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男子杀女婿及亲家三人”一案再审于四川省绵阳监狱开庭。被害老人邹某海、杨某芬的多名兄弟姐妹从吉林赶到绵阳,作为家属代表参加庭审。
此前报道,邹鹏(化名)和父母邹某海、杨某芬三人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处住宅内被人用刀捅杀,行凶者系邹鹏岳父张志军。此前,邹鹏与妻子婚姻趋于破裂,早已分开居住。而在案发当天,因孩子的带养问题,邹鹏一行三人上门与岳父母发生争执,其间发生了命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志军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改判理由中,二审法院提到,“被害人不期而至抢夺孩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但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对此并不认可,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了解,谅解书为邹鹏妻子张钰及其女儿(张钰代签)出具。该案二审中,检方曾指出该谅解书实质是“帮自己父亲求情”,未取得邹某海、杨某芬亲属的谅解。
根据被害人亲属一方此前向法院提交的申诉书,其申诉的焦点问题为:被害人是否上门“抢夺孩子”、存在激化矛盾的过错,张志军杀人是否有预谋和计划,其自首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从轻处罚,张钰谅解书采信问题等。
杨某芬哥哥杨立军称,相信此次再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无论结果如何,均不会原谅张志军,“会申诉到底”。
凶犯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对于该案,成都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鹏、杨某芬、邹某海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此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为争夺孩子发生争执,被告人并未面对中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且其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无论是否预谋犯罪,均不影响定刑和量刑;张志军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中院据此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志军上诉。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显示,检方认为,在面对一般性的家庭纠纷矛盾,被告人有意识地选择使用杀伤性很大的剔骨刀向被害人捅刺。
现场勘验显示,被害人杨某芬脱掉双鞋着袜仰卧在沙发上,可疑推断她当时不是急着要走,而是想坐下来交流。当时应是家庭矛盾,未构成紧迫的不法侵害。被告人虽事后报案、现场等待,但在事中得知伤害结果已经发生时并未有效救助,反而采用相同手段和方式造成结果扩大。
同时,三被害人并无过错。房屋是张钰、邹鹏共同所有,几人敲门进入并无不当;从邹某海、杨某芬乘车记录来看,两人从吉林到四川行程紧凑,与他们离开老家向同事朋友所说“去成都看望孩子”形成印证,被告人一方所提“目的可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从此前两名老人给邹鹏、张钰夫妻的汇款买房、买车来看,“不能说对张钰和孩子不管不问”。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最终,四川省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谅解书系被告女儿所出,检方曾指该谅解实质是求情
得知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后,邹家、杨家家属颇为错愕。“张钰出具谅解书,从女儿想救父亲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但我们(被害人一方近亲属)没有谅解对方,此前没有,将来也不会。”8月19日,陪同家中几位老人到绵阳参加再审的邹鹏表妹杨女士称,该案一审前,张钰曾找到邹某海、杨某芬亲属(两人的兄弟姐妹),希望他们出具“谅解书”,但他们拒绝。
除了“谅解书”效力问题,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对于“抢夺孩子”及“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说法,也难以接受。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近亲属及代理律师正式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省高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4月30日,四川高院通报称,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5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8月19日,多名被害人近亲属证实,二审判决中提到的谅解书确为张钰及女儿(张钰代签)所出。在谅解书中,张钰提到,自己带着孩子生活艰难、勉强度日,鉴于事发前张志军对孩子悉心照顾,自己相信他对孩子有情感,“抛开我和他之间的特殊关系,我还是希望孩子少失去一个亲人,多得多一份呵护和关爱,慎重考虑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
对此,该案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显示,检方认为,本案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上诉意见中“两家社会关系逐渐修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钰虽是被害人邹鹏法律上的妻子,但双方多次向法院起诉过离婚。
检察员认为,张钰父亲将邹鹏及其父母杀害,基于张钰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在家庭矛盾中所起的作用,该谅解实质是帮自己父亲求情,且未取得邹某海、杨某芬亲属的谅解,并不能起到“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称,刑事和解过程中,之所以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为刑法还有一个修复功能,就是为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和平。一个案件里如果有多个受害人,被告未取得所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谅解效果是有限的。
杨女士称,此前邹家、杨家亲属对张志军了解不多,仅在邹鹏婚礼上见过一次,而自己姑姑、姑父(邹某海和杨某芬)也很少在亲友面前提到自己儿子婚姻问题,“发生这样的惨案,让两家亲属至今难以接受”。
“张钰出具谅解书,从女儿想救父亲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但是否存在效力,法律应有公正判决。”杨女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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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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