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

这辈子犯的大错 老华侨响应号召回国投资:项目被转,保证金被赖

摘要:6旬华侨坦言,回鞍山投资,是他这辈子犯的最大错误之一。鞍山市政府将代建公园项目“改嫁”后,他交的3000多万建设保证金也不给退!

官司打到最高法,司法程序一级级空转,让老人深感维权乏力……

2010年,带着干一番事业的豪情,华侨亢树家“回”到辽宁鞍山投资鼎龙花园项目。时年,他53岁。

2023年,亢树家66岁。经历了十几年投资不顺和接连的司法败诉,他有些心灰意冷。他坦言,回鞍山投资,是他这辈子犯的最大错误之一。

司法资料显示,鞍山市政府将协议约定由亢树家代建的公园项目给了别人,而他交的3000多万元建设保证金也迟迟不退。多次交涉无果,他开始起诉维权。

官员证言、区政府红头文件、市政府会议纪要、土地出让协议约定……这些能廓清事实的证据,未能让法院给亢树家应有的司法公正。

从2017年开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他的诉求均被驳回。

近日,辽宁省检察院受理了亢树家的检察监督申请。他盼着案件能有转机。

政府招商,

企业家“回”鞍山投资

亢树家到鞍山投资,算是“回家”。他是鞍山人,在鞍山出生、长大,后移民新西兰,但对生他养他的家乡感情深厚。

2010年,辽宁省政府经贸代表团赴香港招商,鞍山市政府和铁东区政府领导均为代表团成员。当时,亢树家在吉林桦甸有投资项目。对于政府赴港招商一事,他起初并不知情。

赴港之前,鞍山市政府通过亢树家在鞍山的朋友找到他,告诉他政府即将赴港招商一事,邀请他参加招商会,“你是鞍山人,希望能支持家乡建设发展。”作为曾经的鞍山人,他接受邀请去了香港。

鼎龙花园项目,是鞍山市政府在此次招商会上重点推介的项目之一。在招商会上,亢树家与鞍山市政府和铁东区政府领导见了面,并达成合作意向,以新西兰金钥匙公司的名义投资该项目。

关于招商会上该项目土地政府推介价格,2014年1月13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返还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差价款的请示》(下称“2014年3号文件”)记载,“鉴于该地块原为垃圾排放场,周边环境较差,因此招商推介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

亢树家告诉笔者,该地块不仅是垃圾场,也是当地对犯人执行死刑的刑场,当地人认为该地块“风水不好”。

尽管对于项目的投资收益前景并不是很确定,但对家乡的感情,加上对政府的信任,亢树家还是义无反顾地回来了。

2011年3月16日,亢树家以个人名义,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该地块,并与政府签署成交确认书。

2011年8月,亢树家与他人合作成立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龙公司”);当年9月,以鼎龙公司名义与鞍山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亢树家准备大干一场。

3000余万公园建设保证金

“白交了”

由于“风水原因”,鼎龙花园项目商品房销售并不理想。但当时的亢树家仍有信心。

他的信心,来自政府对建设营城子公园的承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该地块占地面积62036.26平方米,出让金额12208万元,单价2000元/平方米。而在香港招商会上,政府的推介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亢树家为此多支付3000余万元。

对于为何多出500元/平方米,2013年6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政府以区政府46号文件的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关于解决鼎龙花园项目遗留问题的请示”(下称“2013年46号文件”),其中记载:“鼎龙花园项目( DH-2011-009)在摘牌时,市政府承诺改善周边环境以提升该项目周边住宅小区环境,包括建设营城子公园和移迁环卫处车队,为此,鼎龙公司缴纳了3000万元营城子公园建设资金……”

铁东区政府“2014年3号文件”对此也有说明:“由于受控制性指标和土地挂牌法律法规条件限制,土地出让单价与招商推介价格差价为500元/平方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土地竞得人为政府代建营城子公园,由铁东区政府负责监督,协调代建事宜,代建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支付。”

除了文件和合同记载,有关政府官员也出具了证言。2010年赴港参加招商会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时任区长周忠武的书面证言称,“2010年王阳市长来鞍山不长时间,随省招商团到香港招商。其中,金钥匙公司看好铁东区一块地( DH-2011-009即营城子公园西),价格每平米给1500元,当时铁东区领导带客商与王阳市长进行了见面,市土地局和相关部门均在场。后来揭牌时价格是每平米2000元,什么原因请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相关协议和找当时的当事人,便能弄清此事。”

2011年该地块土地出让时担任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林木松书面证言显示:“宗地出让时市政府明确要实施营城子公园建设。关于营城子公园所需要的建设资金……会议同意待该宗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协调安排在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中,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资金安排用于公园的建设,即宗地2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有5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建设营城子公园的保证金,确保公园建设的实施……宗地出让后,由竞得人负责代建营城子公园,代建资金由市财政按程序支付。”

“只要公园建起来,周边环境改善了,商品房销售会好起来。”亢树家说,这是他当时的想法,“现在看来,有些天真了。”

2014年4月17日,针对铁东区政府“2014年3号文件”,鞍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四、关于营城子公园建设资金相关事宜。由财政局负责,从环卫处车队地块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鼎龙公司3051.81万元用于建设营城子公园。”

亢树家说,这是他离建设营城子公园最近的一次,但终究还是“擦肩而过”。之后,政府将营城子公园建设项目给了其他公司。

至此,亢树家3000余万元公园建设保证金,算是彻底“白交了”。

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

法院都“不认”

政府将营城子公园建设项目给了其他公司,之前收取的3000余万元公园建设保证金总该退还吧?

然而,让亢树家没想到的是,他遭遇了无处说理的困境。他多次向鞍山市和铁东区政府反映,但没有任何进展。“2010年参与招商和土地出让的官员,不少人离开原来的岗位。但那是政府行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吧’?”

与政府交涉无果,亢树家选择走司法途径。从2017年开始,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他的诉求均被驳回。

一审,鞍山市中级法院认为,亢树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同时认为,虽然他提供了区政府会议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纪要,但这只是政府内部的讨论研究意见,政府并没有与他达成协议;

二审,辽宁省高级以亢树家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

之后,亢树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决定,由辽宁高院自行审查,辽宁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在亢树家的代理人看来,法院判决、裁定在法律上均站不住脚。“两级人民政府的文件白纸黑字,除非有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巨额财产,否则,其记载的内容真实性不容否认。”

一审法院以“尽管亢树家提交了两份铁东区政府文件和两份市政府会议纪要,但这只是政府内部的讨论研究意见,并没有与鼎龙公司或亢树家达成协议”驳回亢树家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文件的形式或为政府的请示报告,或为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否向亢树家依法送达、是否与亢树家达成协议,目前尚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前述的政府文件尚不能作为亢树家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利的合法依据。”

“将未达成协议、不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推给公民,法院的认定违法、无理。”亢树家的代理人称,在整个事件中,从招商引资开始,一直是政府主导,亢树家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特别是在后续遗留问题处理中,更是毫无发言权。

“政府为了推卸责任不与他达成协议,法院又以未达成协议为由不支持其诉求,公理何在?亢树家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回国投资、报效家乡,其信赖利益应该得到政府兑现和法律保护。”

公园不让建,

保证金退给谁搞不清?

据悉,辽宁高院的二审和再审裁定,否认亢树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包括:一是代建营城子公园事宜系鼎龙公司的义务,即合同的相对方是鼎龙公司而非亢树家;

二是土地出让金的交纳系鼎龙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向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转入,即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主体是鼎龙公司,并没有证据显示亢树家向鼎龙公司转入资金后再由鼎龙公司交纳或由亢树家与鼎龙公司分别交纳。

但在亢树家的代理人看来,这样的认定与事实和法律并不相符。首先,亢树家因政府招商摘牌鼎龙花园项目,代建营城子公园是政府对垃圾场地块的补偿,也是亢树家到鞍山投资的条件之一,这是市政府等行政机关对其个人的允诺。

2011年3月16日,亢树家以竞得人身份摘牌,并签署成交确认书。而鼎龙公司当年8月才成立,9月以公司名义与国土局签订合同。

在成立鼎龙公司时,亢树家已与其他两名股东达成协议,鼎龙公司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营城子公园项目由亢树家建设。“政府不兑现承诺,损害的是申请人而非鼎龙公司的权益,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2016年8月10日,亢树家作为甲方与鼎龙公司另两个股东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政府退还鼎龙公司代建营城子公园保证金归甲方所有”,该协议已经被鞍山中院(2017)辽03民终3130号民事判决确认。

2016年8月10日,鼎龙公司出具声明一份,明确“我公司2011年9月27日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为市政府代建营城子公园部分,以土地出让金名义先行垫付的3051万元建设资金,是亢树家个人出资,是我公司代为缴纳。

“上述款项仍归属亢树家个人,与我公司无关。亢树家就上述款项及相关事宜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诉讼,由亢树家个人行使,我公司不参与。”

“法院置上述事实于不顾,坚持认为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的鼎龙公司才是行政相对人,否认亢树家的诉讼主体资格,令人难以理解。”亢树家的代理人说。

最高法将再审“下放”给被监督者

辽宁高院“自我监督”后驳回申诉

二审败诉后,亢树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法院决定,再审申请由辽宁高院审查。

“二审裁定是辽宁高院做的,再审由它审查,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结果可想而知”。亢树家的代理人介绍,2023年5月,辽宁省高院驳回了亢树家的再审申请。

“通过再审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这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述代理人表示,最高法将再审职责“下放”给本属于被监督对象的省高级法院,这相当于架空了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难言合法。

另外,本案事实清晰,即便后续他与政府未达成协议,但政府收到3000余万不当得利的事实不容否认。多份证据显示,3000余万元建设资金,系鼎龙公司代亢树家缴的。“既然权益未受损,鼎龙公司自然不会提起诉讼,在法律上也过了诉讼时效。”

他认为,从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如果法院对这笔钱返还给谁不确定,正确做法应该是通知鼎龙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本案诉讼。

“通过审理,3000余万元是谁交的、应该返还给谁,一目了然。对于法院来说,这才是负责任的选择。”亢树家的代理人说,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诉求,等于将亢树家推出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结合本案的证据,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作出如此认定是错误的。

目前,辽宁省检察院已受理亢树的检察监督申请。“如今,从早晨睁眼到晚上闭眼,满脑子就这一件事,盼着案件有转机。抱着一腔热情回国投资,支持家乡建设,却得到这么一个结果,我心有不甘。”亢树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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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ju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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