续承受中共违反法律义务的代价,受害国能否获得完整赔偿还有待观察。
中共一犯再犯不负责全球对策广泛
如果中共再次逃避责任,那么,美国和其它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克拉斯卡认为,其实国际社会可以有很多办法迫使中共就范。他表示,没有人期望中共会履行其义务,或按照《国家责任法》的要求采取行动。但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应遵守《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程序。该宪章第十四章确认,各国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或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但是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一个国家未经其同意不得被迫出席国际法庭。克拉斯卡指出,这反映了国际法的普遍主张,但也是其根本的弱点。
尽管如此,受害国家并非没有补救措施。克拉斯卡认为,排除了任何有效诉讼的可能,各国还可以自助。《国家责任条款》允许受害国采取合法的针对中共的对策,如受害国可以中止针对中国(中共)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以促使北京履行其责任和债务(第四十九条)。
受害国的对策应与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害国的影响对等(第五十一条)。克拉斯卡认为,受害国可以选择的对策是广泛而开放的,只有极少的限制。例如,对策不得涉及威胁或使用武力或损害中国的人权(第五十条)。但是,除这些限制外,美国和其它受害国可以中止现行的法律义务,或故意违反对中国(中共)的其它法律义务,以促使北京履行其责任,并解决其对世界造成的灾难性损害。
克拉斯卡指出,此类对策的清单可以无限加长,涉及国际法灌输到中国(中共)与世界的外交事务的方方面面,而且受害国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集体的,并且不必与中共侵权的种类或类型明确联系在一起。
因此,对策可以包括让在国际组织领导职位上的中共官员撤职,并开除中共的国际组织成员身份,因为联合国的15个组织中,有四个组织的主席职位由中共官员担任。各国可以反对中国(中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行列;在几年内中止去中国的航空旅行;在中国传播西方媒体,并破坏中共臭名昭著的互联网防火墙,它使中国的信息生态系统与世界其它地区隔绝。
在克拉斯卡撰写上文之际,美国佛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已于3月提起一项集体诉讼,控告中共及其5个政府部门“疏忽”,造成中共病毒(武汉肺炎)危机,并要求赔偿。
正在进行的追责中共诉讼案
位于佛罗里达州博卡拉顿市(Boca Raton)专精人身伤害诉讼的伯曼法律集团(Berman Law Group,简称BLG)律师事务所,于3月13日代表“美国和佛罗里达州的个人和企业主”,针对他们因冠状病毒(中共病毒,SARS-CoV-2)大流行所遭到的损害,控告“中国(中共)及其各级政府机构”。
根据诉讼文件,被告包括中共及其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民政部,以及湖北省政府与武汉市政府,总计指控五大罪名:疏忽;因疏忽导致(原告)情绪低落;故意干扰导致(原告)情绪受重大影响;进行超高危险活动造成的重大失误;引发公众麻烦。
受理该诉讼的法院是佛州南部地区法院迈阿密分院,定于5月1日首次开庭,法官为乌苏拉?恩加罗(Ursula Ungaro)。
该诉讼指控中共:“虽然明知COVID-19(中共病毒)是危险的,能够引起大流行,但是行动迟缓,而且如大众所知,它们将头埋在沙子里,以及/或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隐匿不报。”
此外,美国保守派组织“司法观察”(Judicial Watch)和“自由观察”(Freedom Watch)的联合创办人拉里?克莱曼(Larry Klayman)律师,3月17日向德州北部法庭提交起诉状,状告中共政府研发生物武器,致中共肺炎(COVID-19)全球大流行。
“尽管COVID-19病毒(中共病毒)看上去是意外泄露,它却是作为生物武器被制备储存的,用以对付中(共)国的敌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人。”诉状中这样写道。
来源:大纪元记者吴馨综合报道
via 法学家:病毒流行对中共追责 可索赔上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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