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8日星期六

专栏 | 夜话中南海:林则徐和毛泽东都发动过的”销烟”运动 前者是销毁 后者是销售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专栏 | 夜话中南海:林则徐和毛泽东都发动过的"销烟"运动 前者是销毁 后者是销售延安时期的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延安边区当时曾经种植及贩卖鸦片。

笔者最近一段时间陆续发表揭露中共在延安时期制毒贩毒史的系列文章被一些在中国境外的中文网站全文转载后,遭致一批盲目拥共的跟帖。内容之一,就是以中共建政之后很快就令卖淫和吸食鸦片行为禁绝,来证明中共政权从来都是禁毒而不是制毒贩毒。

为此,笔者恳请这些盲目拥共者从互联网上查找一篇标题为《晋西北抗日根据地的特货贸易》的论文一读,该论文的作者是中共体制内的山西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所长岳谦厚教授。网址如下 :http://www.lishiyushehui.cn/statics//article/top_58ece176ba098.pdf

该论文的摘要部分是这样说的:

近些年来,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特货(又称“鸦片”)种植与贸易问题受到学界关注,而山西省档案馆所藏大量原始档案资料,及先前出版的某些资料汇编、个人回忆文本等历史文献均证明了晋西北(晋绥)抗日根据地特货存在的基本事实。不过,这种有组织、有计划的种植与贸易是特定生存环境下的无奈选择。边区政府在此过程中,严格执行“种禁”(即种植与禁止吸食)分离、统购统销、重惩走私的政策,既保障了整个财政金融体系得以运行,又使根据地境内百姓免遭烟毒之害。

敬请各位读者和听众特别关注一下,这段“摘要”里的最后一句:“既保障了整个财政金融体系得以运行,又使根据地境内百姓免遭烟毒之害”。

读罢如上这篇论文,或者说干脆就只读这短短的几句内容摘要之后,我们这里先不讨论中共建政之后的所谓禁毒是否真正达到了“完全杜绝”的程度,同时也可以忽略中共建政之后,在“禁(大)烟”的问题上是否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存在(比如林彪垮台之后,中共自己的批判文章里就点出了这个“毛主席最亲密的接班人”、党中央第一副主席天天吸食鸦片),笔者只是想说,岳教授这篇论文的摘要内容即已经明白回答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年的中共在边区广种并强制内部收购大烟之后,以辖区政府统一经营的形式贩向国统区和日战区的目的可谓是一箭双雕,那就是用大烟换来的银元和物品支撑了边区财政的同时,还凭大烟严重削弱了国民党军队和日占区伪军的战斗力。

名为“追求永生”的文学城网友针对笔者文章内容发表评论说:“种鸦片可信,因为它是经济来源,吸食鸦片就是骗鬼了。只有最腐朽的军阀部队才是双枪将,连老蒋的精锐都不允许,这个是连小孩子都知道的事实,只有最无耻的造谣者和无知之人才会否认。还有,作为经济来源,看和什么比。和原子弹、飞机、大炮比如何?列强哪个不是大量生产?难道生产那些东西不是为了杀人,是为了救死扶伤?要论杀人害人,鸦片算个勺子。”

笔者的回答是:承认了中共“种鸦片可信,因为它是经济来源”就够了,这本来就是笔者最近这几篇揭露中共建立中国大陆政权之前的投毒贩毒史系列文章的主旨:“大烟养活了共产党”,“没有大烟土就没有共产党”。至于所谓吸鸦片烟,笔者在所有相关文章中,从来没有一句是说中共种大烟的目的是供自己的军民吸食的。甚至在过去几篇文章中,几次引用过其内容的《延安日记》里,关于朱德在井岗山时期本人就吸食大烟的内容都没有引用。

恰恰相反,包括当年在延安率领三五九旅响应毛主席号召,“以革命的名义”开展鸦片大生产运动的王震本人,也深知吸食鸦片“贻害无穷”。所有的历史回忆文章中,更没有一篇是提及毛泽东、江青以及除朱德和林彪而外的其他中共主要领导人有吸食鸦片之癖好的。

事实上,笔者在前面的几篇文章还没有来得及展开讨论的内容之一,就是当年延安边区的“禁烟”和贩烟,继而是种烟、征烟加贩烟都是同时进行的。特别是在三五九旅等部队自己开始鸦片大生产运动之前的一两年里,为当时南汉宸主持的边区财政厅与国统区进行大烟贸易提供“烟源”的主要渠道,就是边区政府专设的禁烟机构。

当时的中共边区割据政府里,不但设有“禁烟”机构,而且还设有专门的缉私机构。而缉私机构所查禁收缴的主要民间走私物品也是鸦片,因为相比于其他几类土特产, 若按重量简单计算的话,鸦片的收益是食盐和芒硝等的几百甚至几千倍。正所谓杀头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生意没人做。

而禁烟机构也好,缉私机构也好,也包括当时边区政府的税收机构,它们罚没缴或者强制征收的鸦片,确实不是供边区军民自己吸食,而是全部变成了“边区财政”的一部分(百分之四十以上)。

而正是因为仅仅靠把从民间收缴,和通过“缉私”收缴的大烟土贩售到“根据地”之外的收入还是远远达不到满足当时共产党割据政权及其军队的日常开支所需,所以在我们过去节目中介绍过,当时的毛泽东与辖区财政厅长南汉宸讨论之后,才决定了从此开始施行“两条腿走路”的政策:第一条腿就是事实上从红军时期即一直没有中断过的,把通过各种强制手段搞到手的“特货”,继续售往国统区和日伪区;第二条腿就是动员自己的军队和边区农民种植罂粟,生产鸦片,征收之后再由边区财政厅统一对“外”销售。

正因为当时的边区政府有所谓“禁烟”机构,所以有网友说,既然当年毛泽东在延安的边区政府有专门的禁烟机构, 足以证明笔者的文章是造谣。

但事实真相恰恰是:中共当年在边区的“禁烟” 和当年大清林则徐的禁烟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那就是林则徐禁烟之目的是为了让整个中国的官员、百姓再不受烟毒之害,所以将查没的鸦片全部集中起来付之一炬,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可歌可泣的“虎门销烟”。但当年延安的中共边区政权则不然,它在自己割据地区里“禁烟”的首要目的,是以吸食大烟违反边区法令的名义,把“违法”者的大烟收缴以后再由“政府”集中起来贩卖到国统区和日占区,供那里的中国军民购买后吸食。

所以,中共当年的延安政权因为深知吸食鸦片之危害,而不准自己的军区和武装割据区域内的臣民百姓吸食的同时,却“以革命的名义”,把这种毒品高价销售给国统区和日占区的中国人供他们吸食。这种行为应该说是比当年的英国大烟商以“自由通商”的名义,向中国军民贩售鸦片的行为更为恶劣,更令中国人所不耻。

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革命的花朵是从最卑污的粪壤里开出来的》介绍了,延安时期靠向国统区和日占区贩卖大烟救活了中共边区政权的南汉宸,在文革中被康生亲自下令关押,罪名是叛徒、毛主席身边的内奸,及“党内大烟贩子”。

正是当时的康生和江青,还有陈伯达等人,故意把中共延安时期经营鸦片贸易的部分内幕透露给了造反派,当然是隐瞒了这是当年毛泽东亲自决策的最重要的事实真相。“文革”中,和南汉宸同样也有“党内大烟贩子”罪名的还有贺龙。

如上所说的,中共体制内山西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所长岳谦厚教授的论文《晋西北抗日根据地的特货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当时由贺龙为师长的中共八路军一二零师,及其所占据的晋西北“八路军抗日根据地”的制毒、贩毒史展开的。

该论文在“特货贸易在根据地财政金融中的支持作用”一节介绍说:

一是“增加外汇收入,支撑财政支出”。

笔者要在这里说明一句,当年的中共在陕甘宁边区和晋西北等的“抗日根据地”内与中央政府抗衡,成立了自己财政和金融部门的割据政权,而且还发行自己的纸币。而在与自己割据政权之外的中央政府统治区或日伪占领区进行贸易往来时,习惯称其为“外”。所以这里所说的“增加外汇收入”里的“外”,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外国的“外”。

中共当时对国统区和日伪区进行的鸦片贸易和其他各类商品贸易的形式,无怪乎以货易货和直接换钱。换回去的钱,就是所谓“外汇”。当然,换回去“钱”的只是银元或者黄金,而不是中央政府发行的纸币。

如上论文的作者引述了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所长景占魁等编写的《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的内容披露:当年,特货在晋绥边区对外贸易中占有绝对地位。晋绥边区行署曾在有关财经工作的总结中指出:“晋绥外汇的来源主要是依靠药品出口,其他都是次要的。” “(1940–1942年间,特货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低,自1943年起),特货七、八年来为西北支持财政,稳定金融,周转贸易之杠杆”,“解决了财政经 费的百分之七十上下”。特货收入支撑了当年中共的晋绥、陕甘宁边区财政,晋绥边区数年来直接上缴(中共边区政府的)中央部分占财政总收入的50%–60%,甚至达80%。

该论文中,还引述了中国财经出版社数年前出版的《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中的内容:南汉宸在1947年曾指出:“陕甘宁边区翻了身,还不是仅仅依靠本区的一般出口货,主要还是一九四三年由晋绥边区的帮助才翻了身”,“直到现在,还是处在晋绥帮助的特殊情况中。”

由南汉宸的这段话可见,当年贺龙领导的八路军一二零师靠制毒、贩毒,为毛泽东的延安党中央供了巨大财政支持,委实立下了汗马功劳。这就是为什么文革开始后,康生指挥红卫兵造反派时,只是给南汉宸和贺龙两人扣上“党内大烟贩子”的罪名。

当然,如上介绍的这篇《晋西北抗日根据地的特货贸易》论文的作者之所以从未因为这篇文章的内容惹上政治麻烦,应该是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文中所述事实,都是中共其他公开出版物和在中央、地方级档案馆里有案可查的内容;其二是该文作者在文中,第一是强调了当年中共边区政权制贩毒是“为了革命事业需要”的必要性 — 因为必要所以正确;然后是在文章中特别强调了当年中共大肆开展毒品生意的原因,除了只有这一条路才能救自己的原因之外,还有“以毒攻毒”的考量。

既然是“以毒攻毒”,自然就给中共当年靠制毒贩毒养活自己,甚至因此而发展壮大的行为更增添了好几分“正当性”,甚至是“正义性”。详细的内容,留待本专栏的下篇文章继续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

全平台高速翻墙:高清视频秒开,超低延迟,9折优惠中
免费PC翻墙、安卓VPN翻墙APP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